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05/T 56-2018 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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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59 DB4205
宜昌市地方标准
DB4205/T56-2018
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River-related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2018-11-01发布2019-01-01实施
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建设管理和技术审查。
本标准适用于宜吕市行政区域内长度5km及以上河流(含水库、湖泊等)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的管理,其他河流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286提防工程设计规范
GB50423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
GB50707河道整治设计规范
L44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
SL252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3术语和定义
GB5070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河道管理范围
有提防的河道,其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提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提防及禁脚地:无堤防的河道,其河道管理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线下区域。河道管理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3.2
涉河建设项目
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临河、拦河、穿提、护提地内的建设项目,以及河道整治(清淤、琉液、护岸、清污)和改道等建设行为。
3.3
跨河建设项目
跨越河道的具有固定结构的建设项目,包括桥梁、架空管道(输水、输油、输气等)、度槽及输电线路等。3.4
穿河建设项目
从河底及提基穿越的具有固定结构的建设项目,包括管道、隧道、缆线和涵管工程等。
3.5
穿堤建设项目
从提身穿越的具有固定结构的建设项目,包括管道、缆线、排水(污)口、涵闸和泵站工程等。
3.6
临河建设项目
沿河道两岸修筑的具有固定结构的建设项目,包括码头、度口、取水口、排水口、排污口、丁坝、顺坝、护岸、道路、管线及景观工程等。
3.7
拦河建设项目
修筑于河道内拦截水流、拾高水位、调蓄水量或为阻挡洪水泛滥具有固定结构的建设项目,包括挡河闸坝、潜坝、溢流堰、漫水桥等。
3.8
禁脚地
为保障提防安全,在提防迎水侧及背水侧划定的一定区域。
3.9
最小河宽
以河道行洪安全和河流生态保护为目的,在设计洪水标准条件下,根据流经河段的地质、地形等条件,满足河流防洪、生态等河道综合功能的最小宽度。
3.10
阻水比
对应一定标准洪水,水面以下构筑物在垂直于水流方向上的投彩而积与工程建成前同一过水断而而积之比。
4总则
4.1涉河建设项目应符合防洪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流域综合规划、蓝线规划、水资源规划,并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其它相关管理规定。
4.2除桥梁、码头、道路、度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闻堰、泵站、水文等工程设施外,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应建设其它妨碍行洪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涉河建设项目不应危害提防安全、妨碍行洪安全、阻碍防洪抢险、彩有河势稳定和河流生态,不应彩南其它已建建设项目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4.3涉河建设项目不应改变河势、降低河道行洪能力,不宜涵化、渠化河道。
4.4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环境质量红线区不应设置排污口,在水质不达标河段不应新设排污口。
4.5在河道管理范内不应修建堤、排污管线,不应围是河流、坑高地。
4.6在河道管理范内不应设置弃渣场、固体废物临时堆场,不应顿倒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土石方、生活垃圾。
4.7涉河建设项目不应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必要时应与受影响人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