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T 2034-2022 青海省液化石油气微管网供气工程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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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
DB63/T2034-2022
青海省液化石油气微管网供气工程技术标准
2022-04一12发布2022-08-01实施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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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推动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清洁能源示范省建设,促进农村生活品质持续提升,加快我省农牧区、乡镇及管道燃气无法到达地区燃气的推广应用,推进我省冬季清洁取暖工作,规范农牧地区液化石油气微管网供气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管道燃气无法到达的农牧区、乡镇
的居民生活、采暖、商业用气。
1.0.3本标准不适用于乡村产业及工业用气,乡村产业及工业用气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1.0.4液化石油气微管网工程的建设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2术语
2.0.1液化石油气
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GB11174规定的商品丙烷、商品丁烷及商品丙丁烷混合物。
2.0.2液化石油气微管网
用于液化石油气的存储、气化、调压、计量和输送的小型管网系统。
2.0.3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
由液化石油气储存、气化及调压装置组成的向液化石油气管网供气的系统。
2.0.4液化石油气管网系统
接收由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供应的气态液化石油气并向用户供气的管道系统。
2.0.5气化装置
将液态液化石油气转化为气态的装置。
2.0.6调压装置
将较高的燃气压力降至所需较低燃气压力的装置。
2.0.7小型液化石油气储罐
几何容积不超过103,设计参数和质量等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盛装商品液化石油气的专用容器。

2.0.8液化石油气瓶组

由2个或2个以上液化石油气气瓶组成的总几何容积不超过4m3的储气设施。
2.0.9小型液化石油气带卸液泵汽车罐车
罐体充装液化石油气,且带有卸液泵、卸液计量、卸液软管、快装接头装置、罐体与定型底盘或半挂行走机构永久连接的道路运输罐式车辆,简称罐车。

3基本规定
3.0.1液化石油气微管网由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液化石油气管网系统及用户室内系统构成。
3.0.2本标准适用于储气设施几何容积不超过43的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储气设施几何容积43以上的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的规定。
3.0.3小型液化石油气储气设施的供气规模应按用户类别、用户数量和用气量指标等因素确定。
3.0.4小型液化石油气储气设施的充装介质为液化石油气,其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液化石油气》GB11174的相关要求。为避免管输气态液化石油气“再液化”带来的安全风险,应结合省内使用地冬季极限最低温度及大气压合理选择不同组分的液化石油气。
3.0.5液化石油气应具有当其泄漏到空气中并在发生危险之前,嗅觉正常的人可以感知的警示性臭味。为确保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当液化石油气无臭味或臭味不足时,应对液化石油气进行加臭处理,加臭剂及加臭量应满足《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及《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JJT148的相关规定。
3.0.6液化石油气微管网的燃气管道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30年。

4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
4.1一般规定
4.1.1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由液化石油气储存设施及安全附件、气化装置、调压装置、计量装置、配套管道及附件、远程监控系统等组成。
4.1.2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的工艺管道设计压力不应低于1.77MPa,附件设计压力不应低于2.5MPa。
4.1.3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的储存设施由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瓶组构成。
4.1.4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的选址,应遵循保护环境、节约用地的原则,设置在独立的相对安全的地带,应具备交通、供电、给排水和通信等条件。
4.1.5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中的工艺设施宜露天设置,应选择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且应避开地质灾害多发区。
4.1.6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的选址宜为所在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平面布置
4.2.1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应设置在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建筑控制区之外,即:从公路用地外缘起,距国道不少于20m,距省道不少于15m:距县道不少于10m:距乡道不少于5m:若为高速公路,距高速公路不少于30m。
4.2.2供气系统中的工艺设施正上空不得有架空电力线、通信线穿过。储罐上空带有绝缘保护层的架空电力线、通信线的垂直地面投影距储罐水平距离不小于0.5倍杆高,且不小于5;无绝缘层的架空电力线、通信线的垂直地面投影距储罐水平距离不小于0.75倍杆高,且不小于6.5m。
4.2.3液化石油气储气几何容积2m3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围墙,围墙下部0.6m应为实体,围墙距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1.5m;储气几何容积V2m3的供气设施宜设置在相对低注区域,且四周应设置防撞柱和围栏,防撞柱和围栏的高度不应低于0.5m,距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1m。
4.2.4液化石油气储气设施的液相、气相口设置应方便操作且不应朝向建筑物。
4.2.5罐车卸液地点应满足罐车回车或停车的要求。
4.26容积V>13的液化石油气储存设施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2.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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