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Y 1161-2008 录井工程合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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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Q/SY1161-2008
录井工程合同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mud-logging engineering contract
2008一04一14发布
2008一07一01实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发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录井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订立的基本要求及合同构成。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及其所属单位。
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为承包人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
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SY108一2007合同管理考核规范
中油法字[2007]156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石油法字[2000]244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石油法字[2002]9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合同管理通则(试行)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发包人proprietor
拟签订录井工程合同的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及其所属单位。
3.2
承包人contractor
依法设立,具有录井工程技术服务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订立合同的基本要求
4.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的规定(见Q/SY108一2007、中油法字[2007]156号、石油法字[2000]244号与石油法字[2002]9号)。
4.2合同文本条款齐全,约定明确,制作规范。
4.3HSE合同应与录井工程合同同时谈判,同时签订。
4.4订立合同前,应对承包人的资质、资信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承包人必须具备与所承揽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各类资质。
4.5严格按照合同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对合同进行技术、经济、法律审查。
4.6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不得损害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整体利益,不得越权签约和事后补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