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版 GB/T 51255-2017 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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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51255-2017
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
Assessment standard for green eco-district
2017-07-31发布2018-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GB/T 51255,GB/T 51255-2017,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正式版 GB/T 51255-2017 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

1总则
1.0.1为促进城市绿色发展,提升人居环境,保护生态,实现低碳,规范绿色生态城区的评价,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区的绿色生态评价。
1.0.3绿色生态城区评价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城区所在地域的气候、环境、资源、经济及文化等特点,对城区的土地利用、生态环境、绿色建筑、资源与碳排放、绿色交通、信息化管理、产业与经济、人文等元素进行综合评价。
1.0.4绿色生态城区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绿色生态城区green eco-district
在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筑、交通、生态和绿地、产业等方面,按照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运营的城市建设区。
2.0.2城区湿地资源保存率urban wetland resources conservation rate
城区规划建设前后对基地中纳人城市蓝线范围内,具有生态功能的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以及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的海域面积的保存比率。
2.0.3节约型绿地resource-saving green land
依据自然和社会资源循环与合理利用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具有较高的资源使用效率和较少的资源消耗的绿地。
2.0.4绿色建材green building material
在全生命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2.0.5绿色交通green transportation
满足交通需求,提高交通效率,使城市交通通达有序、安全舒适、低能耗、低污染的城市交通体系。
2.0.6绿色交通出行率percentage of green travel
通过各种绿色交通方式出行的总量与区域交通出行总量的比值。绿色交通出行方式包括步行交通、自行车交通、公共交通(含公共汽车、轨道交通)。

3基本规定
3.1基本要求
3.1.1绿色生态城区的评价应以城区为评价对象,并应明确规划用地范围。
3.1.2绿色生态城区评价应分为规划设计评价、实施运管评价两个阶段。
3.1.3绿色生态城区规划设计评价阶段应具备下列条件:
1相关城市规划应符合绿色、生态、低碳发展要求,或城区已按绿色、生态、低碳理念编制完成绿色生态城区专项规划,并建立相应的指标体系;
2城区内新建建筑应全面按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中一星级及以上的标准执行;
3制定规划设计评价后三年的实施方案。
3.1.4绿色生态城区实施运管评价阶段应具备下列条件:
1城区内主要道路、管线、公园绿地、水体等基础设施建成并投入使用;
2城区内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并投入使用;
3城区内具备涵盖绿色生态城区主要实施运管数据的监测或评估系统;
4比照批准的相关规划,规划方案实施完成率不低于60%。
3.1.5申请评价方应对城区绿色生态低碳发展建设情况进行经济技术分析,并提交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基本内容应包括:城区规模、交通系统、能源使用与生态建设,选用的技术、设备和材料,对规划、设计、施工、运管进行管控的情况。
3.1.6评价机构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报告、文件进行审查,并应进行现场考察,确定评价等级,出具评价报告。
3.2评价与等级划分
3.2.1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指标体系应包括土地利用、生态环境、绿色建筑、资源与碳排放、绿色交通、信息化管理、产业与经济、人文等8类指标,以及技术创新。土地利用、生态环境、绿色建筑、资源与碳排放、绿色交通、信息化管理、产业与经济、人文等指标均应包括控制项和评分项,评分项总分应为100分技术创新项应为加分项。
3.2.2控制项的评定结果应为满足或不满足。评分项的评定结果应为根据条、款规定确定得分值或不得分。技术创新项的评定结果应为某得分值或不得分。
3.2.3评价指标体系8类指标各自的评分项得分Q1、Q2、Q3、Q4、Q5、Q6、Q7、Q8,应按参评城区的评分项实际得分值除以适用于该城区的评分项总分值再乘以100分计算。
3.2.4技术创新项的附加得分Q应按本标准第12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3.2.5绿色生态城区评价的总得分可按式(3.2.5)进行计算,其中评价指标体系8类指标评分项的权重W,~W。应按表3.2.5取值。

4土地利用
4.1控制项
4.1.1城区规划应符合所处地域的城乡规划要求。
4.1.2城区规划应注重土地功能的复合性,建设用地至少包含居住用地(R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类)、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类)等三类。
4.2评分项
工混合开发
4.2.1城区内以1km2为单元,包含居住用地(R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类)及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类)中的两类或三类混合用地单元的面积之和占城区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评价总分值为10分。比例达到50%,得5分:达到60%,得7分:达到70%,得10分。
4.2.2城区采用公共交通导向的用地布局模式,在轨道交通站点及公共交通站点周边500m范围内采取混合开发的站点数量占总交通站点数量的比例,评价总分值为10分。比例达到50%,得5分;比例达到70%,得7分;比例达到90%,得10分。
4.2.3城区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开发与地上建筑停车场库、商业服务设施或人防工程等功能空间紧密结合、统一规划,评价分值为5分。
Ⅱ规划布局
4.2.4合理规划除工业用地以外的城区市政路网密度,评价总分值为10分。路网密度达到8km/km,得5分:达到10km/km2,得7分:达到12km/km2,得10分。
4.2.5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具有较好的便捷性,评价总分值为15分,并应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幼儿园、托儿所服务半径300m范围内,所覆盖的用地面积占居住区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达到50%,得3分;
2小学服务半径500m范围内,所覆盖的用地面积占居住区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达到50%,得3分;
3中学服务半径1000m范围内,所覆盖的用地面积占居住区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达到50%,得3分;
4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半径500m范围内,所覆盖的用地面积占居住区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达到30%,得3分;
5社区商业服务设施服务半径500m范围内,所覆盖的用地面积占居住区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达到100%,得3分。
4.2.6城区内设置公共开放空间,单个公共开放空间的面积不应小于300m,并具有均好性、连续性、可达性,公共开放空间500m服务范围覆盖城区的比例,评价总分值为10分。比例达到40%,得5分;达到50%,得7分;达到60%,得10分。
4.2.7城区用地内保有一定规模、布局合理的生态用地和城市绿地,评价总分值为10分。绿地率达到36%,得5分;达到38%,得7分:达到40%,得10分。
4.2.8城区内位于当地有利于节能的建筑朝向范围内的居住建筑面积占城区居住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评价总分值为10分。比例达到80%,得6分;达到85%,得8分;达到90%,得10分。
4.2.9城区规划兼顾当地地理位置、气候、地形、环境等基础条件,考虑全年主导风向,规划建设中利用山体林地、河流、湿地、绿地、街道等形成连续的开敞空间和通风廊道,且宽度不小于50m,评价分值为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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