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Y 36-2013 油气田开发生产井报废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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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Q/SY36-2013代替Q/SY36一2007
油气田开发生产井报废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s for production well abandonment during oilfield development
2013一07一23发布2013一10一01实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发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油气田开发生产井报废条件、审批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油气田开发生产井报废的申报和审批。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开发生产井development production well
油气田开发所利用的注人井、采出井、观察井。
2.2
套管变形casing deformation
套管某个部位的横截面发生内陷、外凸等变化,且变化量超过原套管内径的8%。
2.3
套管弯曲casing buckling
套管内径变化不大,但其轴心线已经不能与原始轴心线一致。直井用直径为原套管内径95%、
长度为2m的通井规通并,不能通过:定向井、水平井用直径为原套管内径95%、长度为1.2m的通
井规通井,不能通过。
2.4
套管错断casing failure
套管受外力的作用而断开为错断。当铅模资料反映出套管的变形量超过原套管内径的30%时,
也视为错断。
2.5
套管破裂casing split
套管的某一段发生横向、纵向裂口。
2.6
套管外漏outside casing leak
套管因腐蚀穿孔、破裂、错断而造成井筒内的流体从套管外冒出地面。
2.7
管外串槽outside casing channeling
开发生产井井下套管固井后,相邻的油层(或地层)之间流体能够相互串通。
2.8
套损casing damage
开发生产井的油层套管发生变形、弯曲、错断、破裂、外漏等形式的损坏统称为套损。
3报废井条件
3.1对油气田开发不起作用、无综合利用价值的井,包括:
a)未钻遇油、气层的井。
b)试油证实不产油、气,经措施改造后仍无效果的井。
c)无论何种方式开采,产:量低于当前经济极限的井。
d)含水达到极限,无利用价值的井。
e)无效注入井。
f)经多种措施改造仍然无法注入的注人井。
g)观察井失去观察意义,不能再利用的井。
3.2对油气田开发造成不良影响的井,包括:
a)造成成片套损的根源井,经过多种措施处理仍然不能消除隐患,且不能再利用的井。
b)因管外串槽经多种措施处理仍不能正常使用,对油田开发产生不良影响的井。
c)环保污染严重的井,或处于环保敏感区,地方政府禁止继续生产的井。
d)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有阻碍的井。
3.3无法修复的套损井,包括:
a)套损井经大修处理后仍然不能投产使用的井。
b)无相应修复技术的严重套损井。
c)修复费用超过钻更新井总费用,或修复投入大于修复后产出的井。
3.4其他情况需要报废的井:如井下落物无法捞出,不能恢复生产的井。
4申报审批程序
4,1油田分(子)公司各采油厂(作业区)根据报废条件填写开发生产井报废申请书,经技术负责
人、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上报油田分(子)公司专业管理部门。
4.2油田分(子)公司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报废井进行核查和技术鉴定,核查鉴定结果由油田
分(子)公司主管领导审查。
4.3油田分(子)公司主管领导审查后,以油田分(子)公司文件形式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
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并予以资产核销。
4.4报废申请书的格式见附录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