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T 1601-2018 民政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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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80 DB41
河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41/T 1601—2018
民政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规范
2018 - 04 - 17 发布 2018 - 07 - 17 实施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政救灾物资储备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日常管理、应急调运、调拨、使用、回
收和报废、评价和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民政部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A 1131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SB/T 10846 物流仓库货架储位编码
《民政部关于加强中央救灾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函〔2013〕240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救灾物资
各级民政部门储备、管理和调用的用于安置、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的物资。
3.2
协议(合同)储备
通过契约形式对保质期短、不宜储存的救灾物资(如食品、饮用水等),委托生产企业或商家进行的储备。
4 基本要求
4.1 储备原则
救灾物资储备应遵循以下原则:
——合理库存;
——定点储存;
——专项管理;
——无偿使用。
4.2 救灾物资种类
4.2.1 被服类物资,包括棉衣裤、棉被褥、毛毯、棉鞋袜、雨衣、雨鞋等。
4.2.2 安置类物资,包括帐篷、睡袋、折叠床、气垫床、宿营车、移动房屋、移动厕所等。
4.2.3 装具类物资,包括取暖设备、净水设备、充电电池、应急照明设备、劳保用品等。
4.2.4 装备类物资,包括通讯设备、救生设备、冲锋舟、防护装备等。
4.2.5 食品类物资,包括方便食品、米、面、油、饮用水等。
4.3 储备方式
储备方式分为以下两种:
a) 实物储备,适用于被服类物资、安置类物资、装具类物资及装备类物资;
b) 协议(合同)储备,适用于食品类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