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T 1522-2018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仪检查检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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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100
G 01 DB41
河南省地方标 准
DB 41/T 1522—2018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仪检查检测技术规范
2018 - 01 - 03 发布 2018 - 04 - 03 实施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仪现场检查检测的项目、要求和方法、程序和数据整理。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式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仪的现场检查检测,不适用于矿井作业环境中使用气
体报警仪的检查检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6.1—2010 爆炸性环境 第 1 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
GB 12358—2006 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
GB 15322.1—2003 可燃气体探测器第 1 部分:测量范围为 0~100%LEL 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GB 15322.2—2003 可燃气体探测器第 2 部分:测量范围为 0~100%LEL 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GB 16808—2008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GB 50493—2009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件。
3.1
可燃气体
甲类、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乙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
3.2
有毒气体
通过身体接触可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的气体。
3.3
检(探)测器
由传感器和转换器组成,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转换为电信号的电子单元。
3.4
指示报警设备
接收检(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发出指示、报警、控制信号的电子设备。
3.5
气体报警仪
用于探测作业场所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浓度,当空气中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浓度超过设定值,
检(探)测器就会被触发报警,并通过指示报警设备对外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3.6
气体浓度检测范围
检(探)测器在实验条件下能够检测出被测气体浓度的范围。
3.7
报警设定值
报警器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
3.8
响应时间
在实验条件下,从检(探)测器接触被测气体到达报警示值的时间。
3.9
爆炸下限
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可燃蒸气、气体
的浓度,按体积比计算)。
3.10
最高容许浓度
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4 基本要求
4.1 检查检测项目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项目在投入运行之前,其气体报警仪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首次检查检
测。对在役的气体报警仪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查检测。为保证气体报警仪处于良好状态,
使用单位应进行连续监督。气体报警仪的检查检测周期不超过1年。气体报警仪经过非正常振动,或对
示值有怀疑时,以及更换主要元件后,应随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查检测。
4.2 检查检测环境要求
环境温度: -15 ℃至+50 ℃;
相对湿度:<85%;
通风良好,无干扰被测成分。
4.3 检查检测机构和人员
4.3.1 检查检测机构和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现场检查检测的机构应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
b) 检查检测人员应经过相应培训合格;
c) 现场检查检测工作不少于三人。
4.3.2 检查检测人员应穿戴好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遵守以下作业安全规定:
a) 检查检测现场不得携带火种和非防爆通讯设备;
b) 不得吸烟;
c) 现场不得随意敲打金属物;
d) 应使用与被检测场所相适应的防爆性能的检测仪器和不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e) 遵守受检企业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