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T 10619-2021 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定期检验与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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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23.020.30
CCS J74 NB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NB/T10619-2021
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定期检验与评定
Periodic inspection and evaluation of tube trailer and tube-bundle container
2021-04-26发布2021-08-26实施
国家能源局发布
1范围
1.1本文件规定了长管拖车与管束式集装箱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
1.2本文件适用于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以下简称气瓶)与框架连接构成的管束式集装箱,或与定型底盘或半挂车行走机构永久性连接的长管拖车。
1.3本文件适用于下列范围:
a)使用环境温度为-40℃一60℃;
b)气瓶公称T作压力为10MPa~30MPa,充装氧气的气瓶公称工作压力不大于20MPa;
c)单只气瓶公称水容积为1000L~4200L;
d)气瓶充装介质为天然气、氢、氧、空气、氮、氩、氮、复、氨等压缩气体,或三氟化氨硅烷、氧化亚氮等高压液化气体。
1.4本文件不适用于纤维盥绕气瓶的管束式集装箱、长管拖车的检验。
1.5本文件不适用于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所属车辆部分的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30金属材料洛氏硬度试验
GB/T231金属材料布氏硬度试验
GB/T9251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B/T12137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GB/T13298金属显微组织检验方法
GB/T33145一2016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
NB/T47013.3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3部分:超声检测
NB/T47013.4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4部分:磁粉检测
NBT47013.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5部分:渗透检测
NB/T47013.8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8部分:泄稀检测
NB/T47013.9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9部分:声发射检测
3术语和定义
3.1
拆卸检验inspection with eylinder removed
将气瓶从长管拖车或管束式集装箱固定装置上拆卸下来后实施的检验。
3.2
不拆卸检脸inspection without cylinder removed
气瓶无需拆卸,在长管拖车或管束式集装箱固定装置上直接实施的检验。
3.3
全面积测厚ful-area wall thickness measurement
使用专用气瓶超声波检测设备对100修检测面实施壁厚测定并形成可记录图像的技术。
4总则
4.1资质和职责
4.1.1进行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定期检验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资质。
4.1.2实施定期检验过程中,从事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拆卸和检验后组装等检验辅助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特种设备的制造资质。并对其工作质量负责。
4.1,3从事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定期检验和无损检测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4.2检验周期
4.2.1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的首次定期检验周期为3年。
4.2.2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首次定期检验后,充装天然气(煤层气)、氢气等易燃、易爆、有毒及腐蚀性气体介质的,下次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5年;充装氨气、氨气、氢气、氖气、空气等惰性、无腐蚀性气体介质的。下次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6年。
4.2.3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应当提前进行定期检验:
a)有严重腐蚀、损伤或者对其安全使用有怀疑的;
b)充装介质不符合国家相应标准规定的;
c)发生过交通、火灾等事故,对安全使用有影响的;
d)未进行年度检查或年度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且影响安全使用的。
4.2.4在定期检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应当缩短下次定期检验周期:
a)超过设计使用寿命运行的;
b)上一个定期检验周期内,未如期进行年度检在的;
c)检验人员认为存在风险隐患,设备制造和管理水平等不足以支撑一个检验周期的;
d)检验人员认为采用不拆卸检验方法无法满足一个检验周期安全使用,且无法采用拆卸检验方法进行检验的。
4.3检验内容
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的定期检验内容包括资料审查、气瓶瓶体(以下简称瓶体)检验、附件(包括端塞、阀门、管路和快装接头等)检验、安全附件检验、气瓶固定装置(包括框架、捆绑带和多孔板等)检验和整车气密性试验。
4.4检验结论
检验结论分为符合要求和不符合要求两种:
a)符合要求:各项检验检测未发现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情况),或者经过维修确认发现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情况)已消除,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
b)不符合要求:检验检测发现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情况),并且缺陷(情况)未消除,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4.2.2和4.23的规定,确定下次定期检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