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41/T 243-2021 湿陷性黄土地区勘察与地基处理技术标准
附件大小:1.48MB附件格式:1个直链文件,格式为pdf
所属分类:工程规范
分享会员:2Ru1
分享时间:2022-08-14
最后更新:
资源简介/截图:
1总则
1.0.1为确保湿陷性黄土场地上建筑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结合河南省地区特点、工程实践经验和科学研究成果,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湿陷性黄土场地建筑工程的勘察与地基处理。
1.0.3在湿陷性黄土地区进行建筑,应根据河南省域湿陷性黄土特点、工程要求和工程所处环境,因地制宜,采取以地基处理为主的综合措施,防止地基湿陷对建(构)筑物产生危害。
1.0.4湿陷性黄土场地的建筑工程的勘察与地基处理,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河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湿陷性黄土collapsible loess
在一定压力下受水浸湿,土结构迅速破坏,并产生显著附加下沉的黄土。
2.1.2非湿陷性黄土nocollapsible loess
在一定压力下受水浸湿,无显著附加下沉的黄土。
2.1.3自重湿陷性黄士losess collapsible under overburden pressure
在上覆士的饱和自重压力作用下受水浸湿,产生显著附加下沉的湿陷性黄土。
2.1.4非自重湿陷性黄士losess noncollapsible under overburden pressure
在上覆士的饱和自重压力作用下受水浸湿,不产生显著附加下沉的湿陷性黄土。
2.1.5新近堆积黄土rencently deposited loess
沉积年代短,具高压缩性,承载力低,均匀性差,在50kPa~150kPa压力下变形较大的全新世(Q42)黄土。
2.1.6湿陷变形collapse deformation
湿陷性黄土或具有湿陷性的其他土在一定的压力作用下,下沉稳定后,受水浸湿所产生的附加下沉。
2.1.7湿陷起始压力initial collapse pressure
湿陷性黄土浸水饱和,开始出现湿陷时的压力。
2.1.8湿陷系数coefficient of collapsibility
单位厚度的环刀试样,在一定压力下,下沉稳定后,试样浸水饱和所产生的附加下沉。
2.1.9自重陷系数coefficient of collapsibility under overburden pressure
单位厚度的环刀试样,在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作用下,下沉稳定后,浸水饱和产生的附加下沉。
2.1.10湿陷量collapse value
湿陷性黄土在一定压力作用下,下沉稳定后,浸水饱和产生的附加下沉量。可通过计算或实测取得。
2.1.11湿陷性黄土场地collapsibie loess site
天然地面或挖、填方场地的设计地面以下以湿陷性黄土位主要地层的场地。分为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和非自重湿陷性黄士场地。
2.1.12湿陷性黄土地基collapsibie loess foundation
含有湿陷性黄土的建筑物地基。基底下湿陷性黄土下限深度小于20m定为般湿陷性黄土地基,大于等于20定为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
2.1.13荆余湿陷量remnant collapse
拟处理土层底面下未处理湿陷性黄土的湿陷量。
2.1.14组合处理combinde treatment
对湿陷性黄土地基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地基处理方法,或地基处理和桩基结合使用的综合措施。
2.1.15防护距离protection distance
防止建筑物地基受管道、水池等渗滿影响的最小距离。
2.1.16防护范围area of protection
建筑物周围防护距离以内的区域。
3基本规定
3.0.1拟建在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高度、体型、地基受水浸湿的可能性大小和不均匀沉降的严格程度等,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3.02防止或减小建(构)筑物地基浸水湿陷的设计措,应根据建筑物类别和岩土工程勘察对场地和地基的湿陷性评价结果综合确定。应采取以地基处理为主,防水和结构措施结合的综合处理措施,分为以下三种:
1地基基础措施
1)消除地基的全部或部分湿陷量;
2)将基础设置在非湿陷性土层上;
3)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
2防水措施
(1)基本防水措施:在总平面设计、场地排水、地面防水、排水沟、管道敷设、建筑物散水、屋面排水、管道材料和连接等方面采取措施,防止雨水或生产、生活用水的渗漏。
(2)检防水措施:在基本防水措施的基础上,对防护范围内的地下管道,增设检漏沟和检漏井。
(3)严格防水措施:在检漏防水措施的基础上,提高防水地面、排水沟、检漏管沟和检漏井等设施的材料标准,如增设可靠的防水层、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水沟等。
(4)隔水措施:设置水平隔水层、侧向隔水带,阻隔外来水进入建(构)筑物地基。
3结构措施
诚小或调整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或使结构适应地基的变形。
3.0.3湿陷性黄土场地上对各类建筑采取设计措施,应根据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和地基处理后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或荆余湿陷量,结合当地建筑经验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甲类建筑,按本标准第5.1.1条或5.1.2条第1款的规定处理地基时,应采取基本防水措施,结构措施可按一般地区的规定设计:当按本标准第5.1.2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时,应采取检防水措施或严格防水措施,并宜加强上部结构刚度。
2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乙类建筑,按本标准第5.1.4条第1款、第2款处理地基时,应采取结构措施和检漏防水措施。地基为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时,地基处理应符合本标准5.1.4条第3款的规定,并应采取严格的防水措施,加强上部结构刚度,基础采取刚度好的形式,并宜按防水要求处理。
3湿陷性黄士地基上的丙类建筑,地基湿陷等级为I级时,应采取结构措施和基本防水措施:地基湿陷等级为Ⅱ、Ⅲ、V级时,应采取结构措施和检漏防水措施。地基为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时,应采取严格防水措施,加强上部结构刚度,并宜采取刚度较好的基础形式。
4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丁类建筑,其地基可不处理。但应采取其他措施,地基湿陷等级为I级时,应采取基本防水措施:地基湿陷等级为Π级时,应采取结构措施和基本防水措施:地基湿陷等级为Ⅲ、V级时,应采取结构措施和检,防水措施。
5室内设备基础地基处理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使用要求、场地的湿陷类型和湿陷程度、地基湿陷等级及受水浸湿可能性的大小等因素综合确定。
4.1一般规定
4.1.1湿陷性黄土场地的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或试验确定下列岩土参数,应对场地、地基作出岩士工程评价,并应对地基处理措施提出建议。
1建筑类别为甲类、乙类时,场地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下限深度;
2自重湿陷性系数、湿陷系数及湿陷起始压力随深度的变化;
3不同湿陷类型场地、不同湿陷等级地基的平面分布。
4.12湿陷性黄土场地的岩土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1.1条及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查明工程场地及其周边的地形地貌等工程地质条件;
2查明地下水及河、沟、湖、库、雨水等地面水的汇聚与排泄;
3查明黄士地层的时代、成因;
4阐明地基土垂直向和水平向的渗透性;
5场地存在大面积填挖方时,应查清填方的范围、厚度、原始地面高程和初始的地形地貌等,评估填挖方对水环境的影响、湿陷性的变化和形成的边坡及隐形边坡等;
6评估地下水上升、侧向水渗入和地面水汇聚、排泄、下渗对建(构)筑物的影响,并应提出工程建议。
7当建筑场地临近边坡时,宜增加对边坡的勘察。
4.1.3河南省西部地区湿陷性黄土工程地质特征见附录C。
4.1.4勘察阶段可分为场址选择或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勘察、详细勘察三个阶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阶段的勘察成果应符合各相应设计阶段的要求;
2当场地面积较小,地质条件简单或有建筑经验的地区,可简化勘察阶段,但应符合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两个阶段的要求。
2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建(构)筑物,可进行施工勘察或专门勘察。
4.15勘察工作纲要的编制应按下列条件和要求进行:
1不同的勘察阶段;
2场地及其附近已有的工程地质资料和地区建筑经验;
3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黄土层的分布和湿陷性变化特点;
4水文地质条件,包括地下水位上升、侧向水浸入和地面水汇聚排泄的评估;
5工程规模,建(构)筑物的类别、特点,设计和施工要求。
4.1.6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可分为下列三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