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T 5608-20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报告编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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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00.01
CCS A 02 DB13
河北省 地方标准
DB 13/T 5608—20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报告编制规范
2022 - 07 - 11 发布 2022 - 08 - 11 实施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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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报告的总体要求、报告编制和编排格式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排污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报告编制,排污单位利用
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开展的自行监测报告编制以及其他类型监(检)测报告编制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排污单位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
各类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来源:HJ 608,3.1]
3.2
自行监测 self-monitoring
排污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来源:HJ 819,3.1]
4 总体要求
4.1 报告内容应准确、清晰、明确、客观,文字表达应简明、确切、符合逻辑,排版应规范。
4.2 监测类别、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等应与排污许可证载明的一致。
4.3 报告应三级审核。
4.4 报告应有唯一性标识。
4.5 报告应有签发人签名或等效标识。
4.6 报告应加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公章、骑缝章,并附有河北省生态
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平台溯源二维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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