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J)/T 8451-2021 建筑抗震韧性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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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建筑抗震韧性设计标准

DB13(J)/T 8451-2021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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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及河北省有关防震减灾的政策法规,落实预 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经抗震韧性设计后达到减轻地震破坏、避免 人员伤亡和次生灾害、减少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提升建筑维持与 恢复原有功能能力的目的,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建筑高度 100m 以下钢筋混凝土结构和 钢结构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抗震韧性设计。
1.0.3 采用抗震韧性设计的建筑,抗震安全韧性目标不应低于下列 要求:
1 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建筑 构件和设施不受损坏,不会发生人员伤亡;
2 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建 筑构件和设施可能损坏,但不会发生危及生命的破坏;
3 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极罕遇地震 影响时,建筑构件和设施不致倒塌,且不发生危及生命的破坏。
1.0.4 建筑抗震韧性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 家及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建筑抗震韧性 seismic resilience of building
建筑在规定水准地震作用下,维持与恢复原有建筑功能的能 力。
2.1.2 抗震安全韧性 seismic safety resilience
建筑在地震作用下有效抵御地震灾害并保障人员生命安全的 能力。
2.1.3 建筑抗震韧性分类 classification of seismic resilience
综合考虑建筑在地震发生时需要提供的应急功能、在抗震救灾 中的作用以及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 响程度等因素,对各类建筑所做的抗震韧性类别划分。
2.1.4 建筑抗震韧性目标 seismic resilience goals
建筑在规定水准地震作用下期望达到的抗震韧性水平。
2.1.5 建筑抗震安全功能 seismic safety function of building
建筑在规定水准地震作用下,保障人员生命安全的性能。
2.1.6 建筑基本功能 fundamental function of building
满足建筑使用要求、维持其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建筑性能,包括 建筑空间正常使用,结构安全和设备正常运转等。
2.1.7 建筑综合功能 comprehensive function of building
建筑维持其基本功能、并保持外观和内部装饰或装修完好的性 能。
2.1.8 建筑修复费用 restoration cost of building
建筑恢复其综合功能所需要的直接费用。
2.1.9 建筑修复时间 repair time of building
在修复工作所需材料、人员、设备齐全的条件下,建筑恢复其 基本功能所需的时间。
2.1.10 建筑非结构构件 architectural non-structural components
建筑中除承重骨架体系以外的固定构件和部件,主要包括非承 重墙体、雨篷、附着于楼屋面结构的构件、装饰构件和部件、固定 于楼面的大型储物柜等。
2.1.11 建筑机电工程设施 architectural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equipment engineering facilities
为建筑使用功能服务的附属机械、电气构件、部件和系统,主 要包括电梯、照明和应急电源、通信设备,管道系统、采暖和空气 调节系统,火灾报警和消防系统,共用天线等。
2.1.12 结构自复位能力 resilient capability
在一定的变形范围内,水平力作用后结构整体恢复到原来位置 的能力。
2.1.13 抗震支吊架 seismic bracing
与建筑结构体牢固连接,以地震力为主要荷载的抗震支撑设 施。由锚固体、加固吊杆、抗震连接构件及抗震斜撑组成。
2.1.14 抗震韧性措施 seismic resilience measures
根据建筑抗震韧性概念,为保证建筑抗震韧性目标,不需计算 而对建筑结构构件、建筑非结构构件和机电设施等采取的各种措施。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抗震韧性设计应合理分析建筑韧性需求、应进行抗震韧 性设计策划,统筹选定建筑抗震韧性类别、抗震韧性设计目标、地 震作用水准、韧性水准、结构体系和主要韧性技术措施等。
3.1.2 建筑抗震韧性设计时,应根据建筑抗震设防类别、设防烈度、 场地条件、结构类型和不规则性、建筑使用功能和附属设施功能的 要求、震后损失和修复难易程度等要求,进行技术和经济性的综合 分析和论证,选定适宜的抗震韧性设计目标,并采取满足预期抗震 韧性目标的措施。
3.1.3 建筑抗震韧性设计时,应对建筑安全功能、基本功能、综合 功能进行分解或细化,并从逻辑上或空间上将建筑各类构件损坏对 震时和震后建筑功能维持、恢复性能的影响程度进行分析,合理确 定抗震韧性设计目标和韧性技术措施。
3.1.4 建筑抗震韧性设计除应进行规定的抗震验算外,尚应重视抗 震韧性概念设计,加强抗震韧性措施的采用。
3.1.5 建筑结构选型和布置除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外, 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选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类型或先进的抗震技术。位于高烈 度设防地区(抗震设防烈度 8 度及以上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 区的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 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 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能够满足正常使用 要求;
2 结构和非结构构件应考虑震后维修或更换的方便性因素, 非结构构件宜采用装配式技术;预制构件宜采用可快速更换的建造 工艺;
3 采用自复位能力等新技术或结构体系时,应确保在各水准 地震作用下传力路径的可靠,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 个结构失效。
3.1.6 建筑抗震韧性设计完成后宜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韧 性评价标准》GB/T 38591 的规定进行抗震韧性评价。
3.1.7 既有建筑改造应根据抗震防灾要求,搜集建筑信息及调查地 震灾害环境,合理确定抗震韧性目标,并按本标准第 8 章要求对抗 震韧性能力进行初步评估。
3.1.8 既有建筑抗震韧性能力的提升宜结合城市更新、街区改造、 建筑维修或加固改造活动同步实施。
3.1.9 建筑结构构件、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机电设施及其连接应 定期检修、维护和更换。当构件需要更换时,更换后的构件及连接 不应低于原设计规定的韧性技术要求。
3.1.10 建筑在使用期内应至少采取下列抗震韧性措施:
1 制定震后功能快速恢复的策略和秩序;
2 储备必要的应急恢(修)复物资和专业修复人员;
3 定期进行交通、水、电、燃气等设备和线路的检查维护,及 时清理对震后使用功能恢复有影响的障碍。
4 当建筑外部条件失效可能引起建筑功能失效时,应针对失 效的具体情况制定应急预案。
3.1.11 设计文件应明确建筑的抗震韧性类别、抗震韧性目标及所采 取的韧性技术措施和使用维护要求。
4 地震作用和抗震韧性验算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抗震韧性验算应按照建筑抗震韧性类别、预期的抗震韧 性设计目标和韧性设计水准的要求,进行规定水准地震作用下的承 载力、变形、构件损伤及恢复能力验算。
4.1.2 建筑抗震韧性验算应按结构构件、建筑非结构构件及建筑机 电设施分别进行验算。
4.1.3 建筑非结构构件自身的验算应符合国家及河北省现行有关标 准的规定;当缺乏有关资料时,可按本标准的规定通过其所连接结 构构件的地震反应进行验算。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验算应 结合连接的具体型式进行。
4.1.4 建筑抗震韧性验算时,对要求处于完好状态的建筑构件,应 进行弹性承载力验算或变形验算;对允许处于损伤状态建筑构件, 应采用弹塑性分析方法进行损伤判别。
4.1.5 建筑抗震韧性验算可分初步计算判别和损伤验算判定两个阶 段进行,如图 4.1.5 所示。建筑抗震韧性初步计算判别可采用静力弹 性、简化的弹塑性分析方法;损伤验算判别应进行结构动力弹塑性 损伤分析,采用的结构弹塑性模型及分析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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