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1952-2020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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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20
Z61 DB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1952-2020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0-05-13发布2020-06-01实施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铝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将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铝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铝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彩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险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再生铝和铝材压延加工企业或生产系统,也不适用于附属于铝工业企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6920水质H值的则定玻璃电极法
GB7484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饵酸按分光光度法
GB/T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6489水质疏化物的则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37186气体分析二氧化疏和盈氧化物的则定紫外差分吸收光谱分析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氛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氛化物的测定盐酸素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45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重量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疏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60水质疏化物的测定碘量法
HJT67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84水质无机阴离子(F、C1ˉ、N02、Br、O、PO、S0、S0)的则定离子色谱法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19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200水质疏化物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K/T39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479环境空气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盐酸茶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482环境空气二氛化疏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483环境空气二氧化疏的测定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484水质瓶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487水质氟化物的测定茜素碰酸皓目视比色法
HJ488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493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502水质挥发酚的测定溴化容量法
HJ503水质挥发酚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533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535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6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7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疏的测定非分故红外吸收法
HJ636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疏酸抑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637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HJ646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647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名环芳烃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665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666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667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紫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668水质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盐酸茶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670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组酸铵分光光度法
HJ671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相酸铵分光光度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700水质65种元素的测定电感料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776水质32种元素的测定电感合等离子体发射光法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823水质瓶化物的测定流动注射-分光光度法
HJ824水质疏化物的测定流动注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825水质挥发酚的测定流动注射-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828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863.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一一铝治炼
HJ955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956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98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工业
HJ11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DB41/1066工业窑护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铝工业企业
铝土矿山、氧化铝厂、电解铝厂和铝用炭素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2
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铝工业建设项目。
3.3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铝工业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4
标准状态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5
企业边界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3.6
排气筒高度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而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7
封闭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设置的门窗、盖板、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3.8
密闭
物料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3.9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铝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10
直接排放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1
间接排放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2
排水量
企业或生产设施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13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污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报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等,其污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4污染物放控制要求
4.1实施时间
新建企业自2020年6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按本标准规定执行。
4.2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按表1规定执行。
4.2.4排气简高度应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
4.2.5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企业物料进料采用专用运输车,卸料应采取密闭或封闭措施,料场应安装抑尘设施:散状物料应采用密或封闭输送方式,输送落料点、给料点应配备集尘罩和除尘系统。
4.2.6各生产装置和环节颈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有效收集各生产环节产生的废气,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铝电解槽热残极冷却烟气应收集输送至电解烟气净化排放系统,减少热残极冷却无组织废气排放。
4.3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3.1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按表3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