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版《山东省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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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全国自建 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全省自建房安全专 项整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 发‹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等有关要求,参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山东省 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山东建筑大学工程鉴定加固研究院有 限公司、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 全中心等单位,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山东省 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全省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切实保 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时满足整治工作需要,根据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 (暂行)›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自建房 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参照国家现行标准 规范,制定本技术细则.
第二条 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村居组织业主自 查、乡镇(街道)排查初判、县级复核评估组成.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工作 专班.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 第三方技术机构进行.
第三条 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应遵循“三管三必须”和 “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 原则,压实产权人主体责任、使用人安全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 党委政府属地责任等四方责任. 第四条 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除应符合本技术细则要求 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
第二章 排查程序
第五条 业主自查.村居组织自建房业主(产权人或实际使 用人)按本技术细则要求进行自查.自查内容应包含房屋基本情 况、使用状况、改扩建状况等,并如实填写«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 查基本信息表»(附件1),由业主及村居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 乡镇(街道)排查初判.由乡镇(街道)组织,逐楼逐 户排查并填写«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表»(附件2).排查工作 应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进行,保证排查 信息真实、准确、有效. 乡镇(街道)排查应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初判,初判结果经排 查人、业主共同签字确认.乡镇(街道)建立«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 排查工作台账»(附件 3),并经乡镇 (街道)主要负责人签字后 上报.
第七条 县级复核评估.由县(市、区、功能区)组织,成立相 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邀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 参与,对乡镇(街道)排查初判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判定,汇总形成 全县(市、区、功能区)«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台账»,经县 (市、区)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
第八条 设区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自建房结构安 全隐患排查工作指导,组织成立专家组,公布技术服务机构名单, 对参与排查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对县级复核评估的结果进行 抽查.
第三章 排查技术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内容包括房屋使用情 况调查、现场踏勘、初判、复核评估和判定. 第十条 房屋使用情况调查应包括:
(一)对照«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基本信息表»进行信息 核实.
(二)需要收集的主要资料包括: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设计资 料、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房屋使用资料(包括使用情况、检查检测、 监测、维修、加固、改造、用途变更、使用条件及灾害损坏和修复)、 群众反映的房屋安全问题等.
第十一条 现场踏勘应按场址及地基基础安全排查、上部结构安全排查进行.
第十二条 排查初判应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情况作出存在严 重安全隐患、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未发现安全隐患的初判结论.
(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房屋地基基础不稳定,出现明显不均 匀沉降,或承重构件存在明显损伤、裂缝或变形,随时可能丧失稳 定和承载能力,结构已损坏,存在倒塌风险.
(二)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房屋地基基础无明显不均匀沉降,个 别承重构件出现损伤、裂缝或变形,不能完全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三)未发现安全隐患:房屋地基基础稳定,无不均匀沉降,梁、 板、柱、墙等主要承重结构构件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连接可靠, 承重结构安全,基本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三条 排查初判结果经县级复核评估后,作出存在严重 安全隐患、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未发现安全隐患的判定结论. 第十四条 不同安全隐患等级的房屋应分类处置.
(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自建房,排查初判或复核判定后应 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如需继 续使用,应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依据鉴定结论采取 相应处理措施.
(二)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应限制用途,并委托专业技 术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依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三)未发现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可继续正常使用,同时定期进 行安全检查与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