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版《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质检测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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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质检测导则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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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质检测与结果评价,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检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的政府委托检测、企业自检、排入检测、验收检测和在线监测,不适用于监督性监测。
1.0.3处理设施的水质检测,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相关标准导则的规定。

2术语和定义
2.0.1处理设施水质检测
采用规范的要求测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中污染物浓度,并形成检测数据和报告的过程。
2.0.2政府委托检测
由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能力的第三方水质检测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对处理设施进出水开展水质检测和报送检测结果。
2.0.3排入检测
由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能力的第三方水质检测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对排水户排放的污水开展水质检测和报送检测结果。
2.0.4验收检测
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能力的第三方水质检测机构,按照检测指标和检测频次要求,对试运行期间处理设施进出水开展水质检测和报送检测结果。
2.0.5企业自检
运维企业按照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检测指标和检测频次要求,自行组织开展的水质检测和报送检测结果。

3一般规定
3.0.1政府委托检测应对相应处理设施的出水开展水质检测,对相应处理设施的进水需开展水质检测的可参照执行:验收检测、企业自检和在线监测应对相应处理设施的进出水开展的水质检测:排入检测应对排水户拟排入处理设施的污水进行检測。
3.0.2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主管部门、运维企业、第三方水质检测机构应提前按照相应水质检测频次要求制定年度水质检测计划(附录A),不需要每月开展水质检测的处理设施,应按月平均分配。
3.0.3除新建、改造或停运的处理设施外,其他正常运行的集中处理终端、户用处理设备均需按相关要求开展水质检测:新建改造项目竣工脸收后移交运维、停运后重新启用的处理设施,应按有关要求及时开展水质检测。
3.0.4纳厂处理设施可不开展水质检测。
3.0.5处理设施水质检测结果应通过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理服务系统上报。对因新建改造、停运等异常情况无法开展水质检测的情况,应上报相关情况说明。
3.0.6设计日处理能力500吨及以上的处理设施应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执行:设计日处理能力500吨以下的处理设施应按《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执行:户用处理设施排放标准应按《农村生活污水户用处理设备水污染物排放要求》DB33T2377执行。
3.0.7排入检测的污水水质指标和限值应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入标准多DB33T1196执行: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污水水质指标和限值应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执行。
3.0.8处理设施水质的取样位置应相对固定,进水水质取样位置宜选择调节池、格栅井、提升泵站(井)等,出水水质取样位置宜为出水并或取样井。
3.0.9第三方水质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水质指标的法定检测能力,第三方水质检测机构不得同时承担同一地区的政府委托检测和企业自检业务。运维企业不得承担运维地区的政府委托检测业务。
3.0.10对水样的采集、保存、运输和交接、检测、质量保证和控制、数据处理应按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山91.1执行。
3.0.11水质指标检测方法应按附录B或国家认定的其他等效方法标准执行。
3.0.12水质检测报告应包含处理设施名称、编码、执行排放标准、水质结果等内容。
3.0.13第三方水质检测机构、运维企业应对处理设施水质检测结果进行留底备查。
3.0.14水质检测报告应完整使用及复印,不得缺页、漏页。
3.0.15检测结果可作为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运维评价和治理工作考核的依据。
4政府委托检测
4.0.1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对政府委托检测进行监督指导,督促第三方水质检测机构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按计划进行检测并及时上报水质检测结果。
4.0.2第三方水质检测机构应于次月5日前上报上月水质检测数据。
4.0.3政府委托检测的对象应为正常运行的集中处理设施和户用处理设备。
4.0.4政府委托检测频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日处理能力30吨及以上的处理设施,每季度委托检测不得少于一次;
2日处理能力1030吨的处理设施,每半年委托检测不得少于一次,并按每季度50抽取比例的处理设施开展水质检刺,做到半个年度内全覆盖;
3日处理能力10吨以下的处理设施,每年委托检测不得少于一次,并按每季度25抽取比例的处理设施开展水质检测,做到整个年度内全覆盖。
5排入检测
5.0.1排入检测的检测对象应为排水户排放的污水,取样位置宜为排水户预处理设施出水口。
5.0.2乡镇(街道)应核对排水户的排入水质检测报告,对不符合排入标准要求的排水户,应督促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整改。
5.0.3乡镇(街道)应在排水户经营规模、范围等涉及污水性质发生改变时,按新的接入协议要求进行排入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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