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T 1088-2018 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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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220.01
G80 DB36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36/T1088-2018
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Code for Fire Safety Management of Properties
2018-11-28发布2019-06-01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里局发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宜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做预案与演练、火灾事故处理及消防档案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的消防安全管理管理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3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物业消防安全管理
与物业有关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的设置维护、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3.2
业主
物业的所有权人,包括具有物业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3
物业使用人
具有物业的使用权,但不具有物业所有权,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行使物业部分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物业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3.4
业主大会
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业主组成的组织,对关系到整体业主利益的事情进行决议,并通过选举建立业主委员会。
3.5
业主委员会
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由业主或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利益,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3.6
物业服务企业
依法成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组织。
3.7
共用消防设施
物业内建设费用已分雄进入房屋价格的消防设施。
3.8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做逃生能力,消防宜传教有培训能力。
3.9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包括: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有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重要的科研单位等。
4一般要求
4.1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贵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自防自救,实施综合治理,落实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
4.2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物业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
4.3居(村)民委员会应指导、推动本辖区物业的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公约,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多户联防制度,定期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4.4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行业公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遵守与物业消防安全有关的技术标准,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情况纳入行业诚信惩戒和项目评优范围。
4.5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消防安全责任及消防安全服务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合同履行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4.6物业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配合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对尚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且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4.7物业管理区域内租质房屋的,出租人应确保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并在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租人应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出租人应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贵的情况进行监督。
4.8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房屋租赁合同等应约定应明确消防安全内容。合同或规约规定不明确的,相关责任人承担主要消防安全责任,合同签订各方或规约制定方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
4.9技励物业报务企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投保火灾责任保险或者家庭财严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