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2/T 095-2019 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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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J52/T095-2019
备案号:J14906-2019
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Rubber-Tyred Tram Transit System
2019-10-14发布2019-11-01实施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1总则
1.0.1为保证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项目工程的施工质量,本着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小运量、最高运行速度不超过80kh、高峰小时断面客运量不超过1万人次、以高架为主的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新建项目。
1.0.3胶轮有轨电车交通工程施工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定义
2.0.1胶轮有轨电车rubber-tyred tram
由动力电池驱动的有轨电车的一种,宜采用无人驾驶技术和橡胶车轮,利用走行轮和设于走行轮下方、内侧的导向轮,实现在导轨梁上行进和转向的车辆。
2.0.2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rubber--tyred tram transit system
一种利用动力电池驱动,具备在专用线路上网络化灵活运营组织能力,可实现建筑和环境友好的小运量交通系统。
2.0.3导轨梁guideway
承载车辆荷载和列车运行导向的结构,同时也是列车控制系统、通信系统、疏散通道等的载体。
2.0.4导轨梁桥guideway girder bridge
导轨梁与直接支承导轨梁的桥墩、台及基础组成的桥梁体系。
2.0.5平移道岔slider switch
通过滑块结构的水平移动,改变滑块与道岔前方和后方导轨梁的衔接方式,实现胶轮有轨电车行驶方向转换的机械设备。
2.0.6综合车场integrated depot
设有停车线、检修线、洗车线等设施的场所,承担列车的日常停放、维护、检修、充电和清洁等功能。
2.0.7道岔桥turnoutbridge
设置在高架线路段,用于安装道岔及附属设备的钢筋混凝土桥式平台。
2.0.8道岔平台turnoutplateform
设置在地面线路段,用于安装道岔及附属设备的钢筋混凝土坑式平台。
2.0.9电缆桥架cablebracket of track beam
依附于轨道梁、盖梁或车站土建结构物上,作为供电、通信等电缆安装和通道的支承架。
3基本规定
3.0.1施工单位在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工程项目施工前应做好以下技术保障工作:
1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设计和勘测单位提供的资料及文件,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详尽、深入的调查,做好原始资料收集、数据记录,必要时形成施工调查报告;
2施工单位应组织施工技术人员熟悉施工图,做好图纸会审前的预审工作,施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与设计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
3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环保等方面的管理体系及相关制度,并应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安全培训,对特殊工种应进行资格培训;
4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技术条件复杂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还应编制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专项施工方案并在实施前做好技术交底;
5涉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工程项目应提前做好原材料检验、工艺性试验研究和论证等工作,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6施工单位应根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特点、环境条件、施工部署,合理布置施工现场,设置施工围挡、现场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
3.0.2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工程项目中所包含的车站(场)建筑工程的施工,未特别规定的分部分项工程,均执行现行的建筑工程相关施工验收规范,本规范不详述。
3.0.3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工程项目的各方参建单位应强化施工过程控制手段,重视质量验收工作,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编写质量策划,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应正确划分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工程项目中所包含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
3.0.4工程质量控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项目工程顺序进行:
1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
2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5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包括且不限于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且不限于施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工序交接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评定考核制度;
2参加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具备规定的资格;
3施工前应对工程接口质量进行检查,确认是否是符合设计要求,发现与设计不符,应咨询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解决;
4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外观、规格、型号和质量证明文件的进场验收,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5基于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施工质量验收;
6各工序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记录,工序之间需交接检验:涉及安全、功能的关键工序或专业之间的工序交接,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合格后,方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7隐蔽工程应经施工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专业工长及专职质量检查员共同参加的质量检查,检查合格后再报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进行检查验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重要部位还应附必要的图像资料,并形成验收文件;
8涉及安全的试件和现场检验项目,监理单位应该按规定进行平行检验、见证取样检测或见证检测。
3.0.6施工测量与监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T50308、《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和《城市测量规范》
CJJT8的有关规定,实行施工单位复测制、监理单位复核制,并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单位移交的控制桩、水准点进行复核测量。原测桩有遗失或变位时,应及时补桩校正,并应经相关单位确认;
2施工前,应对既有管线、构(建)筑物与拟建工程衔接的平面位置和高程进行校测;
3临时水准点和管线定位控制桩的设置应便于观测、不易被扰动,并采取保护措施。沿线临时水准点,每100m不宜少于1个;
4临时水准点、控制桩应经过复核后方可使用,并进行不定期检查和定期校核,校核周期不宜大于3个月。
3.0.7施工现场应实施标准化管理,加强环境监控,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及劳动安全卫生条例。
4基础
4.1一般规定
4.1.1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或技术条件特别复杂的地基,宜在施工前进行试挖或试钻,获得相应工艺参数后再正式施工。
4.1.2基础施工前应根据线路专业提供的平、纵断面图仔细核对各墩里程和高程,在确认无误的前提下才能进行施工,对换填地基、强夯地基、桩基施工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监理单位总监、建设项目负责人确认签字后方可实施。
4.1.3基础施工应有完善的施工记录和监控手段,水下混凝土灌注严禁有夹层和松散层。
4.1.4桥梁基础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线路与道路、河渠交叉里程、交角、方向、高程等资料进行放线核对,实测核对无误后再进行桩基基础施工,对于不良地质部位应加强地质验槽:如与设计不符,应及时与设计单位联系。
4.1.5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基础附近的地下管线作进一步详细探测,确定其具体位置、范围、深度,若与设计图中不符,应及时通知到设计单位。
4.1.6桩基础钻孔完成后,应及时清孔与灌注桩身混凝土,并确保清底和成桩质量。桥桩基础施工完成后,周围严禁堆载。
4.1.7本章未规定的地基基础施工与质量控制,应符合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建筑地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规定,还应满足《贵州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52/T045、《贵州省建筑桩基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DBJ52/T088、《人工挖孔灌注桩施工技术规程》DB22/11中相关规定。
4.2钢筋混凝土基础
4.2.1基础位于旱地且无地下水时,基坑项面应设置防止地面水流入基坑的设施。基坑项有机动车道或大型设备时,坑顶边与机动车道、大型设备间应留有不小于1m宽的护道。
4.2.2围堰施工、集水井排水、井点降水和基坑开挖时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规范《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2的规定。
4.2.3地基承载力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基坑开挖完成后,应会同设计、勘探单位实地验槽,确认地基承载力满足设计要求。
4.2.4当地基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或出现超挖、被水浸泡现象时,应按设计要求处理,并应结合现场沉,编制专项地基处理方案。
4.2.5导轨梁扩大基础施工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基坑回填,回填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2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