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41/T 222-2019 河南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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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工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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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促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规范装配式建筑的评价,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评价河南省民用建筑的装配化程度。工业建筑可参照执行。
1.0.3本标准采用装配率评价民用建筑的装配化程度。
1.0.4装配式建筑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装配式建筑prefabricated building
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
2.0.2装配率prefabrication ratio
单体建筑室外地坪以上的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和设备管线等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的综合比例。
2.0.3全装修decorated
建筑功能空间的固定面装修和设备设施安装全部完成,达到建筑使用功能和性能的基本要求。
2.0.4干式工法non-wet construction
现场采用干作业施工的建造方法。
2.0.5集成厨房integrated kitchen
地面、吊顶、墙面、橱柜、厨房设备及管线等通过设计集成、工厂生产,在工地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厨房。
2.0.6集成卫生间integrated bathroom
地面、吊项、墙面和洁具设备及管线等通过设计集成、工厂生产,在工地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卫生间。
2.0.7装配化装修assembled decoration
主要采用干式工法,将工厂生产的标准化内装部品在现场进行组合安装的装修方式。
3基本规定
3.0.1装配式建筑评价包括预评价和项目评价,项目评价是装配式建筑评价的最终结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预评价宜在设计阶段按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分别进行,并应按设计文件计算装配率;
2项目评价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并应按竣工验收资料和相关证明文件计算装配率和确定评价等级。
3.0.2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的评价应以单体建筑作为计算和评价单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体建筑应按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的建筑编号确认;
2建筑由主楼和裙房组成时,主楼和裙房可按不同的单体建筑进行计算和评价;
3单体建筑的层数不大于3层,且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5002时,可由多个单体建筑组成建筑组团作为计算、评价单元。
3.0.3建筑首层的台阶、坡道、窗井、采光井、通风井等附属构件不列入装配率计算范围。
3.0.4装配式建筑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主体结构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20分;
2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10分;
3采用全装修;
4装配率不低于50%。
3.0.5当项目同时满足本标准第3.0.4条要求,且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不低于3%时,可进行装配式建筑等级评价。
3.0.6装配式建筑等级评价划分为A级、AA级、AAA级,对应的装配率应符合表3.0.6的规定。3.0.7提高与创新加分项仅适用于项目在同时满足本标准3.0.4条要求的前提下,可按第8章规定计算加分项分值,并按本标准4.0.2条要求参与计算装配率。
4装配率计算
4.0.1装配式建筑评价项、要求及分值应符合表4.0.1的规定。体化项进行计算,不得重复计算:若没有达到一体化要求则不选。
4.0.2装配率应根据表4.0.1中评价项、要求及分值按下列公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