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2/T 065-2017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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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
DBJ52/T065-2017
备案号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Assessment standard for green building(for Trial Implementation)
2017-12-30发布2018-02-01实施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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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贯彻国家技术经济政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进可持续发展,提高贵州省绿色建筑技术水平,推进贵州省绿色建筑的评价工作,削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内绿色民用建筑的评价工作。
1.0.3绿色建筑评价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环境、资源、经济等特点,对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等性能进行综合评价。
1.0.4绿色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绿色建筑green building
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诚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0.2热岛强度heat island intensity
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象测点温度的差值,是城市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
2.0.3可再生能源renewable energy
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的统称。
2.0.4非传统水源nontraditional water source
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
2.0.5再生水reclaimed water
污水经适当再生工艺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具有一定使用功能的水。
2.0.6年径流总量控制率annual volume-based control rate
通过自然和人工强化的入渗、滞蓄、调蓄和收集回用,场地内累计一年得到控制的雨水量占全年总降雨量的比例。
2.0.7全装修fine decoration
房屋交付使用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的装修形式。
2.0.8可再利用材料reusable material
不改变物质形态而进行直接再利用,或经过组合、修复后再利用的回收材料。
2.0.9可再循环材料recyclable material

通过改变物质形态而实现循环利用的回收材料。
2.0.10生活杂用水domestic miscellaneous water
不直接与人体接触的生活用水,主要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中用于卫生器具冲中洗、绿化浇灌、空调冷凝水、车辆冲洗、道路浇酒等。
2.0.11建筑全寿命周期building life cycle
建筑从建造、使用到拆除的全过程。包括原材料的获取,建筑材料与构配件的加工制造,现场施工与安装,建筑的运行和维护,以及建筑最终的拆除与处置。
2.0.12装配式建筑prefabricated buildings
装配式建筑是指用预制的构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这种建筑的优点是建造速度快,受气候条件制约小,施工现场无污染,节约劳动力,具有节能保温、抗震、建筑质量好等优点。
2.0.13自保温墙体self-thermal insulation wall
自保温墙体是指按照一定的建筑构造,采用节能型墙体材料及配套专用砂浆使墙体热工性能等物理性能指标符合相应标准的建筑墙体保温隔热系统。

3基本规定
3.1基本要求
3.1.1绿色建筑的评价应以建筑单体或建筑群为评价对象。评价单栋建筑时,凡涉及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应基于该栋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评价。
3.1.2绿色建筑的评价可分为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设计评价应在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通过后进行,运行评价应在建筑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
3.1.3申请评价方应进行建筑全寿命期技术和经济分析,合理确定建筑规模,选用适当的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对规划、设计、施工、运行阶段进行全程控制,并提交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
3.1.4评价机构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报告、文档进行审查,出具评价报告,确定等级。对申请运行评价的建筑,应进行现场考察。
3.2评价与等级划分
3.2.1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由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施工管理、运行管理7类指标组成。每类指标均包括控制项和评分项。每类指标的评分项总分为100分。为鼓励绿色建筑的技术创新和提高,评价指标体系还统一设置加分项。
3.2.2设计评价时,不对施工管理和运行管理2类指标进行评价,但可预评相关条文。运行评价应包括7类指标。
3.2.3控制项的评定结果应为满足或不满足:评分项和加分项的评定结果为分值。
3.2.4绿色建筑评价应按总得分确定等级。
3.2.5评价指标体系7类指标的总分均为100分。7类指标各自的评分项得分Q、、Q、Q、Q5、Q、Q按参评建筑该类指标的评分项实际得分值除以适用于该建筑的评分项总分值再乘以100分计算。
3.2.6加分项的附加得分Q应按本标准第11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3.2.7评价指标体系总得分应为七类指标评分项的加权得分与加分项得分Q8之和,按式3.2.7计算,其中权重WW按表3.2.7取值。

4节地与室外环境
4.1控制项
4.1.1项目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设控制要求。
4.1.2场地安全,应避开可能产生洪水、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地段:应避开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坍、地陷、地裂、泥石流及地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错位等抗震危险的地段:应避开容易产生风切变的地段:应避开采空区:场地无危险化学品、易然易爆危险源的威胁,无电磁辐射、含氢土壤等危害。
4.1.3场地内无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4.1.4建筑规划布局应满足日照标准,且不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
4.2评分项
I土地利用
4.2.1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按下列要求进行评分:
1居住建筑,根据其人均居住用地指标按表4.2.1-1的规则评分;

2公共建筑,根据其容积率按表4.2.1-2的规则评分。

4.2.2场地内合理设置绿化用地,并满足下列任意一款(项)或多款(项)的要求:
1居住建筑按照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住区绿地率:新区建设不低于30%,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25%,得3分;
2)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按表4.2.2-1的规则评分,最高得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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