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J)/T 8452-202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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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条文说明
1.0.1 为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贯彻落实国家建设法 律、法规和建筑方针的要求,指导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审 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满足国家和 河北省对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强制工程建设规范要求的规 定,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
1.0.3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法律、法规和标 准的有关规定。
2.0.1 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机构应具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核发的资格。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不得使用。
2.0.2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未经审查通过的勘察文件,不得作为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依据。
2.0.3 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审查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2 岩土工程勘察文件;
3 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图纸、计算书和必要的说明);超限 工程尚应提供初步设计文件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 审查”纪要;
4 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2.0.4 施工图文件审查内容包括:
1 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 消防设计安全性;
4 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设计安全性;
5 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6 其他涉及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内容;
7 施工图设计文件图章和签字是否合规;
8 法律、法规、条例等规定的设计必须遵守且应进行审查的 其他内容。
2.0.5 设计采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引用的其他标准、图集应正确、 2
有效。不得采用国家和河北省已淘汰的产品和已公布废除的材料;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外,施工图设 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 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应 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0.6 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图内容及深度除应符合现行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市政公用工程设计 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单位应统筹考虑建设工程的规划、平面、竖向、消防、 人防、管网管线、景观、环境、道路、通讯、防雷、照明、废水 治理等内容。
2 实行国家注册制度的专业,在相应专业的图纸上应按要求 加盖相关专业相应级别的注册师执业印章。
3 施工图设计文件封面应有企业法人代表及企业技术负责 人签章;图签内(责任页或责任栏)有相应资质项目负责人、专 业负责人和工程责任人的签字;校审人应为本专业人员。
4 图签应包含建设单位名称;图签上的签字人员应印刷正体 姓名并有手写体签字,签名应与本人身份证一致。
3.1 一 般 规 定
3.1.1 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 行岩土工程勘察。勘察单位应提供满足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要求, 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提出资料真实、结 构完整、评价合理、结论可靠、建议可行的勘察报告。
3.1.2 详勘阶段工程勘察应在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 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 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的基础上进行。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 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
2 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 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
3 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 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4 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 利的埋藏物;
5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6 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7 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8 对复合地基类型、适宜性、持力层选择及桩端入土深度提 出建议;提供桩的侧摩阻力、端阻力和土的压缩曲线和压缩模量 等变形计算的有关参数;对成桩可行性、施工时对环境的影响及 复合地基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提出建议;
9 对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提出建议;
10 对于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 6 度的场地,进行场地与 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
11 论证地下水在施工期间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对情况复 杂的重要工程,须论证使用期间水位变化,并提出抗浮设防水位 时,应进行专门研究。
3.1.3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一般应由文字及图表两部分构成。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加盖单位公章、相关责任人签章;
2 图表应有图表名称、项目名称及相关责任人签字。当测试、 试验项目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时,提交的成果应加盖被委托单位公 章及责任人签章。
4.1 一 般 规 定
4.1.1 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及河北省现行规范标准及 规划管理部门相关技术规定,应与政府有关部门批复的设计方案 及初步设计文件一致。
4.1.2 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含图纸目录、设计总说明(含各 类专项设计专篇)、满足设计深度及制图标准要求的设计图纸及 相关的计算书和其他附件。
4.2 房建项目的通用审查
4.2.1 建筑分类、等级和设计使用年限:
1 应明确建筑使用性质、规模、层数、规划高度和消防高度。
2 民用建筑应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 定,划分等级,进行分类。
3 民用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分为100、50、25、5年共4类。
4.2.2 建筑场地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规定的公共设施外,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应突出道路 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
2 紧贴建筑基地边界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建筑基地方 向开设洞口、门、废气排出口及雨水排泄口。
3 场地设计标高不应低于城市的设计防洪、防涝水位标高; 有内涝威胁的用地应采取可靠的防、排内涝水措施;采取防止市 政道路客水进入基地的措施。
4 基地道路的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规定,尚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 50016相关规定。
4.2.3 建筑物平面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有固定座位等标明使用人数的、对无标定人数的建筑应按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经调查分析确定合理的使用人数,并应以此 为基数计算配套设施、疏散通道和楼梯及安全出口的宽度。
2 各种场所同时使用同一出口时,在水平方向应按各部分使 用人数叠加计算安全疏散出口和疏散楼梯的宽度;在垂直方向, 地上建筑应按楼层使用人数最多一层计算以下楼层安全疏散楼梯 的宽度,地下建筑应按楼层使用人数最多一层计算以上楼层安全 疏散楼梯的宽度。
3 建筑平面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功能、工艺等要求合理 布局,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建筑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国家现 行相关设计标准的规定。
4 超高层、高层病房楼、老年人照料设施等建筑的避难层、 避难间的设置,除符合各类型建筑设计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的有关规定。
5 设备层及设备用房应结合设备专业要求布置,便于设备的 进出和检修操作,满足防火、隔振、隔声、防水、防辐射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