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41/T 179-2020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建设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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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贯彻国家大力发展电动汽车的政策,推动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民用建筑充电设施的设置,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内新建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建设工程设计、施工、验收。不适用于特定行业的、独立建设的充电设施。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建设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应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节能环保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使用便利、绿色环保。
1.0.4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电动汽车回lectric Vehicle(EV)
在道路上使用,由电动机驱动的汽车,电动机的动力电源源于可苑电电池(铅酸电池除外)或其他易携带的能量存储设备。包括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不包括室内电动车、有轨及无轨电车和工业我重电动车等车辆。
2.0.2电动汽车停车位parking space of electric vehicle
用于电动汽车停放,并能够利用停车位配套建设的充电设施给电动汽车充电的场所。
2.0.3充电设施charging facilities
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包括电源装置、配电装置、计量装置、监控系统等。
2.0.4充电设备charging equipment
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提供电能的专用设备,包括非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等。
2.0.5非车载充电机off-board charger
安装在电动汽车车体外,将电网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苑电的专用装置。
2.0.6交流充电桩AC chargingspot
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机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能的专用装置。
2.0.7监控系统monitoring system
应用信息、网路及通信技术,对充电站/电池更换站内设备运行状态和环境进行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系统。
2.0.8计量计费系统metering and billing system
用于实现苑电站/电池更换站与电网之间、苑电站/电池更换站与电动汽车用户之间的电能结算的全套计量和计费装置。

3基本规定
3.0.1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配建与设计、施工、验收应兼顾电动汽车的使用与技术现状、未来发展,留有发展余地。
3.0.2民用建筑电动汽车苑电设施应能为电动汽车提供安全的充电环境,并在充电过程中实时监控苑电设备及被充电车辆。
3.0.3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设计应积极采用节能、环保、免维护或少维护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严禁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技术和产品。
3.0.4新建民用建筑的苑电设施应与其它设备统筹安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充电设施可采用整体建成交付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方式按照规定比例进行配置,预留条件包括必要的土建设施、供电容量、变配电设备位理、充电设备位置、线路通道等。

4规划选址
4.1规划
4.1.1宜结合电动汽车的苑电需求和停车位分布,科学合理地规划苑电设施的类型和容量。
4.1.2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配电线路通道和充电设备位置,并适当预留相关配电设备配置条件。
4.1.3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10%。其中,新建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苑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
4.1.4现有停车位配建苑电设施,宜结合电动汽车的苑电需求和配电网现状合理规划、分步实施。
4.1.6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单位停车场等有过夜停车的场所建设的苑电设施宜采用交流苑电方式。
4.1.6电动汽车停车位应设置区别于其它停车位的明显标识。
4.2选址
4.2.1充电设施的选址宜充分利用就近的供电、消防及排洪涝等公共设施。
4.2.2苑电设施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此邻时,应符合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4.2.3充电设施的选址应满足噪声对周围环境的要求。
4.2.4苑电设施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
4.2.5充电设施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上述场所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4.2.6充电设施不应设在周所、浴室、因房等场所的正下方,安装电气设备的功能用房不应与上述场所贴邻。
4.2.7苑电设施不应设在室外地势低洼易产生积水的场所。
4.2.8充电设施的布置应便于车辆充电,并应缩短苑电机输出电缆的长度,宜靠墙或柱布置,当无墙或柱时布置在相邻车位中间。

4.2.9苑电设备的布置应靠近充电车位以便于苑电,充电设备外廓距苑电车位边缘净距不应小于0.4m,充电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检修距离不小于0.8m。同时要采取保护苑电设备及操作人员安全的措施。
4.2.10充电设备基应高出停车位地坪100mm及以上。必要时可在充电机附近设置防撞栏,其高度不应小于0.8。应安装于与地平而垂直的立而,偏离垂直位置任一方向的误差不应大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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