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41/T 195-2018 河南省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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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
DBJ41/T195-2018
备案号:J14291-2018
河南省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设计标准
Henan Province design standard for stretcher accessible lift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2018-06-08发布2018-07-01实施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1总则
1.0.1为规范河南省住宅项目中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设计,有效发挥可容纳担架电梯紧急救援的作用,完善新建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的工程设计要求,指导既有住宅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设计及改造,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新建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设计和既有住宅的改造,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设计和改造可参照执行。
1.0.3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设计应遵守安全适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确保质量的原则。
1.0.4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可容纳担架电梯stretcher accessible lift
电梯轿厢能够容纳常规医疗急救担架的电梯。
2.0.2无障碍电梯barrier free lift
适合行动障碍者和视觉障碍者进出和使用的电梯。
2.0.3消防电梯fire lift
在建筑物发生火灾时供消防人员进行灭火与救援使用且具有一定消防功能的电梯。
2.0.4轿厢elevator car
电梯的一部分,用以运送乘客和(或)其他荷载。
2.0.5井道well
保证轿厢、对重(平衡重)和(或)液压缸运行所需的建筑空间。
2.0.6层站landing
各楼层用于出人轿厢的地点。
2.0.7超高层住宅super high-rise residential 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3新建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设计要求
3.1一般规定
3.1.1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0m时,设置电梯的每个单元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2二层及以上老年人居住建筑应配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3.1.2设置可容纳担架电梯的建筑,可容纳担架电梯的位置宜靠近主要出人口。
3.1.3住宅单元门及通往可容纳担架电梯的通道应能保证担架的顺利通行。
3.1.4可容纳担架电梯宜与普通电梯集中设置。
3.1.5可容纳担架电梯可与其他功能乘客电梯合并设置,如无障碍电梯、消防电梯等。合并设置时需同时满足相应功能电梯的相关要求。
3.1.6设置可容纳担架电梯的建筑,可容纳担架电梯应在居住层每层停靠。
3.1.7设置可容纳担架电梯的建筑,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可容纳担架电梯位置,及其轿厢尺寸和电梯井道净尺寸等相关内容。
3.2设计要求
3.2.1设计阶段应安全、合理、经济地确定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载重量和运行速度。
1可容纳担架电梯的额定载重量不宜小于1000kg。
2可容纳担架电梯运行速度应平稳,额定速度不宜大于2.5m/s。
3可容纳担架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
3.2.2可容纳担架电梯轿厢应符合以下规定:
1优先选用2100mm(深)×1100mm(宽)的轿厢。
2可选用1500mm×1600mm的轿厢。
3.2.3可容纳担架电梯的井道净尺寸应满足安装要求,并符合以下规定:
1选用2100mm(深)×1100mm(宽)轿厢时,其井道尺寸不应小于2600mm(深)×1800mm(宽)。
2选用1500mm×1600mm轿厢时,其井道尺寸不应小于2200mm×2200mm。
3超高层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的井道尺寸应适当增大。
3.2.4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轿厢内不应设置妨碍担架出入的设施。
3.2.5电梯轿厢门净宽不小于900mm。可容纳担架电梯选用2100mm(深)×1100mm(宽)的轿厢时,电梯门宜设置在轿厢短边侧。
3.2.6可容纳担架电梯候梯厅的净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深度,且不应小于1800mm。
3.2.7可容纳担架电梯的底坑、顶层及机房的尺寸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
3.2.8可容纳担架电梯井、电梯层门及电梯机房等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要求。
3.2.9可容纳担架电梯的供电负荷等级应按其所在住宅区的最高负荷等级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级负荷的担架电梯,应由引自两路独立电源的专用回路末端互投供电。
2二级负荷的担架电梯,至少应由两回路末端互投供电,且至少其中一回路为专用回路。
3三级负荷的担架电梯,至少应由低压配电柜以一路专用回路供电。
3.2.10可容纳担架电梯应具有断电自动平层功能。轿厢内应设紧急报警和对讲装置,且应在物业值班室设置与轿厢相连通的警报和对讲装置。
3.2.11可容纳担架电梯与消防电梯合用时,还应符合现行规范中对消防电梯的供电、消防控制等要求。
4既有住宅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设计要求
4.1一般规定
4.1.1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可容纳担架电梯(以下简称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方案应对建筑、结构、消防、电气、既有管线等现状条件进行分析。增设或改造电梯后,其建筑使用功能、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电气安全、防雷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等应符合国家和河南省现行相关规范、标准及规定的要求
4.1.2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应满足原有建筑功能的要求,同时避免或减少因增设或改造电梯对建筑通风、采光和声环境的影响。
4.1.3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不应改变原有住宅的节能效果。
4.1.4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的电梯或电梯厅外凸时,应与周边道路、建筑保持安全距离,并应满足消防通道的要求。
4.1.5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应结合使用要求和既有住宅的功能,不宜改变既有建筑结构形式,在不破坏既有建筑的原则进行。
4.1.6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的结构加固设计除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702、《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钢结构加固技术规范》CECS77、《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及《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123等相关要求。
4.1.7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和原工程勘察资料及建筑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由原勘察单位或具有同等及以上勘察资质的单位补充勘察。
4.2建筑设计要求
4.2.1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和设计要求,合理确定增设电梯的位置
4.2.2增设或改造电梯的台数及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等参数.应根据建筑功能、服务人数、使用要求、建筑既有条件等情况,依据相关规范、标准进行合理选择。
4.2.3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的轿厢、井道及候梯厅尺寸应满足可容纳担架的要求,其轿厢、井道及候梯厅尺寸应符合本标准第3.2节的相关规定
4.2.4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应严格控制候梯厅及入户连廊等面积,不应擅自增加、增设与改造电梯无关的建筑面积。
4.2.5增设或改造电梯应结合既有建筑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等条件,可利用阳台、凹廊等开敞空间解决前室或者合用前室的通风、采光等要求。
4.2.6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
4.2.7既有住宅外部增设或改造电梯的建筑立面应与原住宅立面整体风格协调统一。
4.2.8既有住宅外部增设或改造电梯时应处理好加建部分与既有建筑之间的防水设计,避免屋顶及外墙渗水。
4.2.9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的电梯基坑,宜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当基坑与既有建筑地下室无连通且不破坏既有建筑防水层时,其防水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与既有建筑地下室连通时,其防水等级不应低于既有建筑地下室防水等级。利用阳台等开敞空间增设的电梯厅应有防水措施。
4.2.10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采用钢结构时,应满足相关防火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