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F 603-1995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试和取证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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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六条第三款和第七条第四款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规定了民用核承压设备的焊工及焊接操作工(以下简称“焊工”)的培训、考试和取证应遵循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国家核安全部门对主管部门从事民用核承压设备焊接活动的焊工培训、考试和取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由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负责审查和批准核承压设备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和焊工培训考试计划与结果,并给考试合格焊工发证同时向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第五条焊工培训和考试由核承压设备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从事核承压设备制造、安装和维修焊接活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查批准后,建立核承压设备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
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焊工培训、考试计划和安排焊工培训工作;
(二)制定培训大纲、考试细则和有关的管理制度(如考试题库、试卷、试件和考场的管理制度等);
(三)审查焊工考试资格,确定考试内容、评定考试成绩和审查持证焊工的复试及免试资格等;
(四)颁发焊工钢印号,将考试结果报主管部门;
(五)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应将焊工培训和考试的计划(包括日期和地点)提前10天通知主管部门和国家核安全局。
第六条核承压设备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应具备的条件:核承压设备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的组成至少应包括:核承压设备的焊接的技术负责人,焊接工程师或以上职称人员,质保工程师,Ⅱ级以上资格的射线检验人员,焊工技能教师或能指导焊工操作的焊接技师。
核承压设备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应有焊工考试所需的场地、焊接设备、焊条和焊剂烘干设备、试件和试样加工设备,无损检验设备、理化检验和测量工具等。
第七条在承担核承压设备制造、安装和维修焊接活动的单位中,凡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身体健康、能独立担任焊接工作的焊工,均可向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提出培训和考试的申请。申请考试的焊工需经过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批准方可参加考试。
第三章培训考试的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焊工培训考试包括基本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
基本理论知识的培训考试内容及操作技能的考试项目由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根据规定和焊工将担任的焊接工作来确定。
第九条焊工基本理论知识培训和考试的范围如下:
(一)核电基本知识,核承压设备的分类和安全分级以及主要的技术要求;
(二)核电质量保证基本知识;
(三)焊接安全技术;
(四)核承压设备常用母材型号、分类、化学成分(包括与辐照脆化和活化有关的有害元素的控制)、机械性能(包括Cv冲击韧性)、辐照脆化性能与流体介质的相容性及焊接工艺特点;
(五)核级焊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和保护气体等)的牌号
(名称)、规格、类型、使用和保管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六)焊接设备、装置、用具和测量仪表的名称、种类、使用及维护;
(七)核承压设备制造、安装和维修中常用焊接方法的特点、焊接工艺参数、焊接顺序、操作方法及其对焊接质量的影响;
(八)焊接缺陷的产生原因、危害、防止措施、控制标准、检测方法和返修的规定;
(九)焊接应力和变形的产生原因和防止措施;
(十)焊接接头的性能及其影响因素;
(十一)焊接接头的型式、焊缝代号和图样识别;
(十二)核承压设备中的焊接接头分类原则和对各类焊缝的要求;
(十三)核承压设备焊接活动中的特殊焊接技术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