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J)/T 8414-2021 明挖法地下综合管廊防水工程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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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明挖法地下综合管廊防水工程技术标准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2 本标准对普遍通用的混凝土结构型式的地下综合管廊的 防水设计、材料、施工和质量验收提出了相关要求,涵盖了明挖 法现浇混凝土结构以及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的地下综合管廊, 以供河北省地下综合管廊设计人员和施工人员参考。
1.0.3 本标准提出的地下综合管廊防水工程设计和施工原则与 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 基本一致。以 防水系统的可靠性和耐久性为基础,以保证综合管廊的正常使用 功能和延长结构寿命为目标,以混凝土结构自防水为基础,与外 设柔性防水系统共同作用,多道设防,保证防水工程质量。“以 防为主”,综合管廊工程通常建造在人口密集、建设项目复杂的 城市空间,防排水系统的设置除了考虑防水效果之外,必须考虑 长期排水可能带来的环境和安全问题。通常,只有在综合管廊工 程处于贫水稳定的地层,围岩渗透系数小,排水不会导致对周围 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前提下,考虑设置排水系统;当围岩渗透系 数大,使用机械排除工程内部渗漏水需要耗费大量能源和费用, 且大量的排水还可能引起地面和地面建筑物不均匀沉降和破坏, 这些情况则不允许采取排水措施。“刚柔相济”是从材料角度要 求在综合管廊工程中混凝土结构自防水和柔性外设防水层的结 合使用。“多道设防”是指通过防水材料和构造措施,充分发挥 每道设防的作用,达到优势互补、综合设防的要求,以确保综合 管廊工程防水的可靠性,从而提高结构的使用寿命。“因地制宜、 综合治理”是指勘察、设计、施工、管理和维护保养每个环节都 要考虑防水要求, 应根据工程及水文地质条件、结构形式及工 艺、施工技术水平、防水等级、材料性能和造价等因素, 因地 制宜地选择相适应的防水措施。
3 基本规定
3.1 设 计
3.1.3 混凝土结构自防水是指通过采取各种措施使混凝土具有 抗裂、抗渗性能,并对变形缝、后浇带、施工缝等接缝部位和管 道、桩基等穿结构构件根部进行防水密封处理,形成刚性防水体 系。本标准强调地下综合管廊以混凝土结构自防水为基础,是希 望在混凝土结构的设计和施工阶段做好各项措施,尽量减少渗漏 水通道,再通过设置外设全外包防水系统,进一步消除可能的渗 漏水风险。常见的卷材、涂膜等外设柔性防水层具有适应基层形 变、阻止水分到达混凝土表面的作用,铺设在混凝土表面,充分 体现了“刚柔结合”的防水原则。 多年工程实践表明,混凝土结构自防水和外设防水系统二者 的功能相辅相成,不可偏废。既不能因为设计使用外设防水系统 而放松对混凝土结构的质量要求,也不能因为采取了混凝土结构 自防水,而放弃或忽视外设防水系统的使用和质量。两者的关系 在综合管廊对防水功能的高要求和结构设计使用长寿命上得到 统一。根据经验,地下空间结构渗漏水部位通常出现在施工缝、变 形缝、后浇带等接缝部位,地下综合管廊也存在大量的施工缝、 变形缝,为保证防水效果,故应重点对待接缝的防水加强措施, 以减少渗漏的隐患。
3.1.5、3.1.6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 是目前 管廊设计、施工和验收的主要依据,其中提到综合管廊结构设计 使用年限为 100 年,防水等级标准为二级,并应满足结构安全、 耐久性和使用要求。综合管廊的变形缝、施工缝和预制构件接缝 等部位应加强防水和防火措施,这足见防水系统对管廊工程设计 寿命的重要作用和影响。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 中规定二级防水允许一 定程度上的渗水。在很多城市合管廊建设过程中,要求天然气管 道、高压电缆、热力管道等入廊并单舱铺设,这些舱室对空间干 燥程度要求较高,如存在渗漏水,将对综合管廊的使用造成不利 影响。《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 计标准》GB/T 50476 中都非常重视设计使用寿命建(构)筑物耐 久性措施的应用。综合管廊具有功能重要、结构设计使用年限长 的特点,本标准相比 GB50838 的规定,适当提高管廊防水设防 等级,有利于隔绝地下水及其中有害物质与主体结构的接触,保 证结构的使用寿命。考虑到现阶段我国防水工程实际应用水平, 本标准规定综合管廊的防水设防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干线综合管 廊、上部有种植绿化要求的综合管廊适当提高防水设防等级,应 不低于一级。依据《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 及《种植 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 的规定,一级设防时,外设防水层 不应少于两道;种植顶板至少有一道为耐根穿刺防水层。
4 防水混凝土
4.1 一般规定
4.1.1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 的 规定:地下工程迎水面主体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除此之外, 综合管廊中的内隔墙可不采用防水混凝土。
4.1.3 混凝土结构综合管廊的设计使用寿命为 100 年,依据现 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GB/T 50476 的规定以 及工程实践,在一般环境(I 类)下,综合管廊在使用过程中会 面临“非干湿交替的室内潮湿环境(结构局部渗漏水或管道渗漏 水)”以及长期湿润环境。在设计阶段通常将环境作用等级归结 为 I-B 级,对应的混凝土抗压强度等级最小为 C35。考虑到当 前混凝土技术水平,在抗压强度不低于 C35 的条件下,抗渗等 级几乎不会低于 P8。
4.1.4 综合管廊工程所处地下环境较为复杂、恶劣时,结构主体 长期浸泡在水中或受到各种侵蚀性介质的侵蚀以及冻融、干湿交 替的作用,易使混凝土结构逐渐产生劣化。各种侵蚀介质对混凝 土破坏与混凝土自身的透水性和吸水性密切相关。一旦结构抗渗 性下降,易发生结构渗漏水现象,导致管道、阀门、电气和通信 信号设备故障、支吊架等金属构件锈蚀,同时地下水中的侵蚀性 介质使结构开裂、剥落,导致结构的耐久性下降,影响管廊的安 全运营。故防水混凝土的配制首先应以满足抗压、抗渗等级要求 作为主要设计依据,同时也应根据工程所处环境条件和工作条件 需要,相应满足抗裂、抗冻和抗侵蚀等耐久性要求。
4.2 设 计
4.2.3 施工缝与后浇带的设置相关说明如下:
3 施工缝或后浇带的钢筋可能较长时间暴露在自然环境 中,为避免生锈引起的钢筋截面减小、握裹力下降,规定应采取 钢筋阻锈或防锈措施,如涂刷防锈漆、采用环氧涂层钢筋或不锈 钢钢筋等。
4.2.4 设置变形缝的目的有四个方面:一是将不同沉降差异结构 单元进行分开;二是将连续结构长度控制在一定的限度内,以减 少混凝土收缩总量;三是分割超长结构,增加单元结构的相对刚 度,以减少由结构不均匀沉降造成的开裂;四是先后施工的两个 结构,由于间隔时间较长而设计的施工工艺留缝,这种留缝也有 调节沉降差异,减少混凝土收缩裂缝的作用。
4.2.6 地下综合管廊结构混凝土设计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1 结构厚度规定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 术规范》GB 50838 的规定。
2 综合管廊的板、墙属于受压构件,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混 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的规定,纵向受力筋的配筋率不 应小于 0.2%,适当提高配筋率有利于抵抗因混凝土硬化收缩和 温差产生的应力而带来的开裂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