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13-372-2021 福建省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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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 B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 :DBJ/T13一372一20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6175一2022
福建省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
Assessment standard for green eco一district in Fujian Province
2021一12一16 发布 2022一02一01 实施
福 建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发 布
1 总 则
1.0.1 为促进城市绿色发展,提升人居环境,保护生态,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规范福建省绿色生态城区的评价,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可持续发展,突出生态省战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绿色生态城区的评价。
1.0.3 绿色生态城区评价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城区所在地域的气候、环境、资源、经济及文化等特点,对城区的土地利用、生态环境、绿色建筑、资源与碳排放、绿色交通、数字化管理、产业与经济、绿色人文等元素进行综合评价。
1.0.4 绿色生态城区的评价,除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福建省的法律、法规和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绿色生态城区 green eco一district
在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筑、交通、产业配套、资源利用等方面,按照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运营的城市建设区。
2.0.2 城区湿地资源保存率 urban wetland resources conservation rate
城区规划建设前后对基地中纳入城市蓝线范围内,具有生态功能的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以及低潮时水深不超过 6m的海域面积的保存比率。
2.0.3 绿色建材 green building material
指在全生命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具有 “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2.0.4 绿色交通 green transportation
指满足交通需求,提高交通效率,使城市交通通达有序、安全舒适、低能耗、低污染的城市交通体系。
2.0.5 绿色交通出行率 percentage of green travel
指通过各种绿色交通方式出行的总量与区域交通出行总量的比值。绿色交通出行方式包括步行交通、自行车交通、公共交通 (含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等。
2.0.6 绿色建造 green construction
指按照绿色发展的要求,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创新,采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排放、提高效率、保障品质的建造方式,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工程建造活动。
2.0.7 数字化管理digital management
指综合集成应用计算机、物联网、信息化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各要素数字化管理系统,提高城区管理效率、质量和水平。
3 基 本 规 定
3.1 基本要求
3.1.1 绿色生态城区的评价应以城区为评价对象,并应明确规划用地范围。
3.1.2 绿色生态城区的评价应分为规划设计评价、实施运管评价两个阶段。
3.1.3 绿色生态城区规划设计评价阶段应具备下列条件:
1城区已按绿色、生态、低碳理念编制完成绿色生态城区专项规划,并建立相应的指标体系;
2城区内新建建筑全面执行国家或福建省现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的一星级及以上标准;
3制定规划设计评价后三年的实施方案。
3.1.4 绿色生态城区实施运管评价阶段应具备下列条件:
1城区内主要道路、管线、公园绿地、水体等主要基础设施建成并投人使用;
2城区内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并投人使用;
3城区内具备涵盖绿色生态城区主要实施运管数据的监测或评估系统;
4比照批准的相关规划,规划方案实施完成率不低于 60%。
3.1.5 申报单位应针对申请的评价阶段,对城区绿色生态低碳发展建设情况进行经济技术分析,并提交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基本内容应包括:城区规模、交通系统、能源使用与生态建设,选用的技术、设备和材料,对规划、设计、施工、运管进行管控的情况。
3.1.6 评价机构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报告、文件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考察,出具评价报告,确定等级。
4 土地利用
4.1 控制项
4.1.1 城区选址和建设应符合福建省和所处地市、县 (市、区)的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以及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 。
4.1.2 城区规划应注重土地功能的复合性,建设用地至少包含居住用地 (R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A类)、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B类)等三类。
4.1.3 城区应严格控制工业用地,除开发区及各类工业园区外无新增工业用地。
4.2 评分项
Ⅰ 混合开发
4.2.1 选择已开发地区或毗邻成熟地区的未开发地区进行开发,J总分值 5分。
4.2.2 城区采用公共交通导向的用地布局模式,在轨道交通站点周边SO0m及公共交通站点周边 soom范围内采取混合开发,总分值 10分。采取混合开发的站点数量占总交通站点的比例达到50%,得 5分;比例达到 70%,得 7分;比例达到 90%,得 10分 。
4.2.3 混合用地面积比例。城区内以Ikm“为单元,包含居住用地 (R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A类)及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B类)中的两类或三类混合用地单元的面积之和占城区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总分值 ro分。比例达到50%,得5分;达到 60%,得 7分;达到 70%,得 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