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068-2022 下凹桥区雨水调蓄排放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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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 号:DB11/T 1068—2022
下凹桥区雨水调蓄排放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stormwater storing and discharging for underpass road
(京津冀区域协同工程建设标准)
2022-06-24 发布 2023-01-01 实施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 市 场监督 管 理 局
联合发布
1 总 则
1.0.1 为保障京津冀地区下凹桥区道路安全通行,提高排水系统安全可靠程度,消除城市积水,减轻内
涝灾害,规范下凹桥区雨水调蓄排放规划设计方法与标准,制定此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京津冀地区内新建和改建的下凹桥区雨水调蓄排放系统的规划和设计。
1.0.3 下凹桥区雨水调蓄排放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2 术 语
2.0.1 内涝 local flooding
强降雨或连续性降雨超过城镇排水能力,导致城镇地面产生积水灾害的现象。
2.0.2 雨水泵站 stormwater pumping station
分流制排水系统中,提升雨水的泵站。
2.0.3 汇水面积 catchment area
雨水管渠汇集降雨的流域面积。
2.0.4 初期雨水 initial runoff
一场降雨初期产生的一定厚度的降雨径流,通常指初期污染物浓度较高的部分雨水。
2.0.5 暴雨强度 rainfall intensity
单位时间内的降雨量,工程上常用单位时间单位面积内的降雨体积来计,其计量单位以 L/(s·hm2)
表示。
2.0.6 重现期 recurrence interval
在一定长的统计期间内,等于或大于某统计对象出现一次的平均间隔时间。
2.0.7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 recurrence interval for storm sewer design
用于进行雨水管渠设计的暴雨重现期。
2.0.8 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 recurrence interval for local flooding design
用于进行城镇内涝防治系统设计的暴雨重现期,使地面、道路等区域的积水深度和退水时间不超过 一定的标准。
2.0.9 暴雨分区 rainfall partition
将某一地区划分为若干具有相同暴雨特征的区域。
2.0.10 设计雨型 designed rainfall pattern
设计所采用的反映降雨强度随时间变化的典型降雨过程。
2.0.11 径流系数 runoff coefficient
一定汇水面积内地面径流量与降雨量的比值。
2.0.12 综合径流系数 integrated runoff coefficient
在总汇水面积上各种不同性质地面的径流系数的面积加权平均数值。
2.0.13 地面集水时间 time of concentration
雨水从相应汇水面积的最远点地面径流到雨水管渠入口的时间,简称集水时间。
2.0.14 高水系统 stormwater discharged by gravity
下凹桥区及其周边地势较高的封闭区域内可重力流排出的雨水系统。
2.0.15 低水系统 stormwater discharged by pump
下凹桥区无法重力流排出,需经泵站提升排出的雨水系统。 2
3 基 本 规 定
3.0.1 下凹桥区雨水调蓄排放系统由雨水收集设施、调蓄设施、泵站提升设施和外排设施组成。雨水经
过雨水收集设施收集后,首先应流入初期雨水池,当初期雨水池满后,雨水通过泵站提升设施外排,若 集水池水位继续上升,雨水溢流进入雨水调蓄池。
3.0.2 新建下凹桥区雨水调蓄排放系统,能力应达到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校核标准;改建下凹桥区雨水
调蓄排放系统,能力应通过综合工程措施逐步达到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校核标准。
3.0.3 无法通过重力排水的下凹桥区应采用泵站提升与调蓄相结合的排水方式。
3.0.4 应合理确定新建下凹桥区雨水调蓄排放系统的汇水面积,采用高水高排、低水低排、互不联通的
系统,应有防止客水流入低水系统的可靠措施,严禁低水系统与高水系统相接。外部重力流排水管线不
宜穿越下凹桥区。
3.0.5 新建下凹桥区雨水调蓄排放系统应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改造项目宜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初期
雨水收集池宜结合雨水泵站及调蓄池设置,在降雨停止后将初期雨水排至污水管线或就地处理设施处理 后利用或排放。
3.0.6 调蓄设施可与绿化、路面清洗等雨水利用设施衔接。当利用雨水时,应采取处理措施达到利用对 象所要求的水质标准。
3.0.7 下凹桥区雨水调蓄排放系统可采用雨水入渗方式减少雨水排放量。雨水入渗系统不应对地下水造 成污染,不应对卫生环境和建(构)筑物安全产生负面影响。
3.0.8 下凹桥区调蓄排放系统供电应按二级负荷设计并设置备用动力设施接入接口,特别重要地区调蓄
排放系统,应按一级负荷设计。当无法满足本条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3.0.9 下凹桥区调蓄排放系统应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及视频监控系统,并满足下列要求:
1 应采用计算机监控系统,负责整个下凹桥区调蓄排放系统的监控;
2 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桥下最低排水点及泵站格栅间设置摄像头;
3 应设置自计雨量计;
4 调蓄池格栅应根据液位差信号自控或降雨时泵站进水后自动开启;
5 调蓄池应设液位计;
6 设备、仪表的数据信号及视频系统应具备远传条件。
3.0.10 下凹桥区调蓄排放系统的电气及自控设备应有应对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降雨不被淹渍的措施。 配电室、控制室及值班室等宜采用地上式,并设有防淹措施。
3.0.11 下凹桥区调蓄排放系统的初期雨水收集池、雨水调蓄设施等应设置清淤冲洗、通风等附属设施
和检修通道,并应配备安全防护、检测维护设备和用品。位于居民区或重要地段的,其透气井或排风口 宜设置臭气收集和除臭设施。
3.0.12 雨水调蓄工程应设置警示牌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3.0.13 各种设施宜尽量远离古树名木,且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之内不应有任何地上、地下设施。
4 雨水调蓄排放规划设计
4.1 暴雨径流计算
4.1.1 京津冀地区暴雨强度计算公式应符合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城镇雨水系统规划设计暴雨径流计算
标准》DB11/T 969、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天津市雨水径流量计算标准》DB/T29-236 及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技术规范》DB13(J)175 等的相关规定。
4.1.2 当汇水面积超过 2km2 时,宜考虑降雨时空分布的不均匀性、地面产流过程和管网汇流过程,采 用数学模型法计算雨水设计流量。模型计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设计雨型采用京津冀地区设计雨型,分配过程详见北京市地方标准《城镇雨水系统规划设计暴雨
径流计算标准》DB11/T 969、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天津市雨水径流量计算标准》DB/T29-236 及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技术规范》DB13(J)175 等的相关规定;
2 宜按雨水口布置划分汇水区域;
3 产流模型可采用固定径流系数模型、入渗模型等;
4 汇流模型可采用线性水库、非线性水库和单位线法;
5 管网汇流过程宜采用运动波法计算。
4.2 下凹桥区雨水流量计算
4.2.1 雨水流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凹桥区雨水收集系统设计重现期应按京津冀地区地方标准或国标的规定选取,并按内涝防治标 准校核,地面集水时间宜为 2min~10min,综合径流系数宜为 0.9~1.0;
2 对于现状下凹式立体交叉道路雨水管渠及泵站的单项改造工程,应对其设计重现期进行分析论证。 如按规定的标准进行建设,需对桥体结构进行重大改造,投资巨大,则可在标准基础上适当降低设计重 现期,并通过其他措施,使该下凹式立体交叉道路的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标准满足要求。