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T 1877-2022 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技术规程
附件大小:1.28MB附件格式:1个直链文件,格式为pdf
所属分类:工程规范
分享会员:芳华
分享时间:2022-07-24
最后更新:
资源简介/截图:
ICS 91.020
CCS P 50 DB42
湖北省 地 方 标 准
DB42/T 1877—2022
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技术规程
Code of demarcation of urban development boundary
2022 - 05 - 26 发布 2022 - 07 - 26 实施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镇开发边界划定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划定流程和划定成果。
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行政管辖区内市级(地级及以上市、自治州)、县级(包括省直管市、市辖区、
县级市、县和神农架林区,以及功能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城镇开发边界划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0137-20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JJ 132-2009 城乡用地评定标准
TD/T 1064-2021 城区范围确定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城镇开发边界 urban development boundary
城镇开发边界是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的,规划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
完善城镇功能、提升空间品质的区域边界,涉及城市、建制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等。城镇开发边界内可分
为城镇集中建设区、城镇弹性发展区和特别用途区。城镇开发边界空间关系如图1所示。
3.2城镇集中建设区 urban concentrated development area
根据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为满足城镇居民生产生活需要,划定的规划期内允许开展城镇开发和
集中建设的地域空间。
3.3城镇弹性发展区 urban elastic development area
为应对城镇发展的不确定性,在城镇集中建设区外划定的,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方可进行城镇开发和
集中建设的地域空间。
3.4特别用途区 Special purpose area
为完善城镇功能,提升人居环境品质,保持城镇开发边界的完整性,根据规划管理需划入开发边界
内的重点地区,主要包括与城镇关联密切的生态涵养、休闲游憩、防护隔离、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等地
域空间。
4 总体要求
划定原则
4.1.1 安全为本,保护优先。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统筹安全与发展,优先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和生
态保护红线,避让地质灾害风险区、蓄滞洪区等不适宜建设区域,不得侵占和破坏山水林田湖草的自然
空间格局。
4.1.2 实事求是,适度承载。确保数据真实、过程真实、判断真实,坚持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城镇
开发建设现状为基础,综合考虑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以下简称“双评价”)、
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评估和现行空间类规划实施情况评估(以下简称“双评估”)的结果以及城镇发
展定位等因素,引导人口、产业及用地的合理规模和布局,在适宜建设的空间内,实事求是划定城镇开
发边界。
4.1.3 节约集约,紧凑布局。发挥好城镇周边生态功能空间和永久基本农田对城镇“摊大饼”扩张的
阻隔作用,重视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形成多中心、网络化、组团式的空间布局,统筹安排新增和存量用
地。充分利用现状各类边界使形态尽可能完整,避免城镇开发边界碎片化,推动城镇发展由外延扩张式
向内涵提升式转变。
4.1.4 因地制宜,刚弹结合。基于自然地理格局和城镇发展规律,结合当地城镇化发展水平和阶段特
征,在确保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等资源环境底线约束的基础上划定城镇开发边界;科学研判城镇发展潜
力,兼顾近期和长远发展,考虑城镇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为可能的发展留有合理的弹性空间。
4.1.5 “三线”协调,明晰边界。城镇开发边界与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交叉、不重叠、不
冲突。城镇开发边界内,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以“开天窗”形式予以标注,不计入城镇开发边
界面积。利用国家有关基础调查明确的边界、各类地理边界线、行政管辖边界等界线,将城镇开发边界
落到实地,做到清晰可辨、便于管理。
4.2划定层次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依照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定位、规模指标等控制性要求,结合地
方发展实际,组织划定市辖区城镇开发边界;统筹提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各类开发区的城
镇开发边界指导方案。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依据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指导方案,划定县域范围
内的城镇开发边界,包括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其他建制镇、各类开发区等。
按照“自上而下、上下联动”的组织方式,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
要求,同步推进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工作,整合形成城镇开发边界“一张图”。
4.3划定期限
城镇开发边界期限原则上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一致。资源环境超载的城镇,应划定永久性城镇开
发边界。
4.4调整勘误
城镇开发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因本级以上(不含本级)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行政区划
调整等确需调整的,按国土空间规划修改程序进行。
规划实施中因地形差异、用地勘界、产权范围界定、比例尺衔接等情况需要局部勘误的,由市级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后,不视为边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