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T 2259-2022 智能起重机通用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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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53.020.01
CCS J 80 DB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T2259-2022
智能起重机通用技术要求
2022-04-07发布2022-07-05实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智能起重机的术语、安全、功能、标识和说明要求以及智能起重机评价。
本文件适用于具有智能化功能的起重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226.32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32部分:起重机械技术条件
GBT6067.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
GB/T28264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感知
感受、接受并转换信悬的能力和过程。
3.2
决策
对获取的信息进行处理并作出判断及决定的能力和过程。
3.3
执行
将决策结果进行实施的能力和过程。
3.4
智能起重机
将信息感知系统、智能决策系统与起重机有机融合,实现感知、分析、推理、决策和执行功能,实现人、机、物的交互和融合,代替人工进行感知、决策和执行,能够主动适应工作的起重机。
4要求
4.1安全
4.1.1智能起重机应符合GB/T6067.1和GB/T5226.32的相关规定。
4.1.2智能起重机收到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工作指令时,应有识别、提示和采取规避措施的能力。
4.1.3智能起重机应有识别和提示非指定控制装置指令的措施。
4.1.4智能起重机应有识别和处理收到的不完整指令、错误指令的容错措施。
4.1.5智能起重机在动作状态(高度、幅度、路径、轨迹等的改变或供电异常、程序故障等情况下,应有不造成人身伤害的措施。
4.1.6智能起重机不应因各元件的集成而发生危险(如在布线、接口、安装位置、电磁干扰等方面)。
4.1.7智能起重机不应因互联/互操作等功能的存在而发生危险。
4.1.8智能起重机不应因相互之间的彩响或其他意外,而使协同工作的组件发生危险。
4.1.9智能起重机采用的网格技术方案(如协议、软件等)及其服务,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在得到授权时才能采集、传输和保存相关信息并确保其信息安全。
4.1.10智能起重机电气设备产生的电磁骚扰不成超过其预期使用环境允许的水平,电气设备还应具有足多的抗电磁干扰能力,使其能在预期环境中正常工作。
4.1.11智能起重机的通信系统应有抗干扰防护措施。
4.2功能
4.2.1作业对象识别
4.2.1.1智能起重机应有以下功能:
——自动识别作业对象的位置、形状、质量、包装方式,并具有校验功能;
——自动起吊作业对象;
——自动存放作业对象。
4.2.1.2作业对象识别采用的技术宜包括但不限于:
——条形码识别、射频识别、语音识别、光字符识别、磁识别;
——图像图形识别、生物特征识别。
4.2.2定位和抑摆功能
4.2.2.1起重机运行机构、小车运行机构、起升机构、变幅机构和回转机构应有定位功能。
4.2.2.2根据定位精度要求,起重机各机构宜设置不同的定位模块。每个机构宜采用且不限于以下定位方法:
——绝对值编码和定点校正定位;
——激光测距仪;
——读码尺;
——格雷母线;
——图像。
4.2.2.3智能起重机应有摆功能,中制各机构动作引起的加(减)速度和负我的提升动作以及风力、摩擦引起的扰动、水平力及结构变形导致重物摆动。
4.2.3智能避撞
智能起重机应有智能避撞功能。
智能起重机避撞宜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测距方法:
——红外;
——滋光;
——超声;
——雷达;
——图形图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