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41/T 239-2021 木结构设计标准
附件大小:1.91MB附件格式:1个直链文件,格式为pdf
所属分类:工程规范
分享会员:2Ru1
分享时间:2022-08-14
最后更新:
资源简介/截图:
1总则
1.0.1为使木结构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及河南省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和保护环境,制定本标淮。
1.0.2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内建筑工程中采用方木与原术结构、轻型木结构、胶合木结构和模块化术结构的设计。
1.0.3术结构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河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木结构timber structure
以木材为主要承重构件,采用纯木结构、混合木结构的建筑。
2.1.2纯木结构pure timber structure
承重构件均采用术材或木材制品制作的结构形式,包括方木与原术结构、胶合术结构和轻型术结构等。
2.1.3混合木结构hybrid timber structure
由木结构构件与钢结构构件、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混合承重,并以木结构为主要结构形式的结构体系,包括下部为钢筋混凝士结构或钢结构、上部为纯术结构的上下混合木结构以及混凝土核心筒木结构等。
2.1.4原木log
伐倒的树干经打枝和造材加工而成的木段。
2.1.5锯材sawn timber
原木经制材加工而成的成品材或半成品材,分为板材与方材。
2.1.6方木square timber
直角锯切且宽厚比小于3的锯材,又称方材。
2.1.7板材plank
直角锯切且宽厚比大于或等于3的锯材。
2.1.8规格材dimension lumber
木材截面的宽度和高度按规定尺寸加工的规格化木材。
2.1.9结构复合术材structural composite lumber
采用木质的单板、单板条或木片等,沿构件长度方向排列组坯,并采用结构用胶粘剂叠层胶合而成,专门用于承重结构的复合材料。包括旋切板胶合木、平行木片胶合木、层叠木片胶合木和定向木片胶合木,以及其他具有类似特征的复合木产品。
2.1.10胶合木层板glued lamina
用于制作层板胶合术的板材,接长时采用胶合指形接头。
2.1.11术材含水率moisture content of wood
木材内所含水分的质量占木材绝干质量的百分比。
2.1.12顺纹parallel to grain
木构件木纹方向与构件长度方向一致。
2.1.13横纹perpendicular to grain
木构件木纹方向与构件长度方向垂直。
2.1.14斜纹an angle to grain
木构件木纹方向与构件长度方向形成某一角度。
2.1.15层板胶合术glued laminated timber
以厚度不大于45mm的胶合木层板沿顺纹方向叠层胶合而成的木制品。也称胶合木或结构用集成材。
2.1.16正交胶合木cross laminated timber
以厚度为15mm-45mm的层板相互叠层正交组坯后胶合而成的木制品。
2.1.17胶合原木laminated log
以厚度大于30mm、层数不大于4层的锯材沿顺纹方向胶合而成的木制品。常用于井干式木结构或梁柱式木结构。
2.1.18工字形术搁册wood-joist
采用规格材或结构用复合材作翼缘,木基结构板材作腹板,并采用结构胶粘剂胶结而组成的工字形截面的受弯构件。
2.1.19墙骨sud
轻型木结构的墙体中按一定间隔布置的竖向承重骨架构件。
2.1.20目分级术材visually stress-graded lumber
采用肉眼观测方式来确定术材材质等级的术材。
2.1.21机械应力分级木材machine stress-rated lumber
采用机械应力测定设备对术材进行非破坏性试验,按测定的木材弯曲强度和弹性模量确定强度等级的木材。
2.1.22齿板truss plate
经表面镀锌处理的钢板冲压成多齿的连接件,用于轻型木桁架节点的连接或受拉杆件的接长。
2.1.23木基结构板wood-based structural panels
以木质单板或木片为原料,采用结构胶粘剂热压制成的承重板材,包括结构胶合板和定向木片板。
2..24木基结构板剪力墙shear wall of wood-based structural panels
面层采用木基结构板,墙骨柱或间柱采用规格材、方木或胶合术而构成的,用于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墙体。
2.1.25指接节点finger joint
在连接点处,采用胶粘剂连接的锯齿状的对接节点,简称指接。指接分为胶合木层板的指接和胶合木构件的指接。
2.1.26速生材fast-growing wood
生长快、成材早、轮伐期短的木材。
2.1.27方木与原木结构sawn and log timber structures
承重构件主要采用方木或原木制作的建筑结构。
2.1.28轻型木结构light wood frame construction
用规格材、木基结构板或石膏板制作的木构架墙体、楼板和屋盖系统构成的建筑结构。
2.1.29胶合木结构glued laminated timber structures
承重构件主要采用胶合木制作的建筑结构。
2.1.30井千式木结构log cabins:log house
采用截面经适当加工后的原木、方木和胶合原木作为基本构件,将构件水平向上层层叠加,并在构件相交的端部采用层层交叉咬合连接,以此组成的井字形木墙体作为主要承重体系的木结构。
2.1.31穿斗式木结构chuandou-style timber structure
按屋面檩条间距,沿房屋进深方向竖立一排木柱,檩条直接由木柱支承,柱子之间不用梁,仅用穿透柱身的穿枋横向拉结起来,形成一榀木构架。每两榀木构架之间使用斗枋和纤子连接组成承重的空间木构架。
2.1.32抬梁式木结构tailiang-style timber structure
沿房屋进深方向,在木柱上支承木梁,木梁上再通过短柱支承上层减短的木梁,按此方法叠放数层逐层诚短的梁组成一榀木构架。屋面檩条放置于各层梁端。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木结构建筑的设计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和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3.1.2木结构建筑的设计应与当地的自然、人文环境相协调,并宜体现木结构建筑的特点。
3.1.3建筑设计时,可根据建筑美学和使用要求将木结构或木构件设计为完全可视、部分可视和完全不可视三种类型。对于完全可视或部分可视类型的木结构或木构件宜符合外观的耐久性规定。
3.1.4术结构建筑应根据使用功能、建筑类型以及经济条件等因素选择合适的结构类型。
3.1.5术结构建筑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2的规定,并宜与工程木制品的规格尺寸协调:宜采用建筑、结构、设备和装饰装修一体化设计:建筑的设备及设备管线系统的设计,宜采用完全集成或部分集成到结构体系的方式。
3.1.6木结构建筑设计文件中应注明木结构构件的防腐、防虫措施,并应规定施工注意事项:对材料和施工质量有特别要求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3.2建筑设计
3.2.1术结构建筑按高度的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的规定。
3.2.2建筑平面与空间的设计应以人为本,满足建筑基本功能需求,选择适宜的开间和层高,满足平面与空间的灵活性与可变性要求。
3.2.3公共建筑室内空间分隔宜采用可重复使用的隔墙和隔断:住宅建筑户内宜采用具有空间使用功能可变性和可改造性的内隔墙。
3.2.4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平面尺寸宜满足标准化橱柜、集成式卫浴设施的设计要求。并宜采用质量合格的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浴等建筑部品。
3.2.5当木构件符合防火要求和耐久性要求时,可直接作为内饰面。
3.2.6围护系统应具有一定的强度、刚度,并应满足组件在地震作用和风荷我作用下的受力及变形要求。
3.2.7围护系统的热工性能、外窗的气密性能等应符合现行河南省标准《河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冷地区)DBJ41/071、河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寒冷地区75%)》DBJ41/T184及河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1/T075的规定。
3.2.8建筑围护结构的气密性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密层应完整连续,并应做好在不同构件或材料之间的连接处或接触面的局部密封处理:隔汽层必须连续,搭接处必须用密封胶带或密封剂密封;
2柔性材料之间的连接处应密封,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0m;
3当采用外围护墙面板作为连续气密层时,板缝应采用胶带粘接等方式密封;
4内墙与带有气密层的外墙、吊顶、楼板或屋面相交处,应采取保证气密层连续的措施;
5内墙伸出吊顶或延伸成外墙处,应密封墙内空间;
6楼盖外挑成为阳台或挑台时,应采取保证相邻墙体和楼盖气密层连续的措施;
7门、窗、管线或管道等墙体或楼盖孔洞处,应做局部密封处理;
8在有气密性要求的吊顶及楼地面等处开设检修孔洞时,洞口与盖板四周应设置密封条;
9烟囱或排气口与其相邻构件之间的缝隙应采用不然材料密封。
3.2.9围护系统的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规定。
3.2.10屋面宜采用坡屋顶,并宜根据建筑形体、高度、当地最大雨雪量、结构形式和采用的防水材料确定屋面的坡度。
3.2.11室内环境应满足相应建筑功能的需求,各项指标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3.2.12建筑室内应具有良好的湿热环境,主要功能房间达到现行因家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标准》GB/T50785中的相关规定,夏季使用空调的情况下,室内热湿环境宜为温度22℃一28℃,湿度40%~65%:冬季采暖情况下,室内热湿环境宜为温度18℃~24℃,湿度30%60%。
3.2.13声环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规定: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和建筑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规定。4材料
4.1木材
4.1.1承重结构用天然木材应满足下列要求:
1原木和方木所选用的树种满足本标准及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2具备本标准及现行相关标准规定的结构承截所需的物理、力学性能;
3木材之间的胶结质量良好,具备足够的强度和耐久性;
4满足本规范及现行相关标准规定的含水率要求。
4.1.2承重结构用规格材应由专业工厂制作生产,并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出厂的产品应附有产品标识、生产合格证书和检验报告。
4.1.3在工程结枸构中使用进口木材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附有经过我国认可的产品标识和设计标准等相关资料;
2有经过我国认可的质量和环保认证标识;
3符合国家对木材进口商检方面的相关规定;
4首次采用的进口天然木材树种,须经过我国认可的实验验证,附有完整的实验报告;
5所有资料均有中文标识。
4.1.4新型木基复合材料在木结构工程中首次使用前,须进行系统的测定和试验验证,达到本规范及现行相关标准所需的力学、物理性能,具备足够的强度和耐久性。
4.15废弃术质材料循环利用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废弃术材循环利用规范》LY)T1822的规定。用作承重木结构时,应通过检验,具备足够的强度和耐久性。
4.1.6当取样检验一批木材的强度等级时,可根据其弦向静曲强度的检验结果进行判定,按本标准附录A的检验标准进行。
4.1.7制作构件时,术材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板材、规格材和工厂加工的方木不应大于19%;
2方木、原木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18%;
3作为连接件时不应大于15%;
4胶合木层板和正交胶合木层板应为8%一15%,且同一构件各层术板间的含水率差别不应大于5%;
5井干式木结构构件采用原木制作时不应大于2%:采用方木制作时不应大于20%:采用胶合原木木材制作时不应大于18%.
4.1.8现场制作的方木或原木构件的木材含水率不应大于25%。当受条件限制,确实需要直接使用含水率大于2%的木材制作原木或方木结构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50005的规定。
4.1.9层板胶合木、旋切板胶合术、平行木片胶合木和层叠术片胶合木的制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50708及结构用集成材》GB/T26899的规定。
4.1.10承重结构用木材的材质等级分级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50005的规定,不应采用商品材的等级标准替代。
4.1.1山木结构构件制作时,应根据构件的主要用途和部位,选用相应的材质等级,可按本规范附录B进行选用。
4.2木结构粘结剂
4.2.1粘结剂的防火性和耐久性应满足结构的使用条件和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其环保性应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4.2.2结构用粘结剂应根据工程术结构的使用环境(包括气候、含水率、温度)、木材种类、防火和防腐要求、建筑物的重要程度以及生产制造方法等条件综合选用。承重结构用粘结剂,应按附录C的规定检验胶粘能力。
4.3钢材与金属连接件
4.3.1工程木结构中使用的钢材宜采用235B、C、D级的碳素结构钢、或Q355B、C、D级的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当有可靠根据时,可采用Q390和Q420等其他高牌号钢材,要求钢材的强屈比不应小于1.2,伸长率δ5应大于20%。钢材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和钢结构设计标准》GB/T50017的规定。
4.3.2对于承重木结构,采用其他金属连接件、复合材料连接件或采用3D打印等新型工艺制造的连接件时,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其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3.3钢木桁架的圆钢下弦直径d大于20mm的拉杆,以及焊接承重结构或是重要的非焊接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还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