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2/T 1626-2021 水利工程调整概算报告编制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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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93.160
CCS P 55 DB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52/T1626-2021
水利工程调整概算报告编制导则
Guidelines for budgetary estimate adjustment report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2021-08-30发布2021-12-01实施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贵州省水利工程调整概算条件、调整概算编制原则和依据、工程量变化专题报告编制、
调整概算报告编制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贵州省省级及以下审批的骨干水源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50501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SL328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批准概算
budgetary estimate approval
水利工程在初步设计阶段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概算。
3.2
调整概算budgetary estimate adjustment
经批准并开工建设的水利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因家政策调整、价格变化及工程设计
变更等原因,导致批准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按照本文件编制的工程概算。
3.3
工程部分投资construction part investment
建筑工程投资、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投资、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投资、施工临时工程投资、独
立费用与基本预备费之和。
3.4
专顶部分投资special part investment
建设征地移民补偿、环境保护工程、水土保持工程投资之和。
3.5
己完工程as-built project
调整概算时段分界点以前完成的工程。
3.6
未完工程unfini shed project
调整概算时段分界点以后待完成的工程。
4总则
4.1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一般不予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经原审
批单位批准。
4.2调整概算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编制负责人、主要编制人员应特有相应专业的造价工程师执
业资格证书。
4.3经审批的水利工程调整概算,应是原项目批准单位对项目批准文件规定内容调整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批准的依据。也是工程项目融资、投资控制管理、经济评价、竣工决算及对项目进行审计的依衣据。
4.4对工程量进行复核后应形成工程量变化专题报告,其工程量应按GB50501和SL328的规定计算。
4.5调整概算报告应以批准概算为基础,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规模和标准编制。工程部分投资应以工
程量变化专题报告为基础,根据批准概算及合同约定的原则、方法及价格水平进行编制:专项部分投资
按批准的专项投资额计列。调整概算报告的组成及申报材料见附录A,调整概算表见附录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