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Y 1462.4-2012 天然气处理装置性能评价技术规范 第4部分:硫磺回收及尾气处理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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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Q/SY1462.4-2012
天然气处理装置性能评价技术规范
第4部分:硫磺回收及尾气处理单元
Specifications for assessing the performance of natural gas processing installations-
Part 4:Sulfur recovery and tail gas treating units
2012一04一28发布2012一07一01实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发布
1范围
Q/SY1462的本部分规定了天然气处理装置硫磺回收及尾气处理单元性能评价方法、评价项目、
评价结果处理以及对分析测试的基本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天然气处理装置硫磺回收及尾气处理单元的性能评价。
本部分不涉及与其应用有关的所有安全问题,在使用本部分前,使用者有责任制定相应的安全和
健康操作规程,并明确其限定的使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449工业硫磺
GB/T13609天然气取样导则
GB/T14678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57固体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SY/T6537天然气净化厂气体及溶液分析方法
3性能评价的管理与实施
3.1总则
3.1,1新建、改建、扩建或工艺条件有重大变更的天然气处理装置应对其性能进行综合评价。
3.1.2装置性能综合评价报告由委托的评价单位编制。分析数据和分析报告,应由获得了国家资质
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
3.1.3获得的评价结论,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重大技术改造验收依据。
3.2评价时间及评价条件
3.2.1评价时间
3.2.1.1性能评价应在新建、改建、扩建或工艺条件有重大变更的装置投人试运行三个月内进行。
3.2.1.2性能评价应在装置连续稳定运行72h周期内完成取样和数据收集,所需分析样品和数据应
具有代表性,准确、可靠。
3.2.2评价条件
性能评价应在装置达到稳定运行的条件下进行。
3.3评价组织
新建、改建、扩建或工艺条件有重大变更的装置,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实施性能评价,并
成立评价组。评价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检测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的专家及相关人员组成。评价
组负责对评价方案审查,监督评价过程及确认评价结果
3.4评价依据
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以及设计文件。
3.5评价项目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硫磺质量:
硫回收率:
二氧化硫排放量。
4性能评价分析项目及要求
4.1分析项目
天然气处理装置硫磺回收及尾气处理单元性能评价分析项目、试验方法及分析频次见表1。
4.2取样
4.2.1酸气、过程气、尾气(灼烧前)取样按GB/T13609和SY/T6537的规定执行。
4.2.2烟囱尾气取样按GB/T16157的规定执行。
4.2.3硫磺取样按GB/T2449的规定执行,
4.3分析设备和计量器具技术要求
4.3.1通则
4.3.1.1应配备分析项目要求的所有设备和计量器其,并满足分析要求的准确度。
4.3.1.2分析设备和计量器具应按照相应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要求进行检定和校准。
4.3.1,3分析设备的搬运应按照设备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搬运后重新安装的设备,应对设备的性能
进行检查,设备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要求后方可投人使用。
4.3.1,4分析设备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或异常现象,维修后应采用标准物质或比对方法对其性能进
行验证,当发现设备偏移校准状态时,应重新进行检定或校准。
4.3.1.5分析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按设备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维护和保养。
4.3.2分析设备的技术要求
4.3.2.1酸气、过程气、尾气(灼烧前)分析设备的技术要求按SY/T6537的规定执行。
4.3.2.2烟囱尾气分析设备的技术要求按GB/T14678,HU/T56及HU/T57的规定执行。
4.3.2.3硫磺分析设备的技术要求按GB/T2449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