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T 1176-2019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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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80
Z05 DB36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36/T1176-2019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指南
Technical guideline for verification of risk control and soil remediation of contaminated site
2019-11-05发布2020-05-01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用地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用地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工作。
本标准不适用于致病性微生物、放射性物质导致的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的评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36600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HJ25,2场地环境监则技术导则
H25.3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25.5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
H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T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T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19纠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T39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彩响类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污染地块contaminated site
按照国家或地方技术规范确认污染物浓度超过有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块
3.2
关注污梁物contaminant of concem
根据地块污染特证、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和地块利益相关方意见,确定需要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污染物。
3.3
目标污染物target contaminant
在地块环境中数量或浓度已达到对生态系统和人体健康具有实际或潜在不利彩向的,需要进行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关注污染物。
3.4
地块摄念摸型site conceptual model
用文字、图、表等方式来综合描述污染源、污染物迁移途径、人体或生态受体接触污染介质的过程和接触方式等。
3.5
原位修复in-situ remediation
不移动受污染的土壤或地下水,直接在地块发生污染的位置对进行原地修复或处理。
3.6
异位修复ex-situ remediation
将受污染的土壤或地下水从地块发生污染的原来位置挖掘或抽提出来,煅运或转移到其他场所或位置进行治理修复。
3.7
修复目标emediation target
由污染地块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的目标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生态受体不产生直接或潜在危害,或不具有环境风险的污染修复终点。
3.8
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verification of risk control and soil remediation
通过资料回顾与现场踏拗、布点采样与实验室检测,综合评估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或地块风险是香达到可接受水平。
4总体要求
4.1评估时段和范围
4.1.1评估时段
4.1.1.1原位修复地块,在治理修复工程完成后,且所有影响土壤及地下水的临时性措施取消后进行修复效果评估。临时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热脱附产生的土壤升温效应、止水推幕产生的地下水水位变化等。
4.1.1.2异位修复地块,可采用分阶段评估方法,其中地块污染土壤清理应在污染土壤外运之后,清洁土壤回填之前进行评估:对于需回填的异位土壤修复工程,应分批次对污染土壤处理处置的效果进行评估,达到要求后方可回填:对于不进行回填的异位土壤修复工程,外运污染土壤视情况分批次或全部完成处理处置后进行评估。
4.1.1.3风险管控效果评估应在风险管控工程实施完成且所有影响土壤与地下水状态的临时性措施取消后1年内开展效果评估。
4.1.2评估范围
4.1.2.1污染地块土壤修复效果评估范围应包括工程实施范围及受工程扰动的区域,其中工程实施范用成与修复工程设计方案确定的修复范用一致,当修复工程的范发生变更时,应根据变更相关批复文件,结合实地踏拗确定工程实施范围:修复过程中可能受扰动的区域包括:污染土壤暂存区、固体废物堆放区、异位土壤修复处置区以及运输车辆临时道路等工程实施过程中污染物迁移涉及的区域。
4.1.2.2风险管控工程效果评估的范应当完全覆盖关注污染物浓度超过可接受风险值水平的区域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
4.1.2.3对于涉及危险废物清除的污染地块,应对清除后的区域进行采样评估。
4.2评估对象及标准
4.2.1评估对象
4.2.1.1原位修复地块,包括原位土壤修复工程及受其扰动范围内的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环境空气等环境介质。
4.2.1.2异位修复地块,包括地块现场清挖范围及受其扰动范围内的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环境空气等,离场污染土壤和固体废物,以及暂存、处置和受到扰动区域的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环境空气等环境介质。
4.21.3风险管控工程效果评估评估对象包括评估范围内的土壤、地下水、环境空气以及离场、暂存、处置的土壤、地下水等环境介质,如有必要,亦可监测风险管控区域内的地表水体。
4.2.2评估标准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标准主要是治理修复技术方案确定的修复目标、风险管控方案确定的管控目标、依据GB36600确定的风险筛选值、管控值或是根据HJ25.3的规定计算获得的风险控制值。在实际工作中,评估标准应结合污染地块再次开发利用要求或风险管控要求综合确定。
4.3评估方法和流程
4.3.1评估方法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方法包括资料审核、现场踏勘、人员访谈、问卷调查、专家咨询、采样监测与分析等,具体开展评估工作时,可结合项目特点,灵活选用以上方法。
4.3.2评估流程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流程主要包括更新地块概念模型、布点采样与实验室分析、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环境监管建议、评估报告编制等五个阶段,工作流程见图,具体要求见HJ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