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10/T 269-2022 公共场所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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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时间:202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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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1.140.30
CCS C01 1310
廊 坊 市 地 方 标 准
DB 1310/T 269—2022
2022 - 07 - 08 发布 2022 - 08 - 08 实施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场所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场所管理、人员防护要 求、重点场所防控要求和应急处置。
本文件适用于商场和超市、农集贸市场、银行、公园、理发店、美容店、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候车室、公共交通工具、影剧院、餐饮服务机构、宾馆、公共浴室、 游艺厅和网吧等公共场所,其他场所或其他呼吸道传染病疫情防护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37487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WS 696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卫生规范
WS/T 698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重点场所和单位卫生防护指南
DB1310/T 253—2021 餐饮公勺公筷配置与使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场所
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社交、娱乐、经济、文化、体育、休闲、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等活动所 使用的公用建筑、场所及设施。
3.2 分流措施
根据餐饮服务机构自身经营模式和场地规模,分析日客流量数据,在不影响正常营业的前提下,采 取的合理的经营方式。 注:如:隔桌就餐、外带打包等。
4 基本要求
4.1 组织管理
4.1.1 公共场所应采用可在较长时期内持续执行的常态化新冠肺炎防控策略,建立新冠肺炎防控工作责任制度和协调机制,明确该场所新冠肺炎防控主要责任人。
4.1.2 公共场所应按照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新冠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4.1.3 公共场所应为从业人员提供防护用品及相关培训,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监测制度。
4.2 物资保障
4.2.1 公共场所应通过正规渠道选用、采购质量合格的防护及清洁消毒用品。
4.2.2 公共场所应配备充足的清洁消毒用品用于从业人员和流动人员使用。
4.2.3 防疫物资应设立专门区域存放并建立台账,每天进行统计、核查。
4.3 防疫宣传
4.3.1 公共场所应每日关注国内各地疫情风险等级,及时张贴通知公告。
4.3.2 在公共场所出入口、过道、卫生间等区域的醒目位置,应张贴疫情防控标志标语、挂图海报、 漫画图文等,也可通过视频、广播的形式宣传新冠疫情防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