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01/T 658-2022 武汉市城市公共避难场所功能复合利用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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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1.120.25
CCS P15
DB4201
武汉市 地方标准
DB 4201/T 658—2022
武汉市城市公共避难场所功能复合
利用技术标准
Standard for Multifunction Utilization Technology of Public Emergency
Shelter in Wuhan City
2022 - 04 - 13 发布 2022 - 05 - 13 实施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武汉市城市公共避难场所功能复合利用的术语和定义、规划设计、建筑设计、结构设
计、机电设计和标识设计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公共避难场所的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所有部分)
GB/T 6952 卫生陶瓷
GB 21734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23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01 防洪标准
GB 50352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 50413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GB/T 50357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1143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GB 51192 公园设计规范
GB 5125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CJ/T 521 生活热水水质标准
CJJ 14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JC/T 2116 非陶瓷类卫生洁具
MH 5013 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
DB42/T 984 人防工程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计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突发事件 emergency
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
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3.2
城市公共避难场所 public emergency shelter
在城市人口聚集地附近,通过应急转换,可用于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时的人员疏散和避难生活,具有
必要的应急设施,具有较高安全性和一定规模的场地和建筑。
3.3
应急避难场地 emergency sheltering sites
通过应急转换,可用于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时的人员疏散和避难生活,具有必要的应急设施,具有较
高安全性和一定规模的场地。它包括公园(不含动物园和文物古迹保护区域)、绿地、广场、体育场、
学校操场等场地。
3.4
应急避难建筑 emergency sheltering buildings
通过应急转换,可用于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时的人员疏散和避难生活,具有必要的应急设施,具有较
高安全性和一定规模的建筑。它包括地下空间(含人民防空工程)、体育馆、影剧院、会展中心、学校
教学楼等建筑。
3.5
紧急避难场所 temporary emergency shelter
或称为Ⅲ级避难场所。用于避难人员就近临时避难的场所,也是避难人员集合并转移到固定避难场
所的过渡性场所。
3.6
固定避难场所 resident emergency shelter
或称为Ⅱ级避难场所。具有宿住功能和生活保障设施,用于接收、安置避难人员宿住和开展救援工
作的场所。
3.7
中心避难场所 central emergency shelter
或称为I级避难场所。人员规模更大、开放时间更长、应急设施更完善的固定避难场所。
3.8
避难场所责任区 area served by emergency shelter
避难场所的应急避难宿住功能指定服务范围,该服务范围内的避难人员被指定使用场所内的应急避
难宿住设施和相应的配套应急设施。
3.9
有效避难面积 effective area for tents and facilities
用于人员避难的宿住区及其应急配套设施的面积。不包含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设施、应急物资储备
及分发设施、应急综合管理设施、专业救灾队伍驻扎等应急功能区的面积。
3.10
人民防空工程兼作避难场所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as public emergency shelter
在具备战时防护功能的同时,可用于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时的人员疏散和避难生活的人民防空工程。
4 规划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避难场所的用地范围、性质、等级应以批准的武汉市城市公共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和所在区应急
避难场所专项规划为依据。
4.1.2 避难场所设计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可靠、平灾结合、就近避难”的设计原则,突出“安全、
绿色、协调、创新”的设计理念,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共资源,科学合理地确定建设规模、配置应急设施,
满足突发事件发生时人员疏散和避难生活的需要,并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4.1.3 避难场所设计应包括总体设计、避难场地设计、避难建筑设计、避难设施设计和应急转换设计等。
4.1.4 避难场所除应满足平时的使用功能外,还应进行避难场所的专项设计,并应符合 GB 51143、GB
21734 和本文件的有关规定。
4.2 场所选址
4.2.1 避难场所的选址应遵循场地安全、交通便利和出入方便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择地势比较平坦空旷且地势较高、易于排水、适宜搭建帐篷的地形;
2) 避开周围的地质灾害隐患和易燃易爆危险源;
3) 选择利于人员和车辆进出的地段;
4) 选择便于应急供水、应急供电等设施接入的地段。
4.2.2 避难场所按照其保障性能、避难规模和开放时间,可划分为三个级别。其分级应符合表 1 的规
定。其中用地面积应扣除场地内的水域占地面积、道路交通设施占地面积、密林及大于 7 度的坡地占地
面积、文物古迹保护区域占地面积,建(构)筑物倒塌影响区域的面积。
4.2.3 除防洪建筑外,其他避难建筑宜为单层建筑。当采用多层避难建筑时,避难人员宿住功能不应
设置在 3 层以上的楼层。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合建时,避难休息室和医疗救护室应设置在建筑物的底层,
并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4.3 责任区划分
4.3.1 避难场所责任区的划分宜以街道(乡镇)、居(村)委会、企事业单位等为基本单位。避难场
所责任区内的避难人数,应根据责任区内建设工程抗灾能力的评估结果,结合人口分布特点进行核算。
避难场所责任区划分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4.3.2 避难场所设计应标出避难容量。避难场所的避难容量不应低于所在地区设定防御标准影响下责
任区的避难人数。当避难容量不满足要求时,应对责任区划分进行调整。避难场所的用地规模应满足重
要应急功能的用地要求与根据避难容量确定的避难用地需求之和的要求。重要应急功能是指应急综合管
理、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应急物资储备及分发、专业救灾队伍驻扎等应急功能。重要应急功能的用地
要求应符合市(区)突发事件人员疏散撤离和避难场所启用应急预案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
4.3.3 避难场地各功能区面积所占比例宜符合表 2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