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J)/T 8435-2021 海绵城市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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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施工及验收标准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为落实生态文明理念,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加强京津冀地区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施 工及质量管理,规范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验收,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京津冀地区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施工与验收。
1.0.3 本标准不适用于湿陷性土、膨胀土及液化土的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
1.0.4 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施工与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海绵城市 sponge city
通过城市规划、建设的管控,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着手,综合采用 “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有效控制城市雨水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 开发建设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水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使城市在适应环境变化、抵御自 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理念和方式。
2.0.2 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 stormwater management and harvest engineering
即削减径流总量、峰值及降低径流污染和收集回用雨水的总称,包括雨水的入渗、滞 留、调节和收集回用等。
2.0.3 渗透系数 permeabihty coefficient
表征设施透水性能的指标。
2.0.4 透水铺装地面 pervious pavement
可渗透、滞留和渗排雨水并满足一定要求的地面铺装结构。
2.0.5 渗透管 infiltration pipe
在管壁上按一定规律打孔而成,主要用于收集绿地或透水地面入渗的雨水,或将其收 集的雨水直接渗透到土层中补充地下水的成品管道。
2.0.6 塑料模块 plastic module
以聚丙烯(PP)或聚丙烯(PE)树脂为主要原料,经注塑成型法生产的柱(板)状结 构具有高孔隙率的储存雨水的基本单元。
2.0.7 硅砂模块 silica sand module
以硅砂和细石为骨料辅以特种添加剂经挤压成型的块体,主要分为透水硅砂模块、滤 水硅砂模块和不透水硅砂模块。
2.0.8 下凹式绿地 sunken green area
低于周边汇水地面,且可渗透、滞蓄和净化雨水径流的绿地。
2.0.9 植被浅沟 grass swale
转输雨水,在地表浅沟中种植植被,利用沟内的植物和土壤截留、净化雨水径流的设 施。
2.0.10 生物滞留设施 bio-retention unit
利用植物、土壤和微生物渗透、滞蓄和净化雨水径流的设施统称,包括雨水花园、高 位花坛和生态树池等。
2.0.11 监测井 monitor well
用于监测雨水流量和水质的专用检查井。
2.0.12 市政(公共)接驳井 municipal junction
用地红线内各类管线与市政公共管线接驳时设置的检查井。
2.0.13 检验 inspection
对被检验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的要求进 行比较,以确定项目每项性能是否合格的活动。
2.0.14 复验 repeat test
建筑材料、设备等进入施工现场后,在外观质量检查和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符合要求的 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试验室进行检验的活动。
2.0.15 检验批 inspectionlot
按相同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抽样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 检验体。
2.0.16 验收 acceptance
建筑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工程 建设相关单位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及其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 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作 出确认。
2.0.17 功能验收 systematicness acceptance of sponge city
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设施质量检验合格后,按照设计指标,根据系统组成和分类对 整个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进行验收。
2.0.18 主控项目 dominant item
建筑工程中对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19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 0.20 计数检验 inspection by attributes
通过确定抽样样本中不合格的个体数量,对样本总体质量做出判定的检验方法。
2.0.21 计量检验 inspection by variables
以抽样样本的检测数据计算总体均值、特征值或推定值,并以此判断或评估总体质量 的检验方法。
2.0.22 返修 repalr
对施工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的整修等措施。
2.0.23 返工 rework
对施工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的更换、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3 基本规定
3.0.1 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 的规 定。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 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0.2 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对从事雨水 控制与利用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3.0.3 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各施工工序应严格执行 并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要求后,方 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 对于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方可进行下道工 序施工;
3 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工程完成后,应进行检验;
4 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或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必须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
5 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 程。
3.0.4 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验收应包括工程质量检验、功能验收及工程验收,雨水控制与利 用工程验收应在功能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3.0.5 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时,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工程验收。施工、勘察、设计、监理 和雨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人员应参加验收。
3.0.6 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或海绵管理部门备案。
3.0.7 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归档。
4 材 料
4.1 一般规定
4.1.1 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4.1.2 材料、构件和设备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材料、构件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形成相应的 验收记录;
2 应对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检查,核查记录应纳入工程技术档案。进 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
3 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按照相关标准的 规定在施工现场随机抽样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当复验的结果不合格时,该材料、 构件和设备不得使用;
4 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同厂家、同类型、同规格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当获得产品认证 或连续三次见证取样检验均一次检验合格时,其检验批的容量可扩大一倍,且仅可扩大一 倍。扩大检验批后的检验中出现不合格情况时,应按扩大前的检验批重新验收,且该产品 不得再次扩大检验批容量。
4.1.3 材料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用管件、半成品、构(配)件等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其损坏、锈蚀或变质;
2 各种管材、土工布及透水砖的包装、装卸和运输应有可靠措施,避免出现磕碰损伤 和污染;
3 塑料制品搬运时,应小心轻放,不得抛、摔以及受剧烈撞击和被锐物划伤。
4.1.4 材料贮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透水砖堆放高度不得超过 1.5m;透水砖现场堆放时,应采用不易污染材料苫盖,防 止透水砖污染;
2 塑料制品堆放温度可为 5℃~40℃,应远离热源及带有腐蚀性试剂或溶剂场所;室外 堆放不应长期露天暴晒,堆放附近应有消防设施(备);
3 塑料检查井、蓄水模块、土工布、塑料渗透管等材料应堆放在指定的有围档的场地, 分类码放,并有专人看管;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堆放时必须垫稳、防止滚动,堆放高 度应符合产品技术标准或者生产厂家要求;
4 绿化屋面种植基质进场后应集中码放,应避免雨淋;散装种植基质应有防尘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