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T 2192-2021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量核算和报告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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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27.010
CCS F 01 DB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T2192-2021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量核算和报告通则
2021-10-19发布2022-01-18实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量核算和报告的基本原则、能源消费量核算、报告编制及报告审核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用能权交易中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量核算、报告编制和审核工作,其它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费量核算和报告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589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16780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21250铅治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21256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原消耗限额
GB21257烧碱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21342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21344合成氨单位产品能原消耗限额
GB21346电解铝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25327氧化铝单位产品能源消耗很额
GB29436甲醇单位产品能源消毛限额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重点用能单位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或省节能主管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或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节能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指定一定用能规模以上的单位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范围,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重点用能单位应为独立法人(或视同独立法人)。
3.2
用能权
在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及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下,用能单位经核定或交易取得、允许其使用的年度综合能源消费量的权利。
3.3
综合能耗
重点用能单位在统计报告期内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量,按规定的计算方法和单位分别折算后的总和。
注1:对生产企业,综合能耗是指统计报告期内,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的能耗和。
注2:综合能耗的单位通常为:克标准煤(gce)、千克标准煤(kgce)和吨标准煤(tce)等。
3.4
综合能源消费量
重点用能单位在报告期内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总和。计算综合能源消费量时,需要将各种品种能源的消费量换算成按标准计量单位(如:吨标准煤)计量的消费量。
注:在进行重点用能单位用能权核算时,综合能源消费量可作为综合能耗。
3.5
单位产品(工序)综合能耗
在统计报告期内,生产某种产品或提供某种服务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折标准煤量之和与合格产品产量(作业量、工作量、服务量)的比值。单位产品(工序)综合能耗的单位根据产品产量(作业量、工作量、服务量)计量单位不同可包括:千克标准煤每千克(kgce/kg)、千克标准煤每吨(kgce/t)、千克标准煤每立方米(kgce/m)等。
注1:产品是指合格的最终产品或中间产品。
注2:对以原料加工等作业量为能耗考核对象的用能单位,其单位作业量综合能耗的概念也包括在本定义之内。
注3:单位产品(工序)综合能耗参照相应行业国家能耗限额标准中工序能耗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4基本原则
4.1合规性
能源消费量核算、报告和审核应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的要求。
4.2完整性
能源消费量核算应包括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全部能源和耗能工质,不得漏计、重计。
4.3一致性
能原消费量报告和审核报告确定的核算边界、计算方法等应保持一致。
4.4准确性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量数据应准确反映用能单位真实的、可计量和可核查的能源消费量。
4.5可追溯性
能源消费量报告和审核报告中所涉及的内容应具有可追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