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3/T-59-2020 云南省市政工程计价标准(下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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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云南省市政工程计价标准(下)
DBJ53/T-59-2020
主编单位:云南省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室
批准部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实施日期:2021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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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明
一、《云南省市政工程计价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本标准分上、下册
上册包括:
第一册土石方工程
第二册道路工程
第三册桥涵工程
第四册隧道工程
第五册水处理工程
第六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第七册钢筋工程
第八册拆除工程
下册包括:
第九册市政管网工程
第十册路灯及交通安全工程
第十一册措施项目
二、本标准以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国家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产品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绿色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及环境保护要求、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规范、住建部《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ZYA1一31一2015)和有关定额为依据,按正常施工条件和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结合云南实际编制。
三、本标准是编制与审查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估算指标、技术经济指标、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参考。
四、本标准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城镇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工程项目。
五、本标准是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工程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除定额规定允许调整外,均不得因具体的施工组织设计、操作方法和材料消耗量与定额不同而调整。
六、关于人工
1.人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
2.人工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3.人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4.机械土、石方,桩基础,构件运输及安装等工程,人工随机械产量计算的,人工幅度差按机械幅度差计算。
七、关于材料
1.本标准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2.本标准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3.本标准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规范或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在损耗中考虑。
4.本标淮准中的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表示,混凝土按运至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编制,砂浆按预拌砂浆编制,标准中的混凝土均按自然养护考感。
5.现场及自建搅拌站搅拌的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按本标准附表相应配合比执行。
6.本标准中所使用的砂浆均按干混预拌砂浆编制,若实际使用现拌砂浆或湿拌预拌砂浆时,按以下方法调整:
(1)使用现拌砂浆的,除将项目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整为现拌砂浆外,砌筑项目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人工0.382工日,200L灰浆搅拌机0.167台班,同时扣除原项目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其余项目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人工0.382工日,同时将原项目中千混砂浆罐式搅拌机调换为200L灰浆搅拌机,台班消耗量不变。
(2)使用湿拌预拌砂浆的,除将项目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整为湿拌预拌砂浆外,另按相应项目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0.2工日及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数量。
7.本标准中材料以量价分离形式表现,其中:
(1)材料栏内未注明单价消耗量不带“()”的材料为“计价材”,其价值已按本标准编制基期参考价格计入基价内。
(2)材料栏内未注明单价消耗量带“()”的材料为“未计价材”,其价值未计人基价。
(3)“计价材”“未计价材”材料消耗量除另有说明外不得调整,价格均应按当时当地的市场(或合同约定)价格计算。
八、关于机械
1.本定额中机械台班消耗量已按合理的施工方法及施工企业的常用机械类型确定。本标准中的机械是按施工企业自有方式编制的,使用时,除定额规定允许调整换算者外均不得调整。
2.本标准中的机械按常用机械、合理机械配备和本省施工企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合理确定。
3.本标准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并考虑了机械幅度差。
4.定额中的次要机械综合为其他机械费以“元”表示。
5.定额未包括特大型机械的基础、安装、拆除及场外运输费用,发生时另按相关规定计算。
6.凡单位价值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入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企业管理费中考感,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已列人材料内。
九、本定额适用海拔2000m以下地区,超过上述情况时,按《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及机械仪器台班费用定额》相关规定执行。
十、关于运输
1.材料、成品、半成品:包括自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2.本标准有关弃土(泥浆)外运、建筑垃圾外运相关费用均未考虑,实际发生时按各地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十一、本标准中的材料(除以金额表示的其他材料费外),在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参照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或招标文件约定计算。竣工结(决)算时,按合同约定计算。
十二、本标准中的混凝土、砂浆等的配合比系确定工程造价使用的,除设计有特殊要求、配合比表未列入的特种混凝土、特种砂浆外,与实际配合比不同时,不作调整。
十三、定额中对工程量计算规则中的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有效位数统一规定如下:
1.“以体积计算”的工程量以“m3”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2.“以面积计算”的工程量以“m2”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3.“以长度计算”的工程量以“m”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4.“以质量计算”的工程量以“t”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
5.“以数量计算”的工程量以“台、块、个、套、件、根、组、系统”等为计量单位,工程量应取整数。定额各章计算规则另有具体规定,以其规定为准。
十四、定额说明中未注明(或省略)尺寸单位的宽度、厚度、断面等,均以“mm”为单位。
十五、本标准中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
十六、本标准中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十七、本标准中“×××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X×”本身。
十八、凡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和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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