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T 1625-2022 青海省城市设计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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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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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3/T1625-2022
青海省城市设计技术规程
2022一04-12发布2022一08一01实施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1总则
1.0.1为提高青海省城市物质空间的建设水平,城市设计成果质量,增强城市设计编制的科学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发挥城市设计在保护城市自然生态格局、传承历史文脉,提升和优化城市的空间形态、景观环境、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指南》,结合青海省实际需求,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青海省设市城市、县城的城市设计工作,其他县以下建制镇(乡)、工矿农林牧场居民聚集区及需编制城镇设计的建制镇(乡)的城市设计工作可参考本规程进行。
2术语
2.0.1城市设计
对城市形态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
2.0.2街区
通常指被道路所围合的区域,也可由一些自然或其他人工边界来划分,例如行政边界、河流、湖泊、铁路、山体等,是城市结构的基本组成单元。
2.0.3城市公共空间
指向所有城市居民开放,公众共同使用的空间,包括街道、广场、公园、体育活动场地等。
2.0.4街廓比
指街道的宽度与街道两侧建筑物高度的比值,反映街道围合空间的宽高比例关系。
2.0.5面廓比
指临街商店的面宽与街道宽度的比值。
2.0.6界面密度
指街道一侧的建筑面宽总和与街道长度的比值,强调建筑对于街道空间形态的意义,反映街道纵向空间的连续性。
2.0.7贴线率
指建筑物贴建筑后退线的长度与建筑后退线总长度的比值。
2.0.8硬地率
指公园绿地中硬质铺装用地面积与公园绿地总面积的比值。
2.0.9建筑界面围合率
指建筑紧贴与广场边界相平行的建筑后退线的建筑面宽总和与建筑后退线长度的比值,反映广场空间的封闭度和开敞度。
3城市设计编制
3.1编制原则
3.1.1城市设计编制应以人的活动为中心,满足其对城市空间的审美、体验和使用需求,营造高质量的人居环境的原则。
3.1.2城市设计编制应严格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尊重自然和人文特征,塑造富有地域特色的城市风貌的原则。
3.1.3城市设计编制应积极运用智慧城市、海绵城市、生态城市等相关技术手段,创新城市设计编制方法提高城市设计编制水平的原则。
3.1.4城市设计编制应以公共空间为城市设计的重点管控内容,研究和编制城市设计核心管控要素,突出城市设计管控和传导功能的原则。
3.1.5城市设计编制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充分衔接,提高城市设计的科学性和可实施性的原则。
3.2编制依据
3.2.1编制城市设计应执行本规程,并符合国家、地方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依据详见附录C青海省城市设计技术规程参考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内容。
3.2.2编制城市设计应当以己批准的上一层次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为依据,并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3.3编制类型
3.3.1城市设计方法的运用类型为总体城市设计、详细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专项城市设计。
3.3.2总体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县城编制的城市设计,应与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对应。
3.3.3详细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县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编制的城市设计,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对应。
3.3.4地块城市设计是针对特定地块和建设项目编制的城市设计,是落实详细规划和详细城市设计、补充和完善规划条件的有效手段。
3.3.5专项城市设计是根据实际需要,针对特定问题、要素或系统所编制的城市设计。
3.3.6各地开展城市设计编制工作,应根据城市规模、社会需求、环境特点、风貌塑造等要求,合理确定城市设计层次、类型和技术内容。
3.4编制范围
3.4.1城市设计的编制应与同一层面的法定规划同步推进。经提炼的城市设计核心成果应纳入相应法定规划,需作为法定规划的一部分一并审批。纳入法定规划的城市设计成果应包括规定性和引导性内容。
3.4.2总体城市设计编制范围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相衔接。
3.5编制要求
3.5.1城市设计应尊重自然和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自然环境,优化城市形态,节约集约用地,创造宜居公共空间,提升城市魅力。
3.5.2城市设计应在对社会、经济、文化、生态等综合分析的基础上,顺应自然山水格局,彰显时代特征,塑造城市风貌,传承历史文化,突显地域特色。
3.5.3城市设计应遵守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与相关规划和上位城市设计相衔接。
3.5.4城市设计应运用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整合各类公共资源和管理资源,发挥信息技术在城市设计中的作用。
3.5.5针对不同类型的城市设计,宜拟订设计任务书、搜集基础资料以及踏勘现场,做好城市设计各项准备工作。
3.6成果要求
3.6.1城市设计成果应通过图、文、表、三维视频等形象易懂的方式展示,明确意图和管控要求,便于规划管理和实施。
4总体城市设计
4.1主要设计任务
4.1.1总体城市设计的主要任务是在城市总体层面确定城市的总体发展目标、形象定位、空间格局以及管控引导框架。
1系统性的保护城市的自然山水格局和生态景观基底等自然资源,发展和创造生态优美的城市空间形态和景观环境;
2传承历史文脉和地域特色等人文资源,形成友好的、特色鲜明的公共空间整体构架以及城市气质面貌。
4.1.2城市设计应主要着眼于城市发展的宏观格局和整体意向,具有较强的全局性、系统性和综合性,以指导下层次的实施性城市设计。
4.2主要设计层面
4.2.1城市设计主要的设计层面包括跨区域层面、市/县域层面、中心城区层面。
4.2.2跨区域层面中,在西宁一海东都市圈、城镇群层面运用城市设计思维,加强对大尺度自然山水、历史文化等方面的研究,协同构建自然与人文并重、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相融合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1跨区域层面城市设计应优化重大设施选址及重要管控边界确定,综合考虑自然地理特征、历史文化要素对重大设施选址、重要管控边界确定的影响,统筹开展选址与边界确定工作。
2跨区域层面城市设计应提出自然山水环境保护开发的整体要求,结合自然山水环境特征,构建大尺度开放空间系统,提出跨区域山脉、水系等空间类型的框架性导控要求。
3跨区域层面城市设计应提出历史文化要素的保护与发展要求,识别历史文化要素特征,明确区域历史文化脉络,提出区域历史文化聚集地、历史遗存遗迹、重要景观节点等空间类型的框架性导控要求。
4跨区域层面城市设计应形成共识性的设计规则和协同行动方案,可根据区域空间组织与空间营造特点,拟定需要共同遵守的空间设计规则,汇集各地区的相关诉求,凝聚共识,建立协同行动的机制。
4.2.3在市/县域层面中,应运用城市设计方法,强化生态、农业和城镇空间的全域全要素整体统筹,优化市/县域的整体空间秩序。
1市/县域层面的城市设计应统筹整体空间格局,落实宏观规划中自然山水环境与历史文化要素方面的相关要求,协调城镇乡村与山水林田湖草沙的整体空间关系,对优化空间结构和空间形态提出框架性导控建议。
2市/县域层面的城市设计应提出大尺度开放空间的导控要求,梳理并划定市县全域尺度开放空间,结合形态与功能对结构性绿地、水体等提出布局建议,辅助规划形成组织有序、结构清晰、功能完善的绿色开放空间网络。
3市/县域层面的城市设计应明确全域全要素的空间特色,根据市/县域自然山水、历史文化、都市发展等资源禀赋,结合规划明确的市/县性质、发展定位、功能布局、制约条件,并结合公众意愿等,总结市/县域整体特色风貌,提出需重点保护的特色空间、特色要素及其框架性导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