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81-2022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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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81-2022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
Regul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 Special Purpose Motor Vehicles in Special Fields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202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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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目的
为了保障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使用,预防和诚少事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含义和范围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1.2.1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
工厂厂区,指有明确管理边界,从事加工、组装等的制造厂厂区,港口(码头),铁路货场和物流园区。旅游景区,指有明确管理边界,纳人风景游览区、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范畴管理的区域。游乐场所,指有明确管理边界,纳入游乐场、主题乐园范畴管理的区域。
1.2.2机动工业车辆
本规程中机动工业车辆指叉车。叉车,指可由司机直接操纵(含遥控),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定高度进行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式叉车。
注1-1:参照相关标准,安装在货义架或者货义上的可拆卸式属具,不视为义车的一部分。
1.2.3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以下简称观光车辆),指其有4个以上车轮、非轨道无架线、座位数(含司机座位)不小于6且用于旅游观光运营服务的自行式乘用车辆,包括观光车和观光列车。
注1-2:本规程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1.3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场车的设计、制造、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等。本规程不适用于场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道路上行驶的情形。
2设计
2.1基本要求
2.1.1一般要求
(1)场车的设计应当符合安全、使用场所环境(如温度、湿度、海拔高度、坡度、爆炸性环境等)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2)场车的技术状况应当能保证司机的正常工作条件;
(3)场车的铭牌、安全标志及其说明应当设置在车辆的显著位置;
(4)叉车应当留有一处安装车牌的位置,观光车辆应当留有前后安装车牌的位置,该位置的尺寸应当符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车伸的安装要求;
(5)观光车、观光列车的每节车厢应当设置存放灭火器的位置,并且该位置应当便于灭火器的取用;
(6)观光车辆所有车轮上均应当设置行车制动装置,并且能够由可机直接操纵;
(7)观光车辆应当采用非封闭的车身结构。
2.1.2观光车辆技术参数的特殊要求
观光车辆的技术参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观光车的额定截客人数(含司机,下同)不大于23;
(2)观光列车的额定载客人数(含司机和安全员)不大于72,并且牵引车头座位数不大于2,车厢总节数不大于3,每节车厢座位数不大于35;
(3)观光车辆的轮距不小于1.15m;
(4)观光列车的牵引车头及每节车厢的车轮数均大于4;
(5)观光车辆无载状态下的侧倾稳定角不小于35°。
2.2设计文件
2.2.1通用要求
(1)设计文件包括图样目录、设计图样、设计任务书、设计计算书、使用维护说明书等;
(2)设计图样、设计计算书、使用维护说明书中主要技术参数应当一致。
2.2.2设计图样
设计图样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满足制造、修理和检验需要,且签署齐全。

2.2.3设计计算书
应当对场车进行设计计算,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受力结构件强度、刚度的设计计算或者测试分析报告;
(2)主要工作机构部件的选型计算,至少包括发动机(行走电机)、制动器;
(3)义车整机稳定性测试分析报告或者计算书、标示义车额定起重量和实际起重量的载荷曲线图或者载荷表;
(4)观光车辆静态横向稳定性计算。
2.2.4使用维护说明书
使用维护说明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性能参数、用途及其对使用环境的要求;
(2)制动系统、电气系统和液压系统(或者气动系统)的原理图及其相应说明;
(3)操作使用说明及其要求;
(4)维护保养说明及其要求;
(5)贮存、运输说明;
(6)车架号的位置(含观光列车车厢),安全装置和安全标志的位置与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应当装设安全监控装置的,使用维护说明书中还应当有其相应说明。
2.3主要受力结构件
2.3.1叉车
叉车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包括车架、门架、货叉架、货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在强度试验和偏截试验中,不发生永久变形或者损坏,门架之间、货叉架与门架之间活动自如,无阻滞现象及异常响声;
(2)实心截面货叉符合GB/T5182《叉车货叉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2.3.2观光车辆
观光车辆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包括车架、车身结构,应当选用金屈材料,其强度和刚度应当满足结构强度试验的要求。
2.4主要零部件
2.4.1一般要求
(1)电动场车行走电机的绝缘等级不低于F级;
(2)轮胎应当满足使用场地的要求。
2.4.2叉车
叉车起升链条的最小安全系数应当符合GB/T10827.1一2014《工业车辆安全要求和验证第1部分:自行式工业车辆(除无人驾驶车辆,伸缩臂式叉车和载运车)中4.6.1的要求。
2.4.3观光车辆
(1)风窗玻璃应当符合GB9656《机动车玻璃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2)前照灯应当符合GBT28710《非公路旅游观光车前照灯》的要求;
(3)安全带应当符合GB/T28709《非公路旅游观光车座椅安全带及其固定器的要求。
2.5系统与装置
2.5.1动力系统
2.5.1.1一般要求
(1)动力源为蓄电池的场车,应当设置蓄电池固定装置。对标称直流电压超过120V的蓄电池,应当有防护措施,保证蓄电池箱未经允许时不能被打开;
(2)动力源为蓄电池的场车,金属盖板或者非金属盖板的金属部件与蓄电池外露带电部分之间应当有30m以上的间隙。当盖板和带电部分被有效绝缘,则其间隙至少有10mm。
2.5.1.2又车
罩壳打开后由于意外关闭会造成伤害的,应当在罩壳处(如牵引蓄电池或者发动机罩)设置防止意外关闭的装置,并且永久地固定在车辆上或者安装在车辆的安全处。
2.5.1.3观光车辆
(1)观光车辆在设计时应当明确满载最大爬坡度、最大行驶坡度、最大运行速度等性能参数,且满靓最大爬坡度不得小于最大行驶坡度,最大行驶坡度和最大运行速度的取值应当符合表21规定。

3制造、改造与修理
3.1义务和责任
(1)从事场车制造、改造、修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活动;
(2)生产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场车的设计、制造,改造与修理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且对场车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3)场车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均应当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境外制造单除外)和型式试验证书,委托方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4)生产单位应当建立产品的技术档案,制造、改造的技术档案应当长期保存或者保存至产品报废。
3.2制造、改造、修理过程与记录。
3.2.1一般要求
(1)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工艺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实施制造、改造、修理活动,并且记录;
(2)制造单位应当对场车(包括观光列车的每节车厢)的车架进行编号,车架绵号应当具有唯一性,并且用钢印永久性地标示在车架的明显位置
(3)制造单位应当记录车架、发动机(行走电机)、控制器等主要零部件的可追溯信息。
3.2.2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制作
3.2.2.1焊接工艺评定
主要受力结构件施焊前,应当制定焊接工艺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1)首次执行焊接工艺的;
(2)焊接质量经常出现问题的。
3.2.2.2焊接
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制作应当符合作业指导书、焊接工艺文件和相关焊接标准的要求,并且做好记录。
3.2.2.3焊缝质量
主要受力结构件的焊缝质量应当满足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3.3产品检验
(1)生产单位应当依照进货检验、过程检验作业指导书,做好相应的检验记录;

(2)制造单位应当根据相应品标准、设计文件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要求,制定出厂检验作业指导书,做好出厂检验记录,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3)对于改造和修理的场车,生产单位应当根据改造、修理方案中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要求,做好检验记录;
(4)制造、改造过程检验记录长期保存,修理过程检验记录保存不少于5年。
3.4随机文件及标志、铭牌
场车出厂时,应当以中文形式附有包含主要设计图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叉车靓荷曲线图、铭牌、安全标志及其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3.4.1主要设计图样
主要设计图样,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制动原理图、电气原理图、液压或者气动系统原理图等。
3.4.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包括出厂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格式见附件A)。委托生产的场车,产品合格证由委托方出具,制造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和型式试验证书编号应当同时填写委托方与被委托方信息,制造地址填写实际制造地址。制造单位应当在产品合格证中明示该产品符合本规程和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3.4.3使用维护说明书
使用维护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符合2.2.4的要求。
3.4.4叉车载荷曲线图
在随机文件中应当有标示叉车额定起重量和实际起重量的截荷曲线图或者载荷表,并且在叉车的明显位置固定清晰且永久的载荷曲线图或者载荷表。
3.4.5铭牌
在场车的明显位置固定清晰且永久的铭牌。叉车的铭牌,至少包括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型号、主参数(额定起重量、防爆等级)、产品编号、车架号、制造日期、许可证编号、设备代码、制造地址等信息。观光车辆的铭牌,至少包括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型号、主参数(额定载客人数、最大运行速度)、整车整备质量(指重量,下同)、产品编号、车架号(观光列车仅填写牵引车头的车架号)、制造日期、许可证编号、设备代码、制造地址等信息。委托生产的场车,产品铭牌中制造单位名称和许可证编号应当同时填写委托方与被委托方信息,制造地址填写实际制造地址。

4型式试验与检验
4.1型式试验
4.1.1一般要求
本规程所称的场车型式试验是指在制造单位完成产品全面试险验证的基础上,由经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对场车产品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而进行的审查、检查、试验,以验证该产品安全性能所进行的活动。实施制造单位许可的场车产品,其型式试验应当在生产单位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后进行。4.1.1.1范围
叉车按照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式义车分别进行型式试验。观光车辆按照观光车和观光列车分别进行型式试验。
4.1.1.2型式试验的要求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型式试验:
(1)制造单位首次制造或者境外制造在境内首次投入使用前的;
(2)产品任一主参数超出覆盖范围的;
(3)主要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4)其他影响产品安全性能,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4.1.1.3主参数及其覆盖范围
4.1.1.3.1义车
主参数指额定起重量和防爆等级,各主参数分别向下覆盖。防爆等级由设备保护级别、气体粉尘组别、温度组别组成。
4.1.1.3.2观光车辆
主参数指额定载客人数、最大运行速度,各主参数分别向下覆盖。
4.1.1.4主要结构型式
4.1.1.4.1义车
(1)动力方式,包括电动、内燃、混合动力;
(2)传动方式,包括机械传动、液力传动、静压传动;
(3)车架结构,包括三支点整体车架结构、四支点整体车架结构、饺接车架结构;
(4)驾驶方式,包括坐驾、站驾、步驾。
4.1.1.4.2观光车辆
(1)动力方式,包括电动、内燃、混合动力;
(2)传动方式,包括机被传动、液力传动。
4.1.1.5试验场地
场车型式试验应当在申请单位或者型式试验机构的试验场地进行。
4.1.1.6试验现场条件
样机试验时,试验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试验的环境温度、海拔高度、风速符合标准和设计要求;
(2)现场环境不得有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气体;
(3)在试验现场场地周围设置安全警戒线,试验场内有安全防护措施;
(4)试验场地符合标准和设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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