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T 2031-2022 青海省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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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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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3/T2031-2022
青海省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规范
2022-04-12发布2022-08-01实施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1总则
1.0.1为了规范青海省公用移动通信网络建设,满足用户对移动通信业务的需求,推动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促进青海省信息通信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用地红线内的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同时也适用于既有建筑的通信系统配套设施改造建设。
1.0.3本规范所述移动通信基础设施主要包括移动通信基站、室内分布系统及其它与公用移动通信相关的通信基础设施。
1.0.4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参照本规范开放并预留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源。
1.0.5移动通信基础设施设计必须执行国家和青海省现行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资源等有关规定。
1.0.6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应满足多家运营商平等接入的要求,并遵循共建共享的原则统筹制定建设方案。
1.0.7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应与主体建筑物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1.0.8通信基础设施的抗震、消防、节能等功能的设计,本规范未做特殊要求时,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1.0.9安装在建筑物内的移动通信设备和移动通信机房所产生的电场、磁场、电磁场的场量限值应符合国家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制》GB8702的相关规定。
1.0.10本规范涉及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未经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合格的设备及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1.0.11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与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青海省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1.0.12公共交通类重点场所(机场、车站、隧道等)、大型场馆(体育馆、展览中心、图书馆等)、商住楼和商务楼宇、党政机关、医院、学校等建筑物,根据移动通信网络建设需求应建设室内分布系统基础设施。
1.0.13绿地、路灯杆等公共设施,应根据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开放使用。
1.0.14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站址选择应符合《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YD5003中对局、站址选择要求的相关规定。
2术语
2.0.1移动通信基础设施
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包括移动通信基站基础设施和室内无线信号覆盖系统基础设施两部分。主要包括机房、屋面设施、分布系统、供电系统、管线、防雷接地系统、防火系统等。
2.0.2移动通信基站
无线电台站的一种形式,是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连接移动通信交换中心、并与移动终端之间收发无线信号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通常情况下,一个移动通信基站由无线电信号发射接收设备、传输设备、电源设备、空调及天线、馈线等组成。
2.0.3室内分布系统
室内分布系统是针对室内用户群,用于改善建筑物内移动通信环境的一种解决方案。室内分布系统将移动基站的信号均匀分布在建筑物各个区域,从而保证室内区域无线信号覆盖。
2.0.4基站机房
用于安装移动通信基站所需设备的房间。
2.0.5室分机房
用于安装室分布系统所需信号源设备、多系统合路平台(简称POI)设备以及配套设备的房间,包括室分中心机房和室分设备间。
2.0.6通信管道
通信线缆的一种地下敷设通道,由管道、人(手)孔,室外引上管和建筑引入管等组成。
2.0.7配线区
根据建筑的分类、用户密度,以单体或若干个建筑组成的配线区域。
2.0.8配线管网
建筑内竖井、管槽等组成的管网。
2.0.9桥架
梯架、托盘及槽盒的统称。
2.0.10馈线
把电磁波以尽量小的损耗从发射机传到天线或从天线传到接收机所用的连接线。
2.0.11馈线洞
通信机房墙面上具有一定尺寸要求的孔洞,是通信机房内各种线缆进出的通道。
2.0.12屋面通信基础设施
在建筑屋面,为安装屋面抱杆、屋面美化天线罩、屋面自立塔、附墙美化天线罩、附墙抱杆、室外机柜等通信设施而设置的结构构件。
2.0.13地面通信基础设施
地面上用于安装移动通信基站的通信基础设施,包含各类杆塔、机房、管道等。
2.0.14抱杆
建筑屋面、女儿墙、外墙或通信塔桅上用于支撑、固定天线的钢制构件。
2.0.15桅杆
桅杆是指承载各种移动天线、通过拉线固定、高度较高的钢制构件。
2.0.16塔桅
塔桅是指承载各种移动天线的塔架、桅杆,包括自立式四边形塔架、独立管塔、桅杆、美化塔、楼上抱杆和车塔。
2.0.17宏站
移动通信基站的一种形式,由无线电信号发射接收设备、传输设备、电源设备、空调、天线及馈线等组成。一般通信设备发射功率大于10W,覆盖半径为200m一2000m。
2.0.18微站
移动通信基站的一种形式,相比宏站其通信设备发射功率较低,一般为500mW~10W,覆盖半径50m100m,天线挂高一般低于12m。
2.0.19公共杆塔
建筑物红线内路灯杆、监控杆、电力杆等各类杆塔。
2.0.20天线
无线电收发系统中,向空间辐射或从空间接收电磁波的装置。
2.0.21线缆
移动基站和室内覆盖系统中光缆、电缆的统称,包括射频同轴电缆、光缆、超五类线、超六类线等。
3基本规定
3.0.1新建建筑物应充分考虑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需求。新建建筑物在规划报建、方案设计时,建筑建设单位应及时与相关审批单位沟通,共同完善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布点方案,在遵循共建共享的原则下满足多家运营商的接入需求。
3.0.2在选取建筑物作为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载体时,应结合纳入各市州、县(市、行委)详细规划以及村庄的拟建通信站址需求。
3.0.3要建设移动通信基站的新建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在建筑物顶部设置屋面通信基础设施,且应提供电力引入、管道接入、防雷接地条件。
3.0.4中低层建筑群应预留地面通信基站建设位置,地面通信基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地面积大于25000m的中低层建筑群,每25000m应预留一处室外宏站建设用地,不足25000m的部分按照25000m计。站址位置应靠近所覆盖区域中心位置。
2建筑物红线内的路灯杆、电力杆、监控杆等公共杆塔资源应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开放,作为微站站址资源使用。
3.地面通信基站宜设置在建筑群绿化带、道路旁等。应远离加油站、变电站、强电磁干扰区域。应避开有燃气、供水、电力等管线的区域。宏站站址占地面积不应小于50m,净宽度不应小于6m。
4.除公共杆塔外的地面通信基础设施站址应预留独立回路的直供电力线路,并预埋通信管道与内部通信基础设施管线互通。
4通信机房
4.1一般规定
4.1.1通信机房主要包括基站机房、室分机房等,以上机房可根据通信需求进行统筹规划合并建设。
4.1.2建设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新建建筑物,建设单位应结合建筑物的功能布局设置通信机房,通信机房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及《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YD5003的规定,通信机房地面等效均布活荷载标准值不应小于10kN/m2。
4.1.3通信机房墙体应满足壁挂设备的承载力要求。
4.1.4通信机房屋面及外墙外保温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青海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63/T1627、《青海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63/T1626的相关规定。
4.1.5通信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置在高温、粉尘、油烟、有害气体、腐蚀性气体、易燃易爆及重污染等环境中。
2通信机房不宜贴近强电磁源及振动源。不宜设置在配电室相邻的房间,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有效的电磁屏蔽措施。
3通信机房内严禁穿越给排水、暖通空调等有水管道,且不应与中央空调机组设置在同一空间。
4.通信机房不应设置在厕所、浴室或其他潮湿、易积水区域的正下方或相邻房间。
5.当建筑物有地下室时,通信机房不宜设置在地下室最底层,不应与消防水池、生活水池设置在同一层。
6通信机房内不应设吊项和窗。
7通信机房接地应满足第8章接地要求。
8.通信机房内应预留馈线孔洞,孔洞尺寸不应小于300mm×200mm。
9.通信机房应预留至首层开阔场地的应急发电电缆。
10.机房内不应设置变形缝。
4.2基站机房
4.2.1基站机房的结构安全等级应与主体建筑的结构安全等级相同。
4.2.2基站机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国家现行相关规范的规定。外墙装修及外保温应满足国家有关防火方面的规定。
4.2.3基站机房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房宜与屋面设施、弱电井就近设置。
2.既有建筑物内及屋面无法设置机房或室外机柜基础时,宜选择小区内合适位置建设地面机房或室外机柜基础。
4.2.4基站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站机房室内面积不应小于12.0m。机房净宽度不应小于3.0m,梁下净高不应低于2.6m,其平面布置可参考图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