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2/T 045-2018 贵州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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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J DBJ52/45-2018
备案号
贵州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building foundation of Guizhou
2018-01-10发布2018-02-01实施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1总则
1.0.1贵州地区有其独特的地质条件,为了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结合地方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构筑物)的地基基础设计。对于地下挖空区、机械振动作用下的地基基础设计,以及当基础处于侵蚀性环境或受高温、冷冻等影响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3地基基础设计,应坚持因地制宜、依山就势,苑分利用岩土工程条件,合理布局,就地取材,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
1.0.4地基基础设计,应根据岩土工程拗察资料,综合考虑结构类型、材料与施工条件等因素,精心设计。
1.0.5地基基础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地基Subgrade,Foundation soils
支承建筑物或构筑物基础及地面荷载的土体或岩体。
2.1.2基础Foundation
将结构所承受的各种作用传递到地基上的结构组成部分。
2.1.3地基承载力特征值Characteristis value of subgrade bearing capacity
指由荷载试式验测定的地基压力变形曲线线性变形段内规定的变形所对应的压力值,其最大值为比例界限值。
2.1.4地基变形允许值Allowable subsoil deformation
为保证正建筑物或构筑物处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而确定的变形控制值。
2.1.5土岩组合地基Soil-rock composite subgrade
建筑地基(或沉降缝分隔区段的建筑地基)的主要受力层范围内,存在有部分为岩石(或石芽、大块孤石)和部分为土质的地基。
2.1.6岩溶地基Karst subgrade
可溶性岩石受水的溶解作用和伴随的机械作用所形成的诸如石芽、溶沟、溶槽、溶洞等地貌的地基。
21.7地基处理Ground treatment
为提高地基的承载力,改善其变形性质或渗透性质等而采取的人工方法。
2.1.8复合地基Composite subgrade,Composite foundation
部分土体被增强或被置换,而形成的由地基土和增强体共同承担荷我的人工地基。
2.1.9扩展基础Spread foundation
将上部结构传来的荷载,通过向侧边扩展成一定底面积,使作用在基底的压应力等于或小于地基土的承载力,而基础内部的应力应同可时满足材料本身的强度要求,起到压力扩散作用的钢筋混凝土基础。
2.1.10无筋扩展基础Non-reinforced spread foundation
以毛石、混凝土或毛石混凝土等为材料,且不需配置钢筋的墙下条形基础或柱下独立基础。
2.1.11筏板基础Raft foundation
支承整个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大面积整体钢筋混凝土板式或梁板式基础。
2.1.12桩基础Pile foundation
由设置于岩土中的桩和联接于桩顶的承台组成的基础。
2.1.13支挡结构Retaining structure
使岩土边坡保持稳定、莹制边坡位移而兴建的结构物。
3基本规定
3.1设计原则
3.1.1地基基础设计应根据场地地质情况、建筑物规模、功能特证以及由于地基间题可能造成建筑物破坏或彩有正常使用的程度,按表3.1.1确定相应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3.1.2根据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和长期荷我作用下地基变形对上部结构的彩响程度,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有建筑物的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有关规定;
2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乙级的建筑物,除完整、较完整、较破碎的硬质岩石地基外,均应进行地基变形设计;
3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作变形验算:
1)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30kPa,且体型复杂的建筑;
2)在基础上及其附近有地而堆载或相邻基础荷载差异较大,可能引起地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
3)持力层的岩土性能或厚度差异变化较大;
4)软弱地基上存在馆心荷载的建筑物;
5)相邻建筑物距离较近,可能引发倾斜;
6)填土地基。
4下列情况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1)高层建筑、高耸结构和挡土构筑物工程;
2)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构)筑物;
3)承受较大水平推力的建筑物;
4)相邻基础理深相差较大的建筑物;
5)持力层基岩有临空面的建筑物;
6)持力层土、岩层有软弱夹层的建筑物;
7)除另有规定外,利用岩溶顶板作为基础持力层的建筑物;
8)基坑工程。
5当地下水里藏较浅,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存在上浮间题时,应进行抗浮验算和抗渗设计。
3.1.3地基基础设计所采用的荷我作用最不利组合与相应的抗力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而积及里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荷载作用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作用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2计算地基变形时,基础底面上的荷载作用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作用的准永久组合,不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相应的限值应采用地基变形允许值;
3计算挡土墙土压力、地基或斜坡稳定以及滑坡推力、基础抗浮稳定时,荷载作用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作用的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
4在确定基础或承台高度、支挡结构截面、计算基础或支挡结构内力、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上部结构传来的荷载作用组合和相应的基底反力,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作用的基本组合,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当需要验算基础裂缝宽度时,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荷我作用标准组合;
5基础设计安全等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采用,但结构重要性系数Y0不应小千1.0.4地基计算。
4.1誉础理量深度
4.1.1建筑物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按下列条件确定:
1建筑物的用途,有无地下室、设备基础和地下设施,基础的型式及构造;
2作用在地基上的荷载大小和性质;
3场地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
4相邻建筑物基础的埋深;
5地基土胀缩性及大气的影响。
4.1.2在满足地基稳定和变形要求的前提下,基础宜浅埋。当上层土(岩)的承载力大于下层土(岩)时,宜苑分利用上层土(岩)作持力层。
4.1.3土质地基及软岩、极软岩地基上的建筑物基础理置深度不宜小于0.5m:岩石地基上建筑物的基础理置深度,除另有规定外,不宜小于0.2m。
4.1.4高层建筑宜设地下室,基础埋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我力、变形和稳定性的要求。天然土质地基上的高层建筑箱形基础和筏形基础的埋置深度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15,桩基、桩筏或桩箱基础的承台、筏板、箱基底板埋置深度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20。位于岩石地基上的高层建筑,其基础理置深度应满足抗滑稳定性要求。
4.1.5基础宜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当必颈埋置到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取确保地基土(岩)在施工中不受扰动的有效措施。
4.1.6基础理置于易风化、易软化、裂隙发有的岩石上时,基础底面岩石不宜裸露在大气中,基坑开挖后应立即浇注混凝土垫层进行封闭。
4.1.7当基础下岩土界面为斜坡面时,基础宽度方向的深度不宜有差异。条形基础在长度方向可设置台阶,土质地基每级台阶高度不宜大于500m,长度不宜小于台阶高度的2倍:岩石地基基底台阶,可根据岩石原表面的坡度及基础材料确定,但台阶高度不宜大于1000mm,长度不宜小于台阶高度。
4.1.8七层及七层以下的砌体房屋,当地基为完整的硬质岩石时,可直接在整平的岩石地基上砌筑上部结构,但室外散水应采用混凝土铺设,散水坡度不宜小于5%,厚度不宜小于100m,当紧靠基础有室外排水明沟时,基础底面标高应低于排水沟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