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GDG 0013-1999 管道局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附件大小:5.35MB附件格式:1个直链文件,格式为pdf
所属分类:石化规范
分享会员:2Ru1
分享时间:2022-08-23
最后更新:
资源简介/截图:
QGO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企业标准
Q/GDG0013-1999
管道局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1998-01-14发布1998-04-01实施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发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管道局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内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管道局环境保护的先进评比条件、奖惩规定及创建清洁无害化单位验收条件、验收程序和评分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管道局所属各单位,对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及外来的承包单位,均按本标准管理。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794-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9078-1996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
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SY24-87油气田和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试行)
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QGD0135-93管道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范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1979年8月31日
3环境保护管理内容
3.1环境保护工作关系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在发展石油管道事业的同时,要保护生态环境,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3.2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建设、输送储存及生产建设要防止对大气、水系、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造成污染,保护人类的生态环境。
3.3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建设、输送储存及其生产、生活建设应与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简称“三同步”),不断提高管道企业单位的生产和生活质量,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3.4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环保法规和规定,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管道企业及所属单位应强化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渣、污油、粉尘、恶臭、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要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排污申报制度,并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
3.5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体职工的环境意识,摘好在职人员的培训工作。
3.6管道科研设计单位,在研究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同时,必须研究和采用相应的防治污染的工艺技术和装备。
3.7各施工、输油气单位在管道施工建设和生产管理过程中,应建立“HSE”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标准,防止在施工和生产运营中对环境造成污染。
3.8对环境保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管道企业单位及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国家和上级有关环境保护法规、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单位和个人,应追究责任予以惩罚。
4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贵
4.1机构设置
4.1.1局级单位应设置环境保护委员会,并设环境保护管理专职机构,由一名处级干部专管环境保护工作。
4.1.2公司(厂、处)级单位应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并设办事机构,设一名专(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站队级单位要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并设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
4.2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职责
4.2.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
4.2.2组织制定本单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工作的定量考核。
4.2.3负责审定本单位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限期治理项目,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的引进工作,做好经济论证,并组织实施。
4.2.4负责审定本单位环境保护科研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环境保护科研计划的执行。
4.2.5审定年度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负责对发生污染事故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
4.3环境保护机构职责
4.3.1贯彻执行国家、政府和行业有关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
4.3.2组织制定本单位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4.3.3负责本单位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召开环境保护委员会会议。
4.3.4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技术情报和经验交流活动,推广环境保护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
4.3.5组织开展创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清洁无害化矿区(工厂、公司)”和管道局“清洁无害化单位”活动。强化基础工作,建立完整、规范、准确的环境管理基础资料。评选推荐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4.3.6·负责下达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上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完成情况。掌握污染源、环境质量状况及本单位排污交费情况。
4.3.7协调处理有关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
4.3.8监督、检查本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标准的执行情况: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厂址选择、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及竣工验收;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定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
4.3.9参与本单位污染治理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
4.3.10各级环境监测单位受同级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环境监测站的任务是对本企业污染源、排放口、厂区境进行监测、综合分析,了解和掌握排污特性,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进行环境质量评价,研究污染发展趋势,为本企业的防治污染、综合利用、节约能源、资源、开展环境科学研究提供依据。
4.3.1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和组织环境监测工作,环境监测部门应逐步实现环境监测的标准化和自动化。
4.3.12各级环境保护机构对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同时向当地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