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4303-202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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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1.010.99
CCS P00
江苏省 地方标准
DB32/T4303—2022
代替DGJ32/J21-2009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
Testing technology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2022-07-07 发布 2022-08-07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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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检测程序和检测信息化管理等内容。
本规程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技术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DB32/T 4166 力值检测数据采集传输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inspection fo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
及使用功能的项目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的抽样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
3.2
见证人员 witnesses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建设单位授权委托,负责现场检测
试样的取样、制作、送样、检测过程见证的技术人员。
3.3
见证取样 witness sampling
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及有关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
检的试块、试件和建筑材料等,在现场取样、制作,送至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3.4
见证检测 witness test
在见证人员见证下,检测机构开展现场检测的活动。
3.5
检测合同 test contract
检测机构与委托方之间签订的用于明确检测信息和检测内容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文本。
3.6
检测任务书(单) test assignment
检测机构向内部检测部门下达检测任务,提供检测工作所需信息的通知书。
3.7
检测原始记录 test original record
记载检测活动所采集的数据和相关信息,并能追溯检测过程的记录。
3.8
自动采集 automatic acquisition
将检测过程中通过自动控载方式获得的数据及有关检测信息自动保存到检测设备。
3.9
自动控载 automatic load control
压力、拉力试验机,从启动检测设备开始,根据设定的加荷速率自动加荷,按标准试验方法取得采
集值,直至自动卸载的试验过程。
地基基础静载荷试验系统,根据所依据的现行标准,自动加载、卸载、维持荷载、补载,直至可以
加(卸)下一级荷载的过程。
3.10
检测信息化管理 information management of testing
检测机构利用计算机及其相关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软件等构成的系统,根据检测机构
管理规则对检测机构管理数据和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分析、报告、存储、传输、检索等过程的管理。
4 基本规定
4.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4.2 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必须依法取得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应
在资质证书核准的范围及有效期内开展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4.3 检测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检测合同或委托书,并按规定执行见证取样及见证检测制度。
4.4 检测机构应使用符合行业和主管部门要求的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使用力值系统进行检测的设
备和数据采集传输应符合《力值检测数据采集传输技术规程》DB32/T 4166 的规定。
4.5 检测报告应由检测人员、审核人员及签发人 3 名及以上不同的人员签字,并加盖检测机构资质章、
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见证取样和见证检测的加盖有见证检测章。
4.6 检测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书、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
号,编号必须连续,不得抽撤、涂改。存档检测报告和发出的检测报告应一致。
4.7 检测机构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
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4.8 检测机构及人员应保证诚信公正,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4.9 检测机构每年度应开展检测结果有效性的监控工作,并应按规定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能力验
证或实验室间比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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