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J)/T 278-2018 城市地下空间暨人民防空工程综合利用规划编制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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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
DB13(J)/T278—2018
备案号:J14487-2018
城市地下空间人民防空工程综合利用规划编制导则
Guidelines for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planning about urban underground space and civil air defence project
2018-11-19发布2019-02-01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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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指导城市地下空间暨人民防空工程综合利用规划(以下简称“综合利用规划”)编制,规范综合利用规划编制内容和技术要求,确保地下空间与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融合,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河北省各级城市综合利用规划的编制。
1.0.3综合利用规划编制应当遵循“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1.0.4综合利用规划期限、范围应与上位规划期限、范围相一致。
1.0.5综合利用规划编制应符合相关人民防空保密规定要求,成果内容宜分为公开版和非公开版,有关涉密内容必须按照保密要求处理。
1.0.6综合利用规划编制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法规、规范、标准及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

2术语
2.0.1地下空间资源underground space resource
已有的和潜在的可利用地下空间的总称。
2.0.2地下空间underground space
在地表以下自然形成或人工开发的空间。
2.0.3普通地下空间ordinary underground space
城市地下空间除人民防空工程以外的其他地下空间,包括不具有防空袭功能的地下空间和兼顾人民防空地下空间。
2.0.4地下空间开发利用underground space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对地下空间的利用进行研究策划、规划设计、建造、使用、维护和管理的各类活动与过程的总称。
2.0.5人民防空工程规划planning of civil air defense engineering system
根据战时城市防护要求,对各类人民防空工程,以及为之提供保障的配套工程的防护等级、建设规模与数量、服务范围与平时利用等技术要求进行综合布局的专业规划。
2.0.6地下公共服务设施underground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地下建筑,包括地下商业、餐饮、娱乐、文化、体育、办公、医疗卫生及其配套设施等。
2.0.7地下交通设施underground transportation facilities
利用地下空间实现交通功能的设施,包括地下轨道交通设施、地下公交场站、地下道路设施、地下停车设施等。
2.0.8地下市政公用设施underground municipal and utility facilities
利用地下空间实现市政功能的设施,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电、供热、通信、排水、环卫等设施,分为地下市政场站和地下市政管线及管廊等。
2.0.9城市综合管廊utility tunnel
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2.0.10地下仓储设施underground storage facilities
用于储存各种食品、物资、能源、危险品、核废料等的地下工程设施,包括地下食物库、地下油气库、地下物资储备库、地下水库等。
2.0.11人民防空工程civil air defence works
具有预定战时防空功能的地下防护建筑,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被、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综合利用规划可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个层次。
1总体规划阶段的综合利用规划为城市总体规划配套的专项规划,应单独编制。
2详细规划阶段的综合利用规划可单独编制,也可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和重要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编写综合利用规划的相关内容,随相应规划一同审批。
3.1.2综合利用规划应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为依据,编制规划必备的城市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等资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13综合利用规划在下述情况下应进行修编:
1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时:
2城市人民防空建设目标或标准发生重大变化时:
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
4由于城市功能、规模或基础资料发生较大变化,现行综合利用规划已不能适应时:
5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具有特殊情形时。

3.2强制性内容
3.2.1综合利用总体规划中以下内容应列为规划强制性内容:
1地下空间的禁止建设区,竖向分层功能设置要求:
2防空区划分,人防工程甲乙类划定:
3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工程配套建设要求:
4人防警报设施规划布局:
5地铁、综合管廊等重大地下空间项目落实人民防空要求。
3.2.2综合利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强制性内容包括地下停车比例、人民防空工程配建指标、地下空间和人民防空工程连通要求、地下空间退界及竖向标高要求。
3.3规划衔接
3.3.1综合利用规划应协调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优化轨道交通沿线及站点用地控制,提出周边地下空间资源预控及连通建设等要求。
3.3.2综合利用规划应衔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提出历史城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等地下空间保护措施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平面、竖向、功能、规模及建设引导要求。
3.3.3协调绿地、水系、海绵城市等规划,提出各类绿地、水系等用地保护要求和地下空间开发引导控制措施。

4综合利用总体规划
4.1一般规定
4.1.1综合利用总体规划主要任务:
1明确综合利用基本目标,制定发展策略:
2研究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功能、规模、总体布局和竖向分层规划:
3研究确定人民防空工程的规模、总体布局、功能配套和平战结合要求:
4安排近期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
5研究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远景发展规划。
4.1.2综合利用总体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规划成果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1的规定。
1评估地下空间资源:
2预测地下空间需求:
3明确发展目标和发展策略:
4制定市域和中心城区综合利用规划:
5制定综合利用近期建设规划
4.1.3综合利用总体规划应包括地下空间资源与现状评估、人民防空防护体系等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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