DBJ50/T 210-201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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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2903-2015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T-210-201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design,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alarm and monitoring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2014-12-29发布2015-04-01实施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1总则
1.0.1为了规范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及主业建筑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不适用于易燃易爆的场所。
1.0.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
1.0.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alarm and monitoring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当被保护电气线路中的被探测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控制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和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组成。
2.0.2电气火灾监控设备alarm and monitoring units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能接收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保存并传送报警信息的装置(以下简称监控设备)。
2.0.3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detectors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探测被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流、温度、故障电弧等电气火灾危险参数变化的探测器(以下简称探测器)。
2.0.4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independent detectors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独立探测被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流及温度等电气火灾危险参数变化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的探测器。
2.0.5剩余电流leakage current
低压配电线路中各相(含中性线)电流矢量和不为零的电流。
2.0.6剩余电流传感器leakage current sensor
测量被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流值变化的传感器,一般由剩余电流互感器组成。
2.0.7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leakage current de-tector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监测被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流值变化的探测器。一般由传感器和信号处理单元组成。
2.0.8温度传感器heat sensor
测量被保护线路中温度参数变化的传感器,一股由热敏电阻、红外测温元件等组成。
2.0.9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heat detector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监测被保护线路中的温度参数变化的探测器。
2.0.10故障电弧探测器arcing fault detectors
探测被保护电气线路中产生的故障电弧的探测器。
2.0.11系统总线(以下简称总线)communication bus
主机与各电气火灾监控器之间传输数字信号的物理传输介质。
2.0.12监控点monitoring node
配电箱(柜)内、供配电线路等重点发热部位设置探测器的部位。
3设置场所
3.0.1下列建筑物或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3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4单栋地上建筑面积大于10万m'(含裙房面积)的大型公共建筑;
5200床及以上的病房楼,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门诊楼:
6座位大于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会堂、礼堂;
7座位大于3000个的体育馆;
8藏书大于1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9重要的科研楼、资料档案馆;
10区县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财贸金融建筑;
11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1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2的商业建筑、展览楼、旅馆、办公楼;
13建筑面积在3000m2及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及餐饮场所;
14市级车站候车室、码头旅客候船室民用机场候机楼;
15地下车站、长度大于1000m的城市地下交通隧道及设有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地下建筑。
3.0.2床位大于50张的养(敬)老院、幼儿园以及床位大于100张的宿舍楼等建筑或场所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3.0.3其他建筑物或场所可根据需要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4系统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用于具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子系统,系统的检测元件宜为独立部件。
4.1.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具有剩余电流监测功能,或可具有温度监测功能、故障电弧监测等功能。
4.1.3电气火灾监控保护宜动作于信号。
4.1.4现场监控探测器的所有参数显示与操作均应在配电箱(柜)面板上进行,并应能显示剩余电流数值、温度数值等主要电气火灾监控参数。
4.1.5监控设备应实时显示剩余电流数值等主要电气火灾监控参数和楼层、配电箱编号等报警部位信息,应能人工在线查询、设定和修改各探测器的有关参数,并应具有监控报警和系统故障报警功能。
4.1.6报警功能应符合以下要求:
1监控设备应能接收来自探测器的监控报警信号,并在30s内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2报警声信号应手动消除,当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3当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监控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
4.1.7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宜具有预警功能,能在被监控参数发生异常但未达到监控报警值前发出预警信号。4.1.8监控点少于8点的系统可不配置监控设备,应选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监控点大于或等于8点的系统应配置监控设备。
4.1.9系统总线不应与供配电线路共用管道或线槽敷设。
4.1.10监控点的设置应按附录A所列不同接地方式的安装要求进行。
4.1.11系统报警应以日志方式记录,记录条数应不小于10,000条。
4.1.12监控设备的主电源应取消防电源。
4.2监控点设置
4.2.1当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时,监控点应以设置在低压配电系统的首端、一般照明、非消防动力的楼层或区域配电箱的进线总开关处为基本原则。当预计供电线路泄漏电流大于300mA时,宜在下一级配电柜(箱)装设。
4.2.2当建筑物的重要场所需要设置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时,宜设置在电缆夹层、电缆(端子接头)敷设密集场所等发热的部位。
4.2.3当建筑物的重要场所需要设置故障电弧式电气火灾探测器时,宜设置在高大空间的夹层及闷顶等人员不易到达场所的照明配电线路上,其保护线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0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