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41/T 263-2022 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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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加强城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差异化管理,规范扬尘污染防治差异化评价方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拆除工程、待建场地、建筑垃圾消纳场和城区道路的扬尘污染防治差异化评价。
1.0.3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场所,扬尘污染防治差异化评价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4扬尘污染防治差异化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河南省现行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扬尘dust
指地表松散颗粒物质在外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
2.1.2扬尘污染防治dust pollution control
通过采取管理、组织、经济和技术措施,有效预防扬尘污染发生。
2.1.3差异化评价differentiation evaluation
通过评价指标对实施差异化管控的项目按评价要素进行等级划分。
2.1.4控制项prerequisite item
扬尘污染防治差异化评价过程中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项。
2.1.5评分项scoring item
扬尘污染防治差异化评价过程中对实际情况进行计分的项。
2.1.6加分项extra item
扬尘污染防治单位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获得的荣誉或实施的先进有效措施的项。

3基本规定
3.0.1扬尘污染防治差异化评价应以单个项目为对象进行评价。
3.0.2扬尘污染防治差异化评价项目应以围挡、场区等要素进行评价。
3.0.3评价指标应由控制项、评分项、加分项组成。
3.0.4房屋建筑工程、市政道路、桥梁及管网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评价应按照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进行控制项、通用评分项及相应专业评分项的考核。拆除工程、待建场地、建筑垃圾消纳场、城区道路扬尘污染防治评价应按照相应章节的规定进行控制项、评分项的考核。
3.0.5扬尘污染防治差异化评价应分为首次评价、阶段性评价、动态评价和综合评价。
3.0.6工程项目在开复工验收时,应进行扬尘污染防治差异化首次评价:阶段性评价每3个月不少于1次:动态评价采用智慧化监测系统结合人工现场检查在阶段性评价期间进行。
3.0.7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根据首次评价、历次阶段性评价和动态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3.0.8扬尘污染防治差异化评价资料应包括:
1扬尘污染防治差异化评分表;
2扬尘污染防治差异化综合评价表;
3相关文字、图片或影像资料等。
3.0.9扬尘污染防治差异化评价资料应按规定存档。

4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评价指标
4.1控制项
4.1.1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必须编制方案且手续齐全、备案及时。
4.1.2施工现场周边必须设置围挡,安装喷淋设施、车辆冲洗设备、扬尘监测系统,配备降尘设备。
4.1.3在城市建成区内,除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以及搅拌站不予供应的特种或少量混凝土、砂浆以外,必须采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4.1.4扬尘污染防治单位必须按照重污染天气黄色、橙色和红色三个预警级别,响应不同的管控措施,严禁组织超出管控要求外的生产活动。
4.2通用评分项
4.2.1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单位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各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责任。
2应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逐级技术交底制度,履行交底手续,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3应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教育培训制度。作业人员上岗前,应组织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入场教育培训。
4应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制度,组织开展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并留存检查记录。
5工程项目在开工前或因扬尘污染问题贵令停工复工前,应按规定履行扬尘治理开复工验收手续。
6应建立完善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台账及档案资料。
7应在扬尘污染防治区域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公示牌,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单位、责任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及监督电话等信息。

4.2.2围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沿周边设置的围挡,不得有间断、敞开,底边应封闭严密,不得有泥浆外漏。当采用装配式围挡时,下部应设置防溢底座,高度不应低于200mm。
2城区主要路段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m,其它路段的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m:围挡立面应保持干净整洁。
3围挡上部的喷雾装置应连续设置,每组间隔不宜大于4m,喷头朝向场区内侧设置并保持雾化效果。
4工程结束前,不得拆除施工现场围挡。当妨碍施工必须拆除时,应设置临时围挡并符合相关要求。
4.2.3场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应硬化:次要道路及临时性道路应采取硬化或砖、焦渣、碎石铺装、覆盖等防尘措施。
2生活区、办公区地面应进行硬化或绿化,硬化优先使用能重复利用的预制砖、板等材料。
3加工区场地应采取硬化措施:材料堆放场地应采取硬化或砖、焦渣、碎石铺装等防尘措施。
4施工场区内裸露场地及土方堆场应采取覆盖、绿化或固化等防尘措施。
5施工现场应建立洒水清扫制度,专人负责定时对场区进行清扫、洒水、保洁,不得在未实施洒水等措施情况下进行直接清扫。
4.2.4车辆冲洗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辆出入口设置的自动冲洗设备应符合要求,冲洗时间不宜少于3分钟。特殊情况下,可采用移动式冲洗设备。
2车辆冲洗应有专人负责,车辆不得带泥上路。
3车辆冲洗应填写台账,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
4车辆冲洗应采用循环用水,设置三级沉淀池,沉淀池应做防渗处理,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市政管网,沉淀池、排水沟中积存的污泥应定期清理。
5车辆冲洗过程应进行视频监控,并留存视频监控信总。

4.2.5物料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不得露天存放砂、石、石灰、粉煤灰等易起尘材料。
2水泥、石灰粉等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封闭存放或严密遮盖。场内装卸、搬运易起尘材料应遮盖、封闭或洒水,不得凌空抛掷或抛撒。
3因工艺需要晾晒土方时,应设置专门的晾晒场地和相应标识牌,并采取措施防止表面过度干燥起尘,晾晒完毕后应及时覆盖。
4.2.6建筑垃圾处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层内清理施工垃圾,应采取先洒水降尘后清扫的作业方法,楼层内施工垃圾宜使用封闭式管道清运,也可装袋(或容器)使用垂直升降机械清运,不得高处随意抛撒。
2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并及时清运。未及时清运的散碎易起尘建筑垃圾应严密遮盖或存放于封闭式垃圾池内。
3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中应采取严格的密封密闭措施,切实达到无外露、无遗撒、无高尖、无扬尘的要求,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运输和装卸。
4建筑垃圾运输应当委托经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委托合同中应明确运输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随车携带相关证件和证明文件,做到各项运营运输手续完备。
4.2.7施工现场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时应充分考虑扬尘污染防治需要,施工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布局合理清晰、功能分区明确,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2由于工序交接或车辆碾压原因造成防尘覆盖物掀开或破损等情况,应及时进行恢复。
3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不予供应的特种或少量混凝土、砂浆,确需现场搅拌时,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4木材、石材等易产生扬尘的加工作业,应在封闭的加工棚内加工或采取湿法作业等降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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