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2166-2021 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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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40.40
CCS Z60 DBAI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2166-2021
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1-12-03发布2022-01-01实施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附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附火材料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耐火材料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险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拉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坑和非甲皖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氛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原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茶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疏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67大气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0z、N0、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0、0、颗拉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533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604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疏的测定非分做红外吸收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1131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氛氧化疏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113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DB41/T1327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02、N0)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
DB41/T1344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0、0)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办监测函〔2020)90号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耐火材料工业
用无机非金属原料经过破碎、磨粉、加工、配料、成型、干燥、烧成或格融等单一或组合工序而制成各种耐火原料或耐火制品的工业。
3.2
新建企业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附火材料工业建设项目。
3.3
现有企业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耐火材料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4
隧道窑
形状与隧道相似,内铺设轨道或辊棒,利用窑车装载坯体,从干燥带向预热带、烧成带、冷却带移动,实现连续式生产的炉窑。
3.5
梭式窑
将坯体码在窑车上,准入窑内,封闭窑门后烧成,然后打开窑门,拉出窑车的间歇式生产护窑。
3.6
竖窑
将生料从窑畏入,在窑内烧成熟料,然后从窑底卸出的护窑。
3.7
回转窑
低速旋转、内衬耐火材料的钢制圆形筒体的护窑。
3.8
电熔炉
使用三相交流电为电源,用电极与物料之间电弧产生的高温,将物料加热至熔融状态的炉窑。
3.9
排气筒高度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10
挥发性有机物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挥发性有机物(0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0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11
非甲烷总烃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向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3.12
氧含量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表示。
3.13
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散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14
封闭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设置的门窗、盖板、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3.15
密闭
物料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4大气污染物放控制要求
4.1排气简大气污染物放限值
4.1.1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2年3月1日起,按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该排放限值均以标准状态(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4.1.2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排除故障或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4.1.3排气筒高度按照环境彩响评价要求确定,护窑烟气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因安全考忠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
4.1.4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不同类型炉窑基准氧含量按表2规定执行。
4.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企业应严格控制生产工艺过程及物料储存、输送等环节无组织废气排放,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粉尘外逸。生产装置应放置在封闭厂房中:生产工艺及物料输送过程中产尘点应采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措施:块状、粒状物料应采用入棚、入仓等方式储存,采用封闭方式装卸、倒运、输送,粉状物料应密闭储存,采用密闭设备输运,装卸、倒运过程中产尘点应设置有效抑尘措施。
4.2.2料棚出入口应配备自动门和视频监控系统,料棚内应配备抑尘措施。
4.2.3优先使用低V0Cs含量的物料:涉及0Cs的物料应密闭储存,排放V0Cs的生产工序应在密闭空间或负压条件下操作实施,对产生的含V0Cs废气进行净化处理。
4.2.4自本文件实之日起,企业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执行表3规定的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