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101/T 3102-2021 轨道交通上盖车辆基地消防设计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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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91.010.30
CCS P 15/19 DB6101
西安市地方标准
DB6101/T3102-2021
轨道交通上盖车辆基地消防设计技术指南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urban rail transit vehicle base with upper cover
2021-07-13发布2021-08-13实施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1总则
1.0.1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上盖车辆基地板地上、板地下建筑的安全,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指南。
1.0.2本指南适用于西安地区新建、扩(改)建城市轨道交通上盖车辆基地的防火设计。
1.0.3城市轨道交通上盖车辆基地的防火设计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城市轨道交通上盖车辆基地的防火设计,除应满足本指南外,尚应符合现行回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轨道交通车辆基地urban rail transit vehicle base
地铁的车辆停修和后物保障的基地,以下简称车辆基地。
2.0.2轨道交通上盖车辆基地urban rail upper cover vehicle base
车辆基地用地范内,在满足其正常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设置结构顶板并可在该结构顶板上建设其它工程或建筑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以下简称上盖车辆基地。
2.0.3地上上盖车辆基地overground upper cover vehicle base
车辆基地场坪标高等于或高于周边市政道路的上盖车辆基地。
2.0.4地下上盖车辆基地nderground upper cover vehicle base
车辆基地板地顶标高等于或低于周边市政道路的上盖车辆基地。
2.0.5下沉式上盖车辆基地sunken upper cover vehicle base
车辆基地板地顶标高等于或低于周边市政道路,在板地上方进行综合利用。车辆基地四周消防车道区域上方宜全部散开。
2.0.6车辆基地出入线releaseline of vehicle base
车辆基地与正线的连接线路,也称出入段(场)线。
2.0.7因喉区throat area
是指车辆基地范围内站场最外侧道岔的岔首至最内侧库前出库信号机的区域。
2.0.8板地top slab floor
轨道交通车柄基地上方,承载上盖综合利用工程建筑的结构顶板。
2.0.9上盖地坪upper cover platform
板地上方能够承我荷载,满足人员琉散等要求的室外地坪。
2.0.10上盖综合功能转换层upper cover integrated function conversion floor
位于板地和上盖地坪之间的结构空间,多用于结构转换层、上盖设备转换层以及小汽车库等功能。
2.0.11无人区noan's1and
板地下方的咽喉区内,仅为地铁列车通行且无人值守的空间。
2.0.12有人区anned area
板地下方,除无人区以外的有人值守的区域。
3基本规定
3.0.1上盖车辆基地的防火设计,应统筹考虑板地上、板地下的功能,应使板地上、板地下的功能各自独立、互不彩响。
3.0.2车辆基地板地上、板地下的消防控制室应独立设置,其报警和控制功能应相互独立,但应具备火灾信息互通功能。
3.0.3上盖车柄基地与板地上方建筑或设施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版地分隔。
3.0.4板地下方不得设置通往板地上方建筑内部的洞口和井道。
3.0.5当非地铁功能的建筑在板地下方部分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且不彩响板地下方消防散援及疏散等要求时,可与板地贴建。
3.0.6板地下方的停车库、列检库和联合检修库、物资总库等建筑内部顶棚、墙而及地而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3.0.7板地下方建筑外墙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3.0.8车辆基地内不同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酸性蓄电池苑电间应为甲类厂房。袖漆库、喷漆车间,当油漆、喷漆闪点小于8℃时,应为甲类厂房:当油漆、喷漆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时,应为乙类厂房;
2采用内燃机牵引的内燃机车库、调机车库、轨道车库、工程车库等应为丙类厂房:油浸式变压器的变电所应为丙类厂房;
3采用电力牵引的调机车库、轨道车库、工程车库等应为丁类厂房,大架修库、架修库、定修库、临修库和附属车间、静调库、吹扫库、镟轮库、维修车间、废水处理站、电压等级35kV及以上干式变压器的变电所、锅炉房应为丁类厂房;
4停车库、列检库、月检库、洗车库、碱性蓄电池室应为戊类厂房;
5易燃品库(杂品库)应为甲类仓库,存放劳保用品的物资总库应为丙类(2项)仓库,不燃材料库、材料棚应为戊类仓库。
3.0.9板地下方建筑面而积大于3000的戊类厂房,应按丁类厂房进行防火设计。
3.0.10车辆基地内的综楼、维修楼、运转办公楼、信号楼、培训楼、宿舍楼、门卫、地面机动车库及非机动车库、垃圾站以及各厂、库房贴临的辅助用房,其防火设计要求可按民用建筑的相关要求确定。
3.0.11板地下方车辆基地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3.0.12板地断开处若采用钢网架作为屋顶承重结构连接时,其耐火极限应满足1.50,其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的规定。
4总平面布局
4.0.1上盖车辆基地的板地上、板地下不应设置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和储存场所。
4.0.2板地下喉区内的建筑宜设置在板地边缘,且与边缘的距离应符合本指南5.3.3安全琉做的设计要求。
4.0.3丙类厂、库房不宜布置在板地以下空间,确需设置在板地以下空间时,则应布置在板地边缘区域,且与边缘的距离应符合本指5.3.3安全疏做的设计要求。
4.0.4板地下不应设置除为地供机车苑电以外的其他充电设施,不应使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设施或设备。
4.0.5板地下车辆基地内不同场所之间及与车辆基地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0.6上盖车辆基地的人员出入口、采光口、消防车道开口、风井确需在板地上方开设时,板地上方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民用建筑与板地边缘、板地洞口、独立建造的风亭口部的间距不应小于9n,或在高于板地洞口上边缘15高的垂直保护范围内采用防火墙,两侧水平保护范围不应小于5;
2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单多层民用建筑与板地边缘、板地洞口、独立建造的风亭口的间距不应小于6Ⅲ,或在高于板地洞口上边缘10n高的保护距离内采用防火墙,两侧水平保护范围不应小于5;
3防火墙上开设的窗应为火灾时联动关闭的甲级防火窗或固定的甲级防火窗。
4.0.7板地上、板地下区域的消防车道设置和消防车道的技术要求,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D50016及地铁设计防火标准多GB51298的规定。
4.0.8板地上、板地下的消防车道应分别独立设置,板地下的消防车道应设置不少于2处与市政道路连接的出入口。
4.0.9上盖车辆基地的消防车道顶部或面应设置排烟口,其有效开口面积不应小于7宽消防车道地面而积的25%,且宜均匀设置,间距不应大于60Ⅲ。
4.0.10消防车道上部自然排烟口与消防车道内边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大于版地下该区域净空高度的2.8倍。当侧而设置开口时,消防车道内边至板地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板下该区域净空高度的2.8倍,且开口高度不应影响板下排烟要求。
4.0.11板地下通风竖井应与消防车道的自然排烟口分开设置。与消防车道上部开口相邻的机械排烟口,应采取防止烟气倒灌的措施。
4.0.12下沉式上盖车辆基地的各单体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多G50016及《地铁设计防火标准多GB51298中的相关要求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上方宜全部散开,且开口宽度不应小于13Ⅱ。当用地条件困难时,沿建筑两个长边的消防车道上方应全部散开,局部可设置连桥。
4.0.13板地下方停车库、列检库、联合检修库的每线列位在两列或两列以上时,应在各列位之间沿横向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车道的净宽、净高度不应小于4Ⅲ:当单体厂、库房的宽度大于150Ⅲ时,应在其中间沿纵向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车道的净宽、净高度不应小于4。
4.0.14车柄基地与板地上的消防车道引道宜分开布置,确有困难时,可部分共用,共用引道的宽度不应小于7m。
4.0.15板地上方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应满足上盖建筑救援所需消防车的承重要求。
4.0.16在车柄基地内的消防车道旁边设置机动车停车位时,停车位不应彩响消防车通行与灭火救援,其中的电动汽车停车区宜独立集中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