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J)/T 226-2017 村庄规划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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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
DB13(U)/T226-2017
备案号:J13830一2017
村庄规划技术导则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village planning
2017一04一14发布2017-07一01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1总则
1.0.1为指导河北省村庄规划建设,改善村庄生产和生活环境,提高村庄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依据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行政村的规划建设。
1.0.3村庄规划应坚持合理用地、集约发展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用地政策和标准。
1.0.4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村规划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规范编制。
1.0.5村庄规划建设除应符合本导则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及河北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村庄village
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
2.0.2规划期限planning term
经法定程序审批后的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期限。
2.0.3中心村key village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设有兼为周围村庄提供公共服务设施的村庄。
2.0.4基层村basic-level village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中心村以外的村庄。
2.0.5公共服务设施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为村庄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机构、设施的总称。
2.0.6基础设施infrastructure
村庄公共交通、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环卫、综合防灾等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
2.0.7环境卫生设施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facilities
具有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限制或消除生活废弃物危害功能的设备、容器、构筑物、建筑物及场地等的统称。
2.0.8卫生厕所sanitary toilet
满足厕所有墙、有顶,厕坑及贮粪池不渗漏,厕内清洁,无蝇蛆,无臭或基本无臭,粪便不裸露,贮粪池密闭,出粪口有盖的要求,并具备有效降低粪便中生物性致病因子传染性设施。
2.0.9历史文化名村historic village
经国家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与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予以确认的,保存文物和历史建筑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村庄。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村庄规划必须与上一层次的镇(乡)村总体规划、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上位规划相协调。
3.1.2村庄规划应结合当地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事求是,量力而行。
3.1.3村庄规划应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期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切合实际地部署村庄各项建设。
3.1.4村庄规划应保护村庄地形地貌、自然肌理和历史文化,引导村庄适宜产业发展。
3.1.5村庄规划应节约用地,充分利用荒地和其他非耕地。
3.1.6村庄规划应合理安排住宅和各项设施的布局,并适当预留发展空间。
3.1.7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村庄规划、经济条件和村民需求进行建设,并考虑老年人、残疾人和少年儿童活动的特殊要求。
3.1.8历史风貌建筑以及有价值的近现代建筑在规划中应予以保护,改扩建时应与原有建筑相协调。
3.2规划任务与期限
3.2.1在乡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村庄规划应满足下列要求:
1确定村庄的建设规模和标准,预测村庄人口容量:
2综合确定不同类型用地的总量控制指标,建立规划方案;
3科学进行村庄规划布局,确定产业发展方向:
4统筹安排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为村民提供舒适、和谐、适合当地特点的人居环境以及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产环境。
3.2.2村庄规划期限宜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可为10-20年,其中近期规划期限可为35年。
3.2.3当规划期满、上位规划调整或对村庄建设有较大影响的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发生变化时,经原批准机构同意,可进行规划修编或调整。
4建设用地选址和用地指标
4.1用地分类
4.11村庄用地分类应考虑村庄土地实际使用情况,按照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应划分为“村庄建设用地”、“非村庄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三大类。
4.1.2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4.2建设用地选址及指标
4.2.1村庄建设用地宜选在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便于排水、通风和地质条件适宜的地段,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和其他农用地。
4.2.2村庄建设用地应避开河洪、海潮、山洪、泥石流、滑坡、风灾、地下采空区、地震断裂带等灾害影响地段。
4.2.3村庄建设用地应符合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等相关要求。
4.2.4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必须按上位规划及相关规范、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