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Y 1160-2008 纠纷案件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录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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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Q/SY1160-2008
纠纷案件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录入规范
Data input code for disputed case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2008一04一14发布 2008一07一01实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发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纠纷案件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纠纷系统)信息录入的要求、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与其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间发生的纠纷案件信息录
入过程,包括以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仲裁程序处理的诉讼纠纷案件或以非诉讼方式进行处
理的非诉讼纠纷案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
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油法字[2006]679号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纠纷案件dispute case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通过协商或法律程序及法律手段处理的各类民事、行政、劳动争议案
件,包括非诉纠纷和诉讼或仲裁纠纷。
3.2
纠纷案件信息disputed case data
在发案、处理和结案过程中产生的信息。
3.3
纠纷案件管理信息系统disputed case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对中国石油纠纷案件全过程的管理功能的信息化工作平台。
3.4
诉讼或仲裁纠纷litigation or arbitration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需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处理的各类民事、行政、劳动争议案件。
3.5
非诉纠纷non-litigation dispute
由法律工作机构参与,采用协商、调解等方式处理,未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的各类民事、行政、劳动争议案件。
3.6
纠纷案件申报report of disputed case
纠纷案件发生后,所属单位法律工作机构对纠纷案件发案、处理和结案信息,通过纠纷系统进行上报。
4信息录入基本原则
4.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纠纷案件信息录人应真实准确,无虚假内容。案件信息录入应完整及时,无漏缺项目,严格按规定时间录人。
4.2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及所属单位法律工作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级管理纠纷案件信息。有关业务人员按照管理职责录入相关案件信息,并对录入的信息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