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1954-2020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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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60 DBA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1954-2020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0-05-13发布2020-06-01实施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钢铁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彩向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钢铁工业企业中石灰窑、白云石窑执行DB41/1066的相关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政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拉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拉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37186气体分析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差分吸收光谱分析法
HJT2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疏领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2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38固定污染原废气总烃、甲皖和非甲皖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茶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氛化疏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67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0、0、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7.2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544固定污染源废气疏酸雾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548固定污染原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
HJ549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增法
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疏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04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疏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657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料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685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氛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氛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77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料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87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
HJ1007固定污染源废气碱雾的测定电感料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1077固定污染源废气油烟和油雾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DB41/T1327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0z、0x)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
DB41/T1344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0、N0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钢铁工业
本标准所指钢铁工业包括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等生产工序,不包括耐火材料、炭素制品、焦化及铁合金生产。
3.2
烧结
铁粉矿等含铁原料加入熔剂和固体燃料,按要求的比例配合,加水混合制粒后,平铺在烧结机台车上,经点火袖风,使其燃料燃烧,烧结料部分熔化粘结成块状的过程。
3.3
球团
铁精矿等原料与适量的膨润土均匀混合后,通过造球机造出生球,然后高温培烧,使球团氧化固结的过程。
3.4
炼铁
采用高炉或直接熔融还原炉等,经过加热、还原、熔化、造渣、渗碳、脱疏等一系列物理化学过程,最后生成液态护渣和生供的生产过程。
3.5
炼钢
将炉料(如铁水、废钢、海绵铁、铁合金等)熔化、升温、提纯,使之符合成分和纯净度要求的过程,涉及的生产工艺包括:铁水预处理、熔炼、护外精炼(二次治金)和浇铸(连铸)。
3.6
轧钢
钢坯料经过加热通过热轧或将钢板通过冷轧轧制变成所需要的成品钢材的过程。本标准也包括在钢材表而涂镀金属或非金属的涂、镀层钢材的加工过程。
3.7
标准状态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8
氧含量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表示。
3.9
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散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10
密闭
物料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3.11
封闭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设置的门窗、盖板、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3.12
厂界
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的实际占地边界。
3.13
排气简高度
自排气简(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14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彩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纲铁工业企业。
3.15
新建企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钢铁工业建设项目。
4大气污染物放控制要求
4.1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表1一表4规定的限值。
4.1.2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因安全考忠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4.1.3烧结机机头、球团培烧、轧钢热处理炉排气,应同时监测氛含量,按公式(1)将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换算为基准氧含量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二聪英类除外),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烧结机机头、球团竖护基准氧含量为16%,链篦机回转窑、带式球团培烧机基准氛含量为18%,轧钢热处理炉基准氧含量为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